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483 2025-12-26 20:30:49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接下来,我将循序渐进地为您讲解这个概念,确保您能清晰理解。

第一步:基础概念——什么是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负担规则,又称风险分配规则,解决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履行不能时,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原则是“交付主义”或“所有权主义”,但在不同合同类型中有特殊体现。

第二步:核心前提——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其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与统一经营模式的维系,兼具持续性、组织从属性和知识产权许可特性。

第三步:结合分析——风险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性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并非单一的有体物,而是包括知识产权、经营诀窍、管理支持等在内的综合性经营资源和持续性服务,其风险负担规则不能简单套用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而需分层考量:

  1. 经营资源许可层面的风险

    • 知识产权失效风险:若合同履行期间,特许人许可的核心商标、专利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未续展而失效,此风险原则上由特许人承担。因为特许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确保其许可的资源合法有效。此风险导致的被特许人经营损失,特许人应负责赔偿或调整费用。
    • 经营资源贬值风险:因市场变化、技术迭代导致许可的经营模式、技术诀窍失去商业价值,此风险通常被视为商业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由被特许人承担,因为这属于其投资经营决策应预见的范围。
  2. 经营场所及物资的风险

    • 被特许人经营所需的店铺、设备、存货等有体物,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被特许人。因此,这些标的物在交付后被特许人占有时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由所有者即被特许人自行承担。合同可能约定由被特许人自行为其财产投保。
  3. 持续支持与服务的履行风险

    • 特许人负有为被特许人提供持续培训、运营指导、供应链支持等义务。若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封锁)导致特许人暂时无法提供现场支持,但可通过线上方式替代履行的,风险不导致义务免除,只是履行方式变更。
    •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特许人特定经营场所完全无法使用(如被征收、毁于灾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原则协商解除合同。此时,关于加盟费、前期投入损失的分担,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处理,风险通常由双方合理分摊。
  4. 统一经营模式下的商业信誉(商誉)风险

    • 因个别被特许人的不当行为(如提供劣质服务)损害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此风险由肇事的被特许人承担,并需赔偿特许人及其他被特许人的损失。
    • 因特许人自身的决策失误或丑闻导致体系商誉受损,此风险由特许人承担,并可能需对被特许人的损失负责。

第四步:规则总结与核心要点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特殊适用可总结为:

  • 分离原则:将经营资源(无形)的权利瑕疵风险与经营物资(有形)的意外灭失风险分开处理。
  • 来源原则:风险主要由引起风险发生或对风险源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如知识产权风险源于特许人,具体经营行为风险源于被特许人)。
  • 约定优先:鉴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复杂性,双方在合同中就各种可能风险的承担、保险安排、合同解除后的费用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至关重要,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的一般规则。
  • 持续性合同的影响:作为长期性合同,风险的发生可能只影响阶段性履行,不一定立即导致合同终止,需评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接下来,我将循序渐进地为您讲解这个概念,确保您能清晰理解。 第一步:基础概念——什么是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负担规则,又称风险分配规则,解决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履行不能时,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原则是“交付主义”或“所有权主义”,但在不同合同类型中有特殊体现。 第二步:核心前提——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其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与统一经营模式的维系,兼具持续性、组织从属性和知识产权许可特性。 第三步:结合分析——风险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性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并非单一的有体物,而是包括知识产权、经营诀窍、管理支持等在内的综合性经营资源和持续性服务,其风险负担规则不能简单套用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而需分层考量: 经营资源许可层面的风险 : 知识产权失效风险 :若合同履行期间,特许人许可的核心商标、专利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未续展而失效,此风险原则上由特许人承担。因为特许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确保其许可的资源合法有效。此风险导致的被特许人经营损失,特许人应负责赔偿或调整费用。 经营资源贬值风险 :因市场变化、技术迭代导致许可的经营模式、技术诀窍失去商业价值,此风险通常被视为商业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由被特许人承担,因为这属于其投资经营决策应预见的范围。 经营场所及物资的风险 : 被特许人经营所需的店铺、设备、存货等有体物,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被特许人。因此,这些标的物在交付后被特许人占有时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由所有者即被特许人自行承担。合同可能约定由被特许人自行为其财产投保。 持续支持与服务的履行风险 : 特许人负有为被特许人提供持续培训、运营指导、供应链支持等义务。若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封锁)导致特许人暂时无法提供现场支持,但可通过线上方式替代履行的,风险不导致义务免除,只是履行方式变更。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特许人特定经营场所完全无法使用(如被征收、毁于灾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原则协商解除合同。此时,关于加盟费、前期投入损失的分担,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处理,风险通常由双方合理分摊。 统一经营模式下的商业信誉(商誉)风险 : 因个别被特许人的不当行为(如提供劣质服务)损害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此风险由肇事的被特许人承担,并需赔偿特许人及其他被特许人的损失。 因特许人自身的决策失误或丑闻导致体系商誉受损,此风险由特许人承担,并可能需对被特许人的损失负责。 第四步:规则总结与核心要点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特殊适用可总结为: 分离原则 :将经营资源(无形)的权利瑕疵风险与经营物资(有形)的意外灭失风险分开处理。 来源原则 :风险主要由引起风险发生或对风险源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如知识产权风险源于特许人,具体经营行为风险源于被特许人)。 约定优先 :鉴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复杂性,双方在合同中就各种可能风险的承担、保险安排、合同解除后的费用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至关重要,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的一般规则。 持续性合同的影响 :作为长期性合同,风险的发生可能只影响阶段性履行,不一定立即导致合同终止,需评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