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的强制执行保障条款)
这个主题聚焦于仲裁庭在应当事人请求,将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成仲裁裁决书(即“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时,如何在该裁决书中设置旨在保障未来该裁决能够得到顺利强制执行的特定条款或进行特定说明。这并非指裁决本身的执行程序,而是裁决书中为预防潜在执行障碍而做的“事前安排”。
现在,我将为你循序渐进地分解讲解:
第一步:概念澄清与背景理解
首先,需明确“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的基本概念。它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其核心在于,裁决内容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而非仲裁庭居中裁判的结果。然而,一旦制作成裁决书,它就与普通裁决一样,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及各国内国仲裁法的调整,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实践中,由于此类裁决生成过程的特殊性,在执行地法院可能面临一些独特的审查和挑战。
第二步:核心问题识别——为何需要特别的“强制执行保障条款”?
和解裁决的执行保障条款之所以必要,源于其潜在的执行风险:
- “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风险:当事人和解协议的范围可能超出原始仲裁协议的范围,或包含了一些通常不可仲裁的事项(如某些身份权、刑事责任的豁免等)。若无明确说明,执行地法院可能质疑该裁决事项的“可仲裁性”或认为其违反“公共政策”。
- “超裁”风险:和解协议可能解决了仲裁请求之外的事项。执行地法院可能认为,仲裁庭将和解协议内容全部纳入裁决,构成了对仲裁协议原始范围的超越(即“超裁”)。
- 程序正当性风险:尽管是合意,但若和解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可能在执行阶段提出抗辩。裁决书本身若未体现对和解过程合法性的基本审查,将削弱其正当性基础。
- 内容明确性风险:和解协议的语言有时可能较为概括或存在模糊之处,若直接照搬为裁决主文,可能导致执行时因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
第三步:条款设计与仲裁庭的职责——如何“保障”
仲裁庭在将和解协议制作成裁决书时,并非简单充当“抄录员”,而是负有审查和适当构建的职责,通过裁决书的特定部分来“加固”其可执行性:
-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充分陈述:
- 阐明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简要说明和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且经过了仲裁庭的见证或确认。这有助于抵御未来关于“欺诈、胁迫”的程序抗辩。
- 确认和解协议与仲裁标的的关联性:论证和解协议所解决的事项并未超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或者即使有所扩展,也是当事人对自身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旨在应对“超裁”和“可仲裁性”的质疑。
- 援引法律依据:明确援引允许制作和解裁决的法律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0条、中国《仲裁法》第49条等),表明裁决作出的程序合法性。
- 精心拟定“裁决主文”:
- 确保明确、具体、可执行:将和解协议中模糊的义务转化为清晰、无歧义的裁决命令。例如,将“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某项手续”具体化为“甲方应于[具体日期]前,向[特定机关]提交由甲方签署的[特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这是最核心的保障措施。
- 区分不同性质义务:对于金钱给付,应明确金额、币种、支付对象、账户、截止日期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对于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描述应具有可核查性。
- 可能包含的“宣告性条款”:
- 明确声明“本裁决为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作出的最终裁决,与根据仲裁庭裁断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在适当情况下,可包含当事人共同承诺放弃就本和解协议项下争议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的声明(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 对“费用”部分的处理:
- 和解协议通常已包含费用分担方案。裁决书应明确该方案,并由仲裁庭以裁决形式予以确认,使其成为可强制执行的裁决内容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协议条款。
第四步: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的互动
内含了上述保障条款的和解裁决,在面临执行地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将具备更强的防御能力:
- 对抗“公共政策”抗辩:裁决书中关于和解自愿、合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陈述,是法院判断其是否违背执行地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
- 澄清“超裁”疑虑:对和解事项与仲裁标的关联性的论证,有助于说服法院该裁决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 满足“可执行性”形式要求:明确具体的裁决主文,直接满足了《纽约公约》及各国法律对裁决“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避免了因内容模糊而被拒绝执行。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对当事人的启示
对于当事人和仲裁代理人而言,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
- 主动引导:在请求仲裁庭制作和解裁决时,应主动考虑并提供清晰、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文本,并可就裁决书的表述向仲裁庭提出建议。
- 重视仲裁庭的审查:应配合仲裁庭对和解协议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的必要审查,提供简要说明,这并非多此一举,而是为裁决未来的“通行”铺路。
- 意识到差异:认识到一份制作精良、包含强制执行保障条款的和解裁决,与一份简单确认和解协议的裁决,在执行阶段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境遇。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的强制执行保障条款) 体现的是仲裁庭在支持当事人和解的同时,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通过裁决书的精心撰写,为其赋予最强法律保障的前瞻性行为。它连接了意思自治的灵活性与裁决执行的刚性要求,是商事仲裁高效、友好且不失权威性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