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与连带责任
字数 1959 2025-12-26 18:12:22
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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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首先,需要理解“合作作品侵权诉讼”这一背景。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完成的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当这样的作品被指控侵权(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享有权利的材料)时,或者合作作品自身的著作权被他人侵犯时,由此引发的诉讼即为合作作品侵权诉讼。在此类诉讼中,由于涉及多方权利人(合作作者)或多方侵权嫌疑人,程序上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实体上如何划分责任,成为核心问题。这就引出了“共同诉讼”(程序法问题)与“连带责任”(实体法问题)这两个关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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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适用:在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共同诉讼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
- 合作作者作为共同原告:当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被第三方侵犯时,全体合作作者作为著作权的共有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共同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诉讼标的(即被侵犯的著作权)对全体合作作者而言是共同的,因此他们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通常应当通知全体合作作者参加诉讼。如果部分合作作者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列为原告;如果部分合作作者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其发生效力。这是为了确保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矛盾判决。
- 合作作者作为共同被告:当合作作品本身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例如,合作创作过程中使用了他人未授权的素材)时,被侵权人可以将全体合作作者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作作品的创作和后续利用行为,是基于合作作者的共同意志,其侵权后果被视为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造成。原告起诉部分合作作者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其他合作作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同样是基于诉讼标的(侵权之债)对合作作者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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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认定:在实体责任承担上,如果法院认定合作作品构成侵权,那么全体合作作者通常需要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法律逻辑在于:
- 共同过错:合作作品的创作是合作作者共同意思联络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则意味着全体合作作者在创作时,对可能存在的侵权事实(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具有共同过失或故意,构成了共同侵权。
- 行为关联性:各合作作者的创作行为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侵权作品,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且不可分割。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规则(需协商一致,收益分配等),在对外关系上,合作作者应对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任何一个合作作者赔偿全部损失。任何一名合作作者在对外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作作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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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责任的分摊:连带责任解决了对外赔偿的问题,但对内,合作作者之间如何分摊责任,遵循以下规则:
- 约定优先:如果合作作者之间事先有协议,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侵权责任时各自承担的比例,则该约定在合作作者内部有效,应作为追偿的依据。
- 无约定时的处理:如果内部没有约定,则一般按照合作作者在侵权作品创作中的贡献程度、过错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贡献程度可以从创作分工、智力投入的比重等方面考量;过错大小则需考察各合作作者对侵权事实的知晓和注意程度。
- 追偿权:对外承担了全部或超出自己份额赔偿责任的合作作者,可以依据内部约定或法院对内部份额的认定,向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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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与特殊情形:
-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此时,如果侵权仅涉及其中某一部分,通常应由创作该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单独承担责任,除非其他合作作者对该部分的侵权存在过错(如明知侵权仍予以整合)。
- 无过错合作作者的责任: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某个合作作者对侵权事实完全不知情且无任何过失(例如,其贡献的部分完全不涉及侵权材料,且对他人贡献部分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在认定连带责任后,在内部份额分摊上可能免除或显著减轻其责任,甚至可能影响其对外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但这在实践中认定标准极为严格。
- 诉讼程序中的选择:尽管法律上倾向于将合作作者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但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如果被侵权人只起诉了部分合作作者,且能够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法院也可能仅就被起诉作者的责任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明确该责任的性质为连带责任,未起诉的合作作者可被另行主张权利。但这并非通例,可能引发重复诉讼。
总之,在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共同诉讼是处理多方当事人程序问题的基本方式,而连带责任则是界定合作作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则,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同时通过内部追偿机制平衡合作作者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