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方式与记录要求
字数 1638 2025-12-26 23:48:25

行政处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方式与记录要求

  1. 概念与基本形式

    •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就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说明、解释、反驳,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 其行使方式是双向的:一方面,行政机关有法定义务告知当事人享有该权利(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另一方面,当事人需要主动、明确地行使该权利。
    • 基本行使形式包括两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同时使用。
  2. 口头陈述与申辩

    • 程序启动: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主动向案件承办机构或人员提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或者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直接进行陈述申辩。
    • 地点与人员:通常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听取和记录。在调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当场提出的辩解,也属于口头申辩的范畴。
    • 核心要求:办案人员必须耐心、完整地听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态度不好、重复辩解等)加以制止或打断,除非其陈述内容与案件完全无关或存在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
    • 记录关键:这是行使方式的核心记录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将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在专门的《陈述申辩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的相应部分中。笔录应记明时间、地点、参与人,并如实反映当事人的观点、理由及提交的线索。笔录制作完成后,应交由当事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当事人有权提出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并注明日期。若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证明。
  3. 书面陈述与申辩

    • 提交方式: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内,如3日、5日等),可以自行撰写或委托他人撰写陈述申辩材料,提交给拟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交方式包括直接递交、邮寄、电子送达系统提交等。
    • 内容要求:书面材料应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情节轻重、处罚幅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可以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 接收与记录:行政机关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接收书面材料,并出具收到回执或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接收后,应将书面材料完整归入案件卷宗,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或内部流程中予以明确记载,作为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必备材料。
  4. 行使方式的法律效力与后果

    • 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了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都必须予以重视,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核。
    • 记录的法律意义:无论是《陈述申辩笔录》还是书面材料,都是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这一法定义务的关键证据,也是后续案件审核、法制审核以及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核心文书
    • 不予采纳的说明义务:行政机关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提出申辩”一笔带过,而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和回应。这是“说明理由制度”在该环节的具体体现。
    • 放弃权利的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以任何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放弃该权利。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放弃权利而省略告知程序。
  5. 与听证程序的关系

    • 陈述申辩是贯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全过程的基础性权利。
    •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事先告知时,必须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听证是一种更为正式、更为复杂的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如果当事人选择要求听证,则在听证程序中,其陈述申辩将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更严格的程序进行。听证笔录将成为处罚决定的核心依据(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
    • 当事人未要求听证,或在听证程序之外,依然享有并可以行使普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方式与记录要求 概念与基本形式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就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说明、解释、反驳,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其行使方式是双向的:一方面,行政机关有 法定义务 告知当事人享有该权利(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另一方面,当事人需要 主动、明确 地行使该权利。 基本行使形式包括两种: 口头形式 和 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同时使用。 口头陈述与申辩 程序启动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主动向案件承办机构或人员提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或者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直接进行陈述申辩。 地点与人员 :通常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听取和记录。在调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当场提出的辩解,也属于口头申辩的范畴。 核心要求 :办案人员必须 耐心、完整地听取 ,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态度不好、重复辩解等)加以制止或打断,除非其陈述内容与案件完全无关或存在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 记录关键 :这是行使方式的核心记录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将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内容, 全面、客观、准确地 记录在专门的《陈述申辩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的相应部分中。笔录应记明时间、地点、参与人,并如实反映当事人的观点、理由及提交的线索。笔录制作完成后,应交由当事人 核对 ,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当事人有权提出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 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 ,并注明日期。若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 注明原因 ,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证明。 书面陈述与申辩 提交方式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内,如3日、5日等),可以自行撰写或委托他人撰写陈述申辩材料,提交给拟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交方式包括直接递交、邮寄、电子送达系统提交等。 内容要求 :书面材料应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情节轻重、处罚幅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可以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接收与记录 :行政机关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接收书面材料,并出具收到回执或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接收后,应将书面材料 完整归入案件卷宗 ,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或内部流程中予以明确记载,作为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必备材料。 行使方式的法律效力与后果 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了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都必须予以重视,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核。 记录的法律意义 :无论是《陈述申辩笔录》还是书面材料,都是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这一法定义务的 关键证据 ,也是后续案件审核、法制审核以及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 核心文书 。 不予采纳的说明义务 :行政机关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明确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提出申辩”一笔带过,而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和回应。这是“说明理由制度”在该环节的具体体现。 放弃权利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以任何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放弃该权利。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放弃权利而省略告知程序。 与听证程序的关系 陈述申辩是贯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全过程的基础性权利。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事先告知时,必须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 是一种更为正式、更为复杂的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如果当事人选择要求听证,则在听证程序中,其陈述申辩将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更严格的程序进行。听证笔录将成为处罚决定的 核心依据 (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 当事人未要求听证,或在听证程序之外,依然享有并可以行使普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