证券法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字数 1785 2025-12-26 15:58:31
证券法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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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证券法领域,“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简称“内幕人”)是一个核心概念,特指因其特定身份、地位、职务或关系,能够合法、优先、确定地接触到尚未公开的、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提前知道内幕消息”的人。法律对他们施以严格的义务,防止其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或泄露信息。 -
核心范围:法律如何界定这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分为两大类,其界定非常细致:- (一)法定内幕人(基于身份和职务):这类人是因其在相关机构中的法定职位而天然成为知情人。主要包括:
- 发行人的相关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大股东及其核心团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关联方的相关人员。
- 因职务、工作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例如发行人内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筹划、执行、文件制作等环节的普通员工;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和中介机构人员:证券发行、交易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而接触内幕信息。
- (二)非法定内幕人(基于特定关系或行为):
- 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例如,银行、税务、环保等外部监管或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业务往来获取内幕信息。
- “消息受领人”:这是范围延伸的关键。指从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无论其获取信息是主动探听还是被动告知,只要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即非通过公开渠道或合法授权),就同样被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承担同等法律责任。这有效地防止了内幕信息的层层泄露。
- (一)法定内幕人(基于身份和职务):这类人是因其在相关机构中的法定职位而天然成为知情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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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与行为禁止:知情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法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设定了明确的禁止性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 禁止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是最根本的禁令。
- 禁止期规定:在特定敏感时期(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重大事项决策期间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行为会受到更严格的窗口期限制。
- 保密义务:对因职务或业务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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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难点与监管实践:“知情人”范围的动态性
在实践中,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并非总是界限分明,存在一些复杂情形:- “推定知情”:在某些案件中,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人“获取”了内幕信息,但如果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例如,交易时间、资金、账户行为异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可能根据“环境证据”推定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二次受领”甚至“多次受领”:信息从第一手知情人泄露给A,A再泄露给B,B再泄露给C……只要链条中的每个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内幕信息,他们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监管的“穿透”能力对此至关重要。
- “偶然听闻”的定性:例如,在电梯、餐厅等公共场所偶然听到他人谈论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理论上也属于“非法获取”,但取证和认定难度极大。法律精神是,任何非公开的、重大的信息优势都不应用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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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法律意义:为什么这个定义如此重要?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是追究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石。- 行政责任:中国证监会可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民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律意义:通过精准界定和严厉惩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行为,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不掌握信息优势的普通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诚信制度的支柱之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严格划定,体现了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强力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