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送达费用承担
字数 1913 2025-12-26 17:34:52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送达费用承担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送达费用承担,是指在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送达各类税收核定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过程中,因采用特定送达方式而产生的经济成本由何方负担的法律规则。这直接关系到行政成本分配与纳税人权益保护。

第一步:理解基础概念——税收核定文书与送达

  1. 税收核定文书: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程序中,依法作出的记载核定内容、理由、法律依据及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它是行政行为的载体,送达后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2. 文书送达: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税收核定文书送交相对人,使其知悉文书内容的法律行为。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也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权利的起算点。

第二步:明确核心问题——为何会产生送达费用?
并非所有送达方式都会产生额外费用。通常,以下两种法定送达方式可能产生需要明确承担主体的费用:

  1.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机构(如EMS)寄送文书。产生的费用主要是邮资。
  2. 公告送达:在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时,依法在税务机关公报、报纸或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经过法定期间(通常为30日)即视为送达。产生的费用主要是公告刊登费或平台运维成本。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委托其他税务机关)等,通常由税务机关在日常行政经费中负担,不向相对人另行收取,因此一般不涉及“费用承担”的争议。

第三步:分析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与法律规定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未对文书送达费用的承担作出集中、统一的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散见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规则:

  1. 原则:税务机关承担原则

    • 法理基础: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其法定职责,为实现该职责所必需的程序性成本(包括常规送达费用)应纳入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这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和便民原则。
    • 实践体现:税务机关在其办公场所进行的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通过税务系统、电子邮件等)通常不向相对人收费。日常的邮寄送达费用,在实践中一般也由税务机关支付。
  2. 例外:特定情形下可能由相对人承担或先行垫付

    • 相对人原因导致:若因纳税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以常规低成本方式送达,转而必须采用费用更高的方式(如多次邮寄、特定方式公告)时,相关费用可能由纳税人承担。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 特别规定:在一些具体程序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程序中,相关法律文书(如查封、扣押清单)的邮寄、公告费用,有时明确规定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支付。
    • 协商或约定:极少数情况下,若相对人主动要求采用某种会产生额外费用的特殊送达方式(如要求使用特定高价快递),可能需事先协商费用承担。

第四步:详解具体情形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1. 邮寄送达费用

    • 首次邮寄:通常由税务机关承担。
    • 因地址错误被退回后的再次邮寄:若因相对人过错导致,再次邮寄的费用可能被视为因相对人过错增加的成本。部分地区在实践中可能要求相对人承担或从后续款项中扣减,但这需有明确依据或事先告知。
  2. 公告送达费用

    • 这是费用承担问题的高发区。公告送达是最后手段,费用相对较高。
    • 承担主体:通常由税务机关先行支付。但是,如果启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相对人下落不明或故意规避送达(可视为相对人过错),最终该笔费用有可能在后续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或财产执行中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予以优先扣除或追偿。这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案件和地方法院或税务机关的执行惯例。
  3. 电子送达费用

    • 通过税务机关系统、可信政务邮箱等推送,成本极低,均由税务机关承担。

第五步:费用承担争议的解决与权利救济
若相对人对税务机关要求其承担送达费用的决定不服,可以:

  1. 关注决定依据:要求税务机关说明要求其承担费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或事实理由(如证明是因相对人过错导致成本增加)。
  2. 行政复议或诉讼:可以将该费用承担决定作为相关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就实体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对费用承担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3. 执行异议:如果在强制执行阶段,税务机关直接从划拨的款项中扣除了送达费用,相对人若认为扣减不当,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提出执行异议。

总结:税收核定文书送达费用以税务机关承担为一般原则,这是行政职责的体现。但在因相对人过错导致送达成本异常增加的特殊情形下,存在由相对人承担或最终负担相关费用的可能性。具体承担方式需结合送达方式、过错认定、地方实践及相关程序法的特别规定来综合判断。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送达费用承担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送达费用承担,是指在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送达各类税收核定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过程中,因采用特定送达方式而产生的经济成本由何方负担的法律规则。这直接关系到行政成本分配与纳税人权益保护。 第一步:理解基础概念——税收核定文书与送达 税收核定文书 :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程序中,依法作出的记载核定内容、理由、法律依据及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它是行政行为的载体,送达后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文书送达 :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税收核定文书送交相对人,使其知悉文书内容的法律行为。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也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权利的起算点。 第二步:明确核心问题——为何会产生送达费用? 并非所有送达方式都会产生额外费用。通常,以下两种法定送达方式可能产生需要明确承担主体的费用: 邮寄送达 :通过邮政机构(如EMS)寄送文书。产生的费用主要是邮资。 公告送达 :在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时,依法在税务机关公报、报纸或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经过法定期间(通常为30日)即视为送达。产生的费用主要是公告刊登费或平台运维成本。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委托其他税务机关)等,通常由税务机关在日常行政经费中负担,不向相对人另行收取,因此一般不涉及“费用承担”的争议。 第三步:分析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与法律规定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未对文书送达费用的承担作出集中、统一的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散见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规则: 原则:税务机关承担原则 法理基础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其法定职责,为实现该职责所必需的程序性成本(包括常规送达费用)应纳入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这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和便民原则。 实践体现 :税务机关在其办公场所进行的 直接送达 、 电子送达 (通过税务系统、电子邮件等)通常不向相对人收费。日常的 邮寄送达 费用,在实践中一般也由税务机关支付。 例外:特定情形下可能由相对人承担或先行垫付 相对人原因导致 :若因纳税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以常规低成本方式送达,转而必须采用费用更高的方式(如多次邮寄、特定方式公告)时,相关费用可能由纳税人承担。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特别规定 :在一些具体程序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程序中,相关法律文书(如查封、扣押清单)的邮寄、公告费用,有时明确规定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支付。 协商或约定 :极少数情况下,若相对人主动要求采用某种会产生额外费用的特殊送达方式(如要求使用特定高价快递),可能需事先协商费用承担。 第四步:详解具体情形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邮寄送达费用 : 首次邮寄 :通常由税务机关承担。 因地址错误被退回后的再次邮寄 :若因相对人过错导致,再次邮寄的费用可能被视为因相对人过错增加的成本。部分地区在实践中可能要求相对人承担或从后续款项中扣减,但这需有明确依据或事先告知。 公告送达费用 : 这是费用承担问题的高发区。公告送达是最后手段,费用相对较高。 承担主体 :通常由税务机关先行支付。但是,如果启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相对人下落不明或故意规避送达(可视为相对人过错),最终该笔费用有可能在后续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或财产执行中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予以优先扣除或追偿。这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案件和地方法院或税务机关的执行惯例。 电子送达费用 : 通过税务机关系统、可信政务邮箱等推送,成本极低,均由税务机关承担。 第五步:费用承担争议的解决与权利救济 若相对人对税务机关要求其承担送达费用的决定不服,可以: 关注决定依据 :要求税务机关说明要求其承担费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或事实理由(如证明是因相对人过错导致成本增加)。 行政复议或诉讼 :可以将该费用承担决定作为相关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就实体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对费用承担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 :如果在强制执行阶段,税务机关直接从划拨的款项中扣除了送达费用,相对人若认为扣减不当,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提出执行异议。 总结 :税收核定文书送达费用以税务机关承担为一般原则,这是行政职责的体现。但在因相对人过错导致送达成本异常增加的特殊情形下,存在由相对人承担或最终负担相关费用的可能性。具体承担方式需结合送达方式、过错认定、地方实践及相关程序法的特别规定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