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字数 1647 2025-11-12 05:46:25
资源保护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内涵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含两个密不可分的核心要素:
- 共同责任:指所有国家,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贡献或现实能力如何,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性的环境与资源(如大气、海洋、生物多样性等)负有共同的责任。这源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任何国家的环境问题都可能产生跨境或全球性影响。
- 有区别的责任:指在承担具体责任时,不能对所有国家“一刀切”。各国应根据其在造成特定环境问题上的历史贡献、当前的经济和技术能力,承担不同的责任。通常,发达国家因其工业化进程早、历史上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量大,且拥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先进技术,应当承担更大的、更主要的责任。
第二步:原则的产生背景与法律渊源
该原则是在全球环境治理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主要针对的是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等全球性环境问题。
- 背景:在谈判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显著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是环境问题的历史主要责任方,不应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同等责任,否则会阻碍其发展。发达国家则强调所有国家都需参与。
- 法律渊源:该原则首次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7)中得到明确阐述:“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此后,该原则被写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中,成为指导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石。
第三步:原则在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与应用
该原则不仅在国际层面适用,也深刻影响着各国国内资源保护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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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中的义务设定:
- 资金支持:例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 减排目标:在《京都议定书》中,仅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未对发展中国家设定此类强制目标,这体现了责任的“区别性”。
- 技术转让:要求发达国家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型技术,提升其资源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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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中的引申应用:
- 区域协调发展:在一国之内,该原则可引申应用于处理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源保护责任分配。例如,在中国,经济发展达的东部地区可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方式,支持作为重要生态屏障(如江河源头、森林覆盖区)但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这体现了“共同”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区别”承担保护成本的责任分配。
- 行业与企业责任: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设定有区别的资源消耗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历史污染重、当前产能大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会被要求承担更严格的保护责任和更高的治理成本。
第四步:原则的意义与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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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 公平性:该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正义,承认了历史事实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了发展空间,是国际环境合作能够达成共识的关键。
- 实效性:通过要求有能力的国家承担更多责任,能够更有效地动员全球资源来解决环境问题,避免了“平均主义”导致的责任落空。
- 合作基础:它奠定了全球环境治理“合作共赢”而非“相互指责”的基础,促进了南北对话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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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
- 责任量化困难:如何精确衡量“区别”的程度是一个持续争议的焦点,例如,如何公平分配未来的减排额度。
- 执行监督不足: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否充足、到位,往往缺乏强有力的国际监督和约束机制。
- 动态变化: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增长,其排放量和资源消耗量上升,发达国家要求其承担更多责任的呼声增高,这使得“区别”的界限需要动态调整,增加了谈判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