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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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与定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的申请,依法审查其提交的污染物排放相关材料,核发排污许可证,规定其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去向等限值,以及管理要求,并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进行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法律制度。它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连接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制度的关键枢纽。 -
制度的基本原理与功能
其运行基于两个核心原理:一是行政许可原理,即排放污染物是一种需要国家特别批准或许可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排污;二是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原理,将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如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全部整合到一张许可证中,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其主要功能在于:明确排污单位的守法边界和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升环境管理效能。 -
制度的法律依据与体系构成
该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该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其实施的主要专门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分类管理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明确哪些行业、哪些类型的排污单位需要申请许可证,以及是申请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
- 申请与核发程序:包括排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审核(可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内容:载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排放限值(浓度、总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要求、信息公开要求等。
- 执行与监管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按证排污、自证守法(通过监测、台账、报告等);环保部门依证监管、按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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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
- 申请与核发:排污单位需提交详细材料,证明其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要求。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全国统一的平台上核发电子或纸质许可证。
- 证后监管:这是制度落地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履行许可证规定的各项义务,特别是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符合规定的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生产、治理、排放等关键信息)、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污情况和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 执法与处罚: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台账、分析监测数据等方式进行监管。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以及不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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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它与多项制度紧密关联:-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新建项目在投产前,必须取得环评批复,并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确保环评要求载入许可证。
- 与“总量控制”制度衔接:许可排放总量是总量控制指标在微观企业层面的分解和落实。
- 与“环境监测”制度衔接:许可证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的方案和要求,是企业自测和环境执法监测的共同依据。
- 与“环境执法”制度衔接:排污许可证是环境执法的直接、具体依据,实现了执法标准的精细化、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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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意义与发展方向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意义在于,它构建了企业主体责任、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是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未来发展方向包括:持续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覆盖,强化证后监管和执法联动,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升“一证式”智慧监管水平,并探索与其他环境经济政策(如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