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附条件许可的撤销程序
字数 1521 2025-12-27 00:04:23
行政许可的附条件许可的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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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附条件许可的识别
- “附条件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附加了要求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必须履行的特定要求或义务。
-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因许可在作出时就存在违法情形,而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具体行政行为。
- 程序起点:附条件许可的撤销程序,特指针对因取得许可时即存在的违法事由而需要撤销该许可(特别是撤销其所附条件本身或整体许可)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其核心是纠正“出生时就有瑕疵”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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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程序的法定前提(启动条件)
- 该程序启动的核心实体要件是:许可的作出存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违法情形,且该违法性与所附条件直接相关。
- 主要情形包括:
- 行政机关违法附加条件:如超越法定权限设定条件,或附加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条件。
-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附条件许可:例如通过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使行政机关作出附条件许可决定。
- 因所附条件基础事实错误:行政许可的作出(包括所附条件)是基于对关键事实的错误认识。
- 重要区分:必须严格区分“因违反所附条件”而引发的处罚(如吊销)与“因许可本身违法”而启动的撤销。前者是事后监管,后者是纠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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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程序的法定环节(一般流程)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发现可能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应依法启动调查,收集证明许可决定存在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 告知与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必须告知被许可人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这是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程序的合法性。
- 特别情形——听证:如果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 内部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笔录后,对是否撤销进行审查,由负责人集体讨论或经审批后作出决定。
- 作出撤销决定书:决定撤销的,必须制作书面决定书,载明撤销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撤销的生效时间(通常为自始无效),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送达与公示:将撤销决定书依法送达被许可人,并视情况予以公告,使利害关系人及公众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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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的关键考量与限制
-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即使许可违法应予撤销,如果被许可人对许可的取得并无过错(如非因欺骗、贿赂获得),且基于该许可已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如已进行重大投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可能不予撤销,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需撤销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 公共利益衡量:撤销许可是否会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果撤销的弊端大于维持,行政机关可能选择不予撤销,转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撤销的对象范围:行政机关需审查违法情形是仅涉及“所附条件”部分,还是涉及“整个许可决定”。可能作出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仅撤销违法附加的条件) 的决定。
- 程序违法后果: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即作出撤销决定,该撤销决定本身因程序违法而可能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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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后的法律衔接
- 效力:撤销决定生效后,该附条件许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后续处理:
- 被许可人基于该无效许可取得的利益原则上不再受法律保护。
- 行政机关应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
- 涉及国家赔偿的,依法启动赔偿程序。
- 救济:被许可人对撤销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