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的现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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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现物出资,也称“实物出资”或“非货币财产出资”,是相对于现金出资而言的概念。它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以其拥有的现金以外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并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核心在于出资标的的“非现金”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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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标的的范围与要件:现物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核心要件:可估价性(能够以货币评估其价值)、可转让性(出资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且法律允许其转让给公司)和合法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属于禁止出资的财产)。典型的现物出资形式包括实物(如设备、房产)、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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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估程序:这是现物出资制度的关键环节,旨在确保资本真实。出资人必须对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应当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通常要求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这个评估价值将直接作为确定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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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转移:现物出资的核心义务,是出资人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完整的权利合法、有效地转移给公司。这不仅是物理上的交付,更重要的是法律权属的变更登记或交付。例如,房产需办理过户登记,专利权需办理变更登记,动产需完成交付。权利转移是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完成的标志,也是公司取得该财产法律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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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如果现物出资存在瑕疵,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出资人责任:出资人未按规定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或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即“出资不实”),该出资人应向公司补足差额,其他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评估机构责任: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评估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外,应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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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问题与风险防范:在实践中,现物出资涉及一些需特别关注的问题。权利瑕疵风险:如出资财产已被设立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等,将影响公司顺利取得完整权利。价值变动风险:评估基准日与实际交付日之间,财产市场价值可能发生重大波动,需在协议中明确风险承担。出资履行顺序:通常应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权利转移,但实践中也可能约定在设立前完成。为确保资本充实,公司及其他股东需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权属证明,并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