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字数 1750 2025-12-26 16:03:53

犯罪构成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1. 基础概念:什么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 在刑法理论中,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通常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核心是具备“违法性”(即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有责性”(即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
    • 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指某些行为虽然在外部形式上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故意伤害罪要求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由于存在特定的情形或理由,使得该行为实质上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违法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许,不成立犯罪。
    • 简单理解:一个行为“看起来像”犯罪,但因为有特殊理由,被法律认定为“不是犯罪”。它是针对行为“违法性”层面的否定。
  2. 核心原理:为什么“阻却”了违法性?

    • 其法理基础在于“法益衡量说”和“社会相当性说”。
    • 法益衡量说:当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合法利益)大于或等于其所损害的法益时,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看,该行为具有正当性。例如,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生命、健康等重大法益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较小法益。
    • 社会相当性说:某些行为虽然伴随有法益侵害的风险,但属于历史形成的、社会共同生活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因而具有社会相当性,不被认为是违法。例如,医生进行手术虽“伤害”身体,但为治疗所必需。
    •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存在,意味着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
  3. 主要类型(常见事由)

    • 刑法明文规定和理论承认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的行为。
      • 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 法令行为:基于成文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执法人员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 正当业务行为:虽然可能伴有风险,但属于社会允许的正当业务范围内的行为。如拳击比赛中的击打、医生的正当医疗行为。
      • 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承诺):在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范围内,经其真实、自愿、有效的承诺而损害其法益的行为。如患者同意手术、财产所有者同意毁损其财物。
      • 自救行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及时获得救济,而依靠自身力量恢复权利的行为。但必须符合必要性、相当性等严格条件。
  4. 与“有责性阻却事由”的区分

    • 这是理解“违法性阻却”的关键深化点。两者都导致行为最终不构成犯罪,但否定的层面不同:
      • 违法性阻却事由:否定的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被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人在同样情况下实施该行为都是合法的。例如,任何公民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有责性阻却事由: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不被法律允许),只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特殊原因(如无责任能力、缺乏期待可能性等),而无法对其进行谴责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13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其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阻却“有责性”,不负刑责,但可能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5. 司法适用与判断步骤

    •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逻辑上通常遵循“三阶层”或“两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违法性阻却事由是其中独立的一个审查阶层。
    • 典型判断步骤
      1.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首先,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文规定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如故意伤害罪需有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这是形式判断
      2. 违法性判断: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是实质判断。如果存在,则行为不具违法性,审查终结,不构成犯罪。
      3. 有责性判断:在确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后,最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罪过形式、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等。如果缺乏,则阻却有责性,不构成犯罪。
  6. 意义与总结

    • 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的确立,是刑法保障人权、避免机械司法的关键。它表明刑法并非禁止一切“形式上”符合条文描述的行为,而是将那些具有实质正当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它划定了公民自由行动的边界,允许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法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是刑法理论精密化和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犯罪构成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基础概念:什么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在刑法理论中,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通常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核心是具备“违法性”(即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有责性”(即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 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指某些行为虽然在 外部形式上 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故意伤害罪要求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由于存在特定的情形或理由,使得该行为实质上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违法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许,不成立犯罪。 简单理解:一个行为“看起来像”犯罪,但因为有特殊理由,被法律认定为“不是犯罪”。它是针对行为“违法性”层面的否定。 核心原理:为什么“阻却”了违法性? 其法理基础在于“法益衡量说”和“社会相当性说”。 法益衡量说 :当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合法利益)大于或等于其所损害的法益时,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看,该行为具有正当性。例如,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生命、健康等重大法益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较小法益。 社会相当性说 :某些行为虽然伴随有法益侵害的风险,但属于历史形成的、社会共同生活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因而具有社会相当性,不被认为是违法。例如,医生进行手术虽“伤害”身体,但为治疗所必需。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存在,意味着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 主要类型(常见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和理论承认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正当防卫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令行为 :基于成文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执法人员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正当业务行为 :虽然可能伴有风险,但属于社会允许的正当业务范围内的行为。如拳击比赛中的击打、医生的正当医疗行为。 被害人承诺 (有效的承诺):在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范围内,经其真实、自愿、有效的承诺而损害其法益的行为。如患者同意手术、财产所有者同意毁损其财物。 自救行为 :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及时获得救济,而依靠自身力量恢复权利的行为。但必须符合必要性、相当性等严格条件。 与“有责性阻却事由”的区分 这是理解“违法性阻却”的关键深化点。两者都导致行为最终不构成犯罪,但否定的层面不同: 违法性阻却事由 :否定的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被法律所允许的。 任何人在同样情况下实施该行为都是合法的 。例如,任何公民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有责性阻却事由 :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不被法律允许),只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特殊原因(如无责任能力、缺乏期待可能性等),而无法对其进行谴责和追究 刑事责任 。例如,13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其杀人行为是违法的,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阻却“有责性”,不负刑责,但可能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司法适用与判断步骤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逻辑上通常遵循“三阶层”或“两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违法性阻却事由是其中独立的一个审查阶层。 典型判断步骤 :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 :首先,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文规定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如故意伤害罪需有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 这是形式判断 。 违法性判断 :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这是实质判断 。如果存在,则行为不具违法性,审查终结,不构成犯罪。 有责性判断 :在确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后,最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罪过形式、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等。如果缺乏,则阻却有责性,不构成犯罪。 意义与总结 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的确立,是刑法保障人权、避免机械司法的关键。它表明刑法并非禁止一切“形式上”符合条文描述的行为,而是将那些具有实质正当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它划定了公民自由行动的边界,允许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法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是刑法理论精密化和人性化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