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
字数 1516 2025-12-26 20:09:36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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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依法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因其自身特定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仲裁庭依法将其反请求按自动撤回处理的法律制度。它与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相对应的程序规则,旨在规范仲裁程序,提高效率,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消极行为导致程序久拖不决。核心在于法律对当事人特定不作为行为所赋予的程序法上的否定性评价。 -
产生的具体法定情形
该情形的发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通常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仲裁庭依法向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到仲裁庭参加庭审。
- 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在庭审已经开始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未向仲裁庭说明理由并获得准许,自行退出庭审,导致庭审无法在其参与下继续进行。
- 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反请求仲裁费:仲裁机构受理反请求后,通常会通知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处理费。若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仲裁机构可依规则按撤回反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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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处理程序
当发生上述法定情形时,仲裁庭不能立即自行决定,而需遵循特定程序:- 审查与确认:仲裁庭首先需审查当事人不到庭、退庭或无正当理由不交费的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例如,审查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
- 程序性评议:仲裁庭经合议,确认符合“视为撤回”的条件。
- 作出决定:仲裁庭应制作《决定书》,明确写明“本案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XXX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反请求按撤回处理。”该决定不以裁决形式作出,而是程序性决定。
- 送达决定书:将《决定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即产生反请求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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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法律后果
“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将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请求审理继续:反请求程序终结不影响申请人原仲裁请求(本请求)的审理。仲裁庭将继续就本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 反请求程序终结: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在本次仲裁程序中宣告终结,仲裁庭不再对该反请求的实体内容进行审理和裁判。
- 丧失本次仲裁权利:被申请人就同一反请求事项,在本案中丧失了通过仲裁获得实体裁决的权利。
- 可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反请求的提出会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效力。当反请求被视为撤回时,时效中断的效果如何认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被申请人需注意新的时效期间,以免实体权利因超时效而无法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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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法律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原反请求申请人)对“视为撤回”的决定,其救济途径有限,因为这是针对程序事项的决定,通常不允许单独上诉或申请撤销。主要救济途径包括:- 就原反请求事项重新申请仲裁: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就被视为撤回的反请求所涉及的实体争议,以独立的新案件形式,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需重新缴纳仲裁费,并面临因情况变化带来的新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 在针对本请求裁决的诉讼中提出:如果申请人不服仲裁庭就本请求作出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可以在该诉讼中就原反请求事项向同一法院提起反诉,由法院合并审理。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和高效的衔接方式。
- 针对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如果仲裁庭作出“视为撤回”决定本身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送达开庭通知),被申请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定情况下作为对后续不利裁决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抗辩理由之一,但成功率较低且非直接针对“视为撤回”决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