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件与“自动性”要件的逻辑关系辨析
字数 1220 2025-12-26 21:40:04
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件与“自动性”要件的逻辑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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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回顾:首先,您已了解“自动性”要件(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和“彻底性”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彻底地放弃犯罪意图,而非暂时中止、伺机再犯)。这两个要件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中并行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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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性”的核心内涵:本词条聚焦于二者的“逻辑关系”。理解此关系需先深化对“彻底性”的认识。这里的“彻底”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放弃本次具体的犯罪意图,而非要求其永远放弃一切犯罪意图。其判断标准是行为人基于其行为时已知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认识,是否放弃了原计划的、正在进行的犯罪。即使行为人因认为此次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放弃,意图将来寻找更好机会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但只要其本次犯罪计划被放弃,就满足了“彻底性”对本次犯罪的要求。但若行为人只是暂时中断(如等巡逻保安过去),计划立即继续,则不具彻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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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逻辑关系定位:“自动性”与“彻底性”是犯罪中止主观方面两个独立但相互支撑、共同说明中止自愿性的侧面。
- 独立性:它们从不同角度描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自动性”侧重于说明中止的“原因”是“能为而不为”,是主动停止,而非被迫停止(意志以外原因)。它解决中止的“意愿来源”问题。“彻底性”则侧重于说明中止的“程度”,是放弃而非暂停,它解决中止的“主观状态稳定性”问题。
- 相互支撑性:在司法认定和逻辑上,两者紧密关联。
- “自动性”是“彻底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行为人是基于本人意志“主动”停止,讨论这次停止是“彻底放弃”还是“暂时中断”才有意义。如果是被迫停止(缺乏自动性),则直接成立犯罪未遂,无需再判断是否“彻底”。
- “彻底性”是“自动性”的进一步印证和强化:行为人“彻底”放弃本次犯罪,是其“自动”放弃决定的自然延伸和最终表现。一个真正的、基于自由意志的放弃决定,通常表现为对该次犯罪行为的彻底终结。如果行为人只是“自动”地暂停一下(非彻底),则其主观上对完成犯罪的意志并未消灭,这可能会反过来影响对其最初“暂停”行为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的“自动性”判断(可能被认为是等待时机,仍受犯罪意志支配)。
- 共同指向:两者共同服务于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少。自动性表明行为人违背了继续犯罪的意愿(反规范意愿的逆转),彻底性则表明这种逆转是坚决的、稳定的,二者结合共同构成了刑法对中止犯予以宽宥的核心主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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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综合判断: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供述、中止时的客观情境、中止后的行为表现(如是否离开现场、是否报警、是否试图恢复原状等)来判断。例如,行为人在盗窃时听到动静,以为是主人回来而逃走(可能缺乏自动性)。但若能证明他当时完全有时间完成盗窃却主动放弃并离开(自动性),且之后未返回现场或寻找其他时机(彻底性),则两要件均能成立。若其躲藏暗处观察,伺机再动,则既难以认定是“自动”停止(实为等待),更非“彻底”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