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客观有效性(Objective Validity of Choice of Law Agreements)
字数 2155 2025-12-26 18:06:59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客观有效性(Objective Validity of Choice of Law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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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基本定义与核心问题
- 在上一词条“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中,我们讨论了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真实意愿、具备相应能力达成法律选择协议的“主观”方面。本词条“客观有效性”则关注协议的“客体”和“内容”,即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本身是否可以被选择,以及该选择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符合法律允许的框架。核心问题是:即使双方自愿达成选择某国法律的协议,法院是否必须或可以尊重这个选择?是否存在某些客观限制,使得这个选择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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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客观有效性的核心要素——“可被选择的法律”范围
- 这是客观有效性的首要审查层面。其审查焦点是被选择的“法” 是否在性质上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外国法 vs. 非国家法/规则:当事人通常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国内法(如中国法、英国法)。但能否选择“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般法律原则”或“商人法”(Lex Mercatoria)作为准据法?这取决于法院地国际私法的态度。有些国家法律允许,有些则仅限于选择“国家法”。
- 实体法 vs. 冲突法:国际私法中一个基本原则是,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的,应是一国的“实体法”,用以直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这通常被理解为排除反致。换言之,当事人选择“英国法”意味着选择英国的合同实体法,而非英国的冲突法。如果英国冲突法指引适用另一国法律,这个指引通常被忽略。这是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 这是客观有效性的首要审查层面。其审查焦点是被选择的“法” 是否在性质上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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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客观有效性的核心限制——强制性规范与公共秩序
- 这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最关键的客观限制。它审查选择行为及其结果是否会与某些不容当事人减损的法律价值相冲突。
- 强制性规范的干预:某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特定的重大国家利益或弱势群体利益(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竞争法规则),它们必须被适用,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选择外国法来规避。这些被称为“强制性规范”或“直接适用的法”。在判断法律选择协议的有效性时,法院必须审查:1)被选择的外国法是否会导致规避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2)或者,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第三国(如合同履行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是否要求适用,从而否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该强制性规范所辖事项上可能被判定为无效适用。
- 公共秩序保留的最终审查:即使当事人的选择不违反具体的强制性规范,法院仍需进行最终的“安全阀”审查。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得出的具体结果,是否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例如,选择允许赌博合同或极度不公平的高利贷的法律,其适用的结果可能因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被拒绝。这并非质疑被选择法律在其本国的效力,而是拒绝其在法院地产生效力。
- 这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最关键的客观限制。它审查选择行为及其结果是否会与某些不容当事人减损的法律价值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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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客观有效性的“联系要求”及其演变
- 历史上,许多法律体系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合理联系”(如合同缔结地、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地)。这被视为防止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律联系、确保选择具有客观合理性的要求。
- 当代发展趋势是普遍放宽甚至废除“合理联系”要求,尤其在商事领域。立法(如欧盟《罗马I条例》)和许多现代国际私法法典通常规定,当事人的选择无需与所选法律有任何空间上的联系。支持这种趋势的理由是:尊重意思自治本身是更高的价值;所选法律(如英国法、瑞士法)因其完善、中立和可预见性而具有“中立的优势”;“合理联系”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界定且可能被用来不当限制商业自由。然而,在特定领域(如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为保护弱势方,法律可能规定选择的法律不得剥夺其依据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这本身构成了一种实质性的“联系”或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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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客观有效性的判断时点与准据法
- 判断时点:应以订立法律选择协议之时的情况为准,来判断其客观有效性。后续法律或事实的变更,通常不影响协议在订立时的有效性,除非协议本身另有约定。
- 判断的准据法:这是一个复杂的、存在理论争议的问题。用哪个法律来判断法律选择协议是否“客观有效”?主要有两种路径:
- 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所选法律):即,用当事人选择的英国法,来判断“选择英国法”这个协议本身在内容上是否有效。这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因为协议有效是所选法律得以适用的前提。
- 适用法院地法或假定协议有效时应适用的法律:更主流和实践的做法是,法院依据其本国国际私法规则来判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范围、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或公共秩序。同时,对于选择协议是否存在、是否成立等问题,也可能依据假设该协议有效时所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是合同准据法)来判断,或者适用法院地法。这确保了审查标准的主权性和确定性。
总结:法律选择协议的客观有效性,是从外部审视协议“选什么”和“选了会怎样”的问题。它要求被选择的必须是“可选的”法律(主要是国家实体法),并确保该选择不冲击法院地或密切相关国的强制性规范与根本公共秩序。现代法律普遍倾向于在商事领域赋予当事人广泛的选法自由,但始终为其设定了一条以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为标志的、不容逾越的客观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