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可撤销性
字数 1711 2025-12-26 18:38:42
税收核定中的可撤销性
税收核定中的可撤销性,是指税收核定机关作出的核定决定,因存在特定瑕疵,在法律上可以被有权机关(包括作出核定的行政机关自身或其上级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予以撤销,从而使该核定决定自始丧失法律效力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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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基础与法律属性
- 首先,税收核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是其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中,“确定力”又分为“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和“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 税收核定的可撤销性,主要针对的是其“实质确定力”的限制。它意味着,一个已经生效甚至已经执行的税收核定,并非绝对不可改变。当该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瑕疵时,其效力稳定性会被打破,从而进入可被撤销的状态。
- 可撤销性与“无效”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其瑕疵通常重大且明显。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其瑕疵相对而言不那么严重,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审查认定后,才能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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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性的法定事由(瑕疵类型)
税收核定可被撤销,必须基于法定的瑕疵事由。这些事由主要源于对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 主要证据不足:核定所依据的关键事实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错误地引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条款,或遗漏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
- 违反法定程序:未遵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或时限。例如,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听证程序严重违法等。
- 超越职权:税收核定机关行使了法律未授予其的权限,或者处理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税收事项。
- 滥用职权:虽然形式上在职权范围内,但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正当,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宗旨,例如出于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等不正当目的作出核定。
- 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核定结果虽然在形式合法的范围内,但严重违背常理、公平原则或比例原则,处理结果明显不合理、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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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的主体与程序
可撤销性需要通过特定程序由特定主体来实现:-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作出核定的原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通过内部监督程序(如执法检查、复议监督)发现核定存在瑕疵,可以主动作出撤销决定。
- 行政复议撤销:纳税人不服税收核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核定存在上述可撤销事由的,可以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核定,并可责令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核定。
- 行政诉讼撤销:纳税人对核定或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核定行为存在上述可撤销事由(除“明显不当”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依具体行政诉讼法规定可能有限制),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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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的法律后果
税收核定被撤销后,产生以下主要法律后果:- 效力溯及既往:原则上,被撤销的税收核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基于该核定产生的税收缴纳义务自始不存在。
- 恢复原状与返还:如果纳税人已经根据被撤销的核定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退还。已经执行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也应解除。
- 重新作出行为的可能:撤销决定本身并不直接确定纳税人的最终税收义务。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因程序瑕疵或事实证据问题被撤销后,税务机关在纠正瑕疵的基础上,可以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新的税收核定。
- 信赖利益保护:如果纳税人对于原税收核定的信赖是正当的,且撤销核定会给其带来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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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性的限制
并非所有有瑕疵的核定都必然被撤销,法律上存在一些限制,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行政效率:- 轻微程序瑕疵的补正:对于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未对纳税人实体权利和核定的公正性产生实质影响的,允许税务机关补正,而非直接撤销。
- 撤销不利益原则: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如果撤销一个违法行为(如程序违法)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该违法情节不严重,法院可能选择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而非撤销判决,同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除斥期间与时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法定期限。超过期限,纳税人将丧失通过复议或诉讼请求撤销核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