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与“主观目的”要件的交互关系
字数 1440 2025-12-26 22:43:48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与“主观目的”要件的交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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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要件的核心定义回顾
- “自动性”要件: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自愿地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核心在于“能为而不欲为”,即行为人认为在客观上仍然可以继续实施或完成犯罪,但出于自我内在的决意而选择放弃。这与因外界客观障碍导致的“欲为而不能”的犯罪未遂有本质区别。
- “主观目的”要件:指行为人中止犯罪,必须是出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真诚意愿。即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如放弃继续侵害、积极救助被害人等),其主观意图直接指向避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仅有停止行为的外在表现,而无此防止结果发生的目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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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独立性与基础地位
- 在犯罪中止的认定中,“自动性”和“主观目的”是两个并列且必须同时满足的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 “自动性”要件主要解决“为何停止”的问题,侧重于考察停止犯罪的意志动因是主动的还是被迫的,是区分中止与未遂的关键。
- “主观目的”要件主要解决“停止是为了什么”的问题,侧重于考察停止犯罪的意图内容是否为防止结果发生,是区分真心中止与因其他原因(如等待更好时机、变换犯罪方法)暂时中断犯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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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关系:相互支撑、共同界定“真心中止”
- “主观目的”是“自动性”的内在实质和证明:“自动性”强调意志的自愿性,但自愿停止可能有多种原因(如怜悯、恐惧、悔悟,甚至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其中,只有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自愿停止,才符合刑法鼓励犯罪人“回头是岸”、减少法益损害的立法精神。因此,“防止结果发生”这一主观目的,为“自动性”的认定提供了实质性的价值内涵和判断方向。一个停止行为,即使出于“自动”,但如果其目的并非防止结果发生,该“自动性”对成立犯罪中止亦无意义。
- “自动性”是“主观目的”得以现实化的意志前提:行为人如果没有基于自己意志的主动选择,而是在外部强制下被迫停止,那么即使其内心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想法,也无法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真正减小,不符合犯罪中止减免刑罚的根据。因此,只有在“自动”停止的基础上,探讨停止的“目的”才有价值。被迫停止下的任何所谓“目的”,都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 在疑难案件中交互判断:实践中,两个要件往往交织在一起进行综合判断。
- 例一:因害怕日后被惩罚而停止。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认为犯罪必然或极可能立即被发现而停止,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遂);如果行为人仅是抽象地担心将来可能受惩罚,但根据当时情况其认为完全可以完成犯罪,此时选择停止,则兼具“自动性”(能为而不欲)和“以防结果发生为目的”(停止即为了避免最终犯罪结果及其必然带来的法律后果),可成立中止。
- 例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发现对象错误或产生怜悯而停止。此时,“自动性”无疑存在。关键在于判断停止的“主观目的”:是仅仅因为对象不符而失去兴趣,还是包含了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即使是对错误对象)发生的意图?通常,因怜悯而停止,本身就蕴含了防止对该特定对象造成伤害的目的,两要件兼备,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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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关系模型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基于自主的意志(自动性),并在此意志驱动下,以阻止犯罪达致既遂为目的(主观目的) 而停止犯罪。两者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自动性”是从意志形成过程的角度描述中止的“自愿”品质;“主观目的”是从意志所追求内容的角度界定中止的“向善”方向。二者共同构成了认定“真心中止”、对行为人予以宽恕处理的完整主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