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的发起人协议
-
发起人协议的基本概念。在公司正式依法登记成立之前,有意创设公司的投资者(称为“发起人”)为明确彼此在筹备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共同订立的合同,即为发起人协议。它在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因为此时“公司”这一法人主体尚不存在,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由《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以及协议本身来规范。其核心目的是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筹备行为,防范设立风险。
-
发起人协议的核心内容。一份完整的发起人协议通常需对以下关键事项做出详尽约定:一是拟设立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二是各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违约责任;三是公司筹备组织的设立、职责及议事规则;四是公司设立费用的承担、垫付及公司成立后的报销机制;五是设立失败时,已发生费用和债务的分担原则;六是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七是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它是公司章程草案的基础。
-
发起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发起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阶段性。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协议中关于公司设立过程的权利义务约定(如费用承担)即告履行完毕,但其核心内容(如股权比例、出资等)会吸收并转化为公司章程及股东间的法律关系。然而,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协议则成为处理善后事宜、划分责任的根本依据,发起人需依据协议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协议中某些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如保密、竞业禁止),其效力可能延续至公司成立之后。
-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衔接与冲突解决。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合同,而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规则,需依法登记并对外公示。两者可能规定不一致。处理原则通常是:对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纠纷,若涉及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应优先适用发起人协议;但若涉及公司成立后的治理、股东与公司关系等事项,则应优先适用具有对外效力和更高形式要件的公司章程。为避免争议,发起人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其内容如与未来生效的公司章程冲突,以公司章程为准,但某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安排除外。
-
违反发起人协议的法律责任。违反发起人协议主要产生违约责任。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未按约定出资、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不配合办理设立手续等。守约方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对于出资违约,其他发起人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支付违约金,也可能依协议约定取消其股东资格。若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公司设立失败,该方需对其他发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