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
字数 1834
更新时间 2025-12-27 01:40:02

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

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是指当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所附负担(附加义务)履行时,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该附负担许可所需遵循的特定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法律要求。该程序旨在平衡行政效率、公益维护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第一步:理解“附负担许可”与“撤回”在此语境下的特定含义

  1. 附负担许可:并非一个独立的许可种类,而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为被许可人附加的特定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义务。例如,批准建设化工厂的同时,附加必须安装并运行特定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义务。负担是许可决定的一部分,而非许可本身的条件(如“附条件许可”中,条件成就许可才生效或失效)。
  2. 此处的“撤回”:此处的“撤回”特指因被许可人未履行许可所附的负担(义务),而导致行政机关收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这不同于因法律依据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而“撤回”许可,也不同于因许可本身违法而“撤销”,更不同于因许可到期或主体消亡而“注销”。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因被许可人违约(违反负担)而导致许可失效的撤销。

第二步:撤回程序启动的法定前提——不履行负担
程序的启动核心是“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这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检查、举报、监测等手段获取证据并确认:

  1. 负担内容明确:许可决定书中必须清晰、无歧义地载明了所附负担的具体内容、履行标准和期限。
  2. 不履行事实成立: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存在完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或未按规定标准/期限履行负担的情形。单纯的履行困难、履行成本高等,通常不构成正当理由,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3. 因果关系:许可的持续有效或特定公共利益,依赖于该负担的履行。不履行已导致或可能导致许可目的落空、公共利益受损或第三人权益受侵害。

第三步:撤回程序的核心步骤
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撤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关键环节:

  1. 调查取证与事实认定: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的证据,形成事实认定材料。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相关人询问笔录、书面文件等。
  2. 事先告知与听取意见(陈述申辩):在作出撤回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作出撤回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书应载明不履行负担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这是保障被许可人程序权利的关键步骤。
  3. 复核与决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成立的,才能正式作出撤回决定。若被许可人的申辩理由成立(如已履行、非自身原因导致等),则应终止撤回程序。
  4. 制作并送达撤回决定书:撤回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撤回许可的具体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机关)、决定机关及日期。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许可人。
  5. 公告与后续处理: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利益的许可撤回,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对撤回决定进行公告。同时,应监督被许可人停止基于原许可的活动,并依法处理撤回后的相关事宜(如收缴许可证件)。

第四步:程序中的特殊考量与限制

  1. 比例原则适用:即使不履行负担事实成立,行政机关也应考量不履行的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对于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不履行,是否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撤回?通常,法律或裁量基准会要求“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作为前置步骤,但若负担履行关乎重大公共利益或安全,也可直接撤回。
  2. 信赖利益保护:撤回附负担许可,主要因被许可人自身过错(不履行义务),故一般不产生国家补偿问题。但若部分履行或为履行负担已投入重大成本,且撤回决定需考虑其实际损失(非补偿,但在裁量时作为考量因素)。
  3. 听证程序的适用:若撤回决定可能对被许可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或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根据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许可听证的一般规定。
  4.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不履行负担本身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另行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但行政处罚程序独立于撤回程序。

总结: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是一个以“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为事实基础,严格遵循调查、告知、听取意见、决定、送达等正当程序步骤的行政过程。其核心在于确保撤回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维护行政许可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和行政权威的同时,保障被许可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益的公平对待。该程序体现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

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

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是指当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所附负担(附加义务)履行时,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该附负担许可所需遵循的特定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法律要求。该程序旨在平衡行政效率、公益维护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第一步:理解“附负担许可”与“撤回”在此语境下的特定含义

  1. 附负担许可:并非一个独立的许可种类,而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为被许可人附加的特定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义务。例如,批准建设化工厂的同时,附加必须安装并运行特定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义务。负担是许可决定的一部分,而非许可本身的条件(如“附条件许可”中,条件成就许可才生效或失效)。
  2. 此处的“撤回”:此处的“撤回”特指因被许可人未履行许可所附的负担(义务),而导致行政机关收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这不同于因法律依据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而“撤回”许可,也不同于因许可本身违法而“撤销”,更不同于因许可到期或主体消亡而“注销”。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因被许可人违约(违反负担)而导致许可失效的撤销。

第二步:撤回程序启动的法定前提——不履行负担
程序的启动核心是“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这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检查、举报、监测等手段获取证据并确认:

  1. 负担内容明确:许可决定书中必须清晰、无歧义地载明了所附负担的具体内容、履行标准和期限。
  2. 不履行事实成立: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存在完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或未按规定标准/期限履行负担的情形。单纯的履行困难、履行成本高等,通常不构成正当理由,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3. 因果关系:许可的持续有效或特定公共利益,依赖于该负担的履行。不履行已导致或可能导致许可目的落空、公共利益受损或第三人权益受侵害。

第三步:撤回程序的核心步骤
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撤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关键环节:

  1. 调查取证与事实认定: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的证据,形成事实认定材料。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相关人询问笔录、书面文件等。
  2. 事先告知与听取意见(陈述申辩):在作出撤回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作出撤回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书应载明不履行负担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这是保障被许可人程序权利的关键步骤。
  3. 复核与决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成立的,才能正式作出撤回决定。若被许可人的申辩理由成立(如已履行、非自身原因导致等),则应终止撤回程序。
  4. 制作并送达撤回决定书:撤回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撤回许可的具体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机关)、决定机关及日期。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许可人。
  5. 公告与后续处理: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利益的许可撤回,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对撤回决定进行公告。同时,应监督被许可人停止基于原许可的活动,并依法处理撤回后的相关事宜(如收缴许可证件)。

第四步:程序中的特殊考量与限制

  1. 比例原则适用:即使不履行负担事实成立,行政机关也应考量不履行的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对于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不履行,是否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撤回?通常,法律或裁量基准会要求“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作为前置步骤,但若负担履行关乎重大公共利益或安全,也可直接撤回。
  2. 信赖利益保护:撤回附负担许可,主要因被许可人自身过错(不履行义务),故一般不产生国家补偿问题。但若部分履行或为履行负担已投入重大成本,且撤回决定需考虑其实际损失(非补偿,但在裁量时作为考量因素)。
  3. 听证程序的适用:若撤回决定可能对被许可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或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根据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许可听证的一般规定。
  4.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不履行负担本身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另行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但行政处罚程序独立于撤回程序。

总结: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是一个以“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为事实基础,严格遵循调查、告知、听取意见、决定、送达等正当程序步骤的行政过程。其核心在于确保撤回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维护行政许可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和行政权威的同时,保障被许可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益的公平对待。该程序体现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

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 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是指当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所附负担(附加义务)履行时,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该附负担许可所需遵循的特定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法律要求。该程序旨在平衡行政效率、公益维护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第一步:理解“附负担许可”与“撤回”在此语境下的特定含义 附负担许可 :并非一个独立的许可种类,而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为被许可人附加的特定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义务。例如,批准建设化工厂的同时,附加必须安装并运行特定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义务。负担是许可决定的一部分,而非许可本身的条件(如“附条件许可”中,条件成就许可才生效或失效)。 此处的“撤回” :此处的“撤回”特指因被许可人未履行许可所附的负担(义务),而导致行政机关收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这不同于因法律依据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而“撤回”许可,也不同于因许可本身违法而“撤销”,更不同于因许可到期或主体消亡而“注销”。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因被许可人违约(违反负担)而导致许可失效的撤销。 第二步:撤回程序启动的法定前提——不履行负担 程序的启动核心是“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这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检查、举报、监测等手段获取证据并确认: 负担内容明确 :许可决定书中必须清晰、无歧义地载明了所附负担的具体内容、履行标准和期限。 不履行事实成立 :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存在完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或未按规定标准/期限履行负担的情形。单纯的履行困难、履行成本高等,通常不构成正当理由,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因果关系 :许可的持续有效或特定公共利益,依赖于该负担的履行。不履行已导致或可能导致许可目的落空、公共利益受损或第三人权益受侵害。 第三步:撤回程序的核心步骤 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撤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关键环节: 调查取证与事实认定 :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的证据,形成事实认定材料。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相关人询问笔录、书面文件等。 事先告知与听取意见(陈述申辩) :在作出撤回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作出撤回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书应载明不履行负担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这是保障被许可人程序权利的关键步骤。 复核与决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成立的,才能正式作出撤回决定。若被许可人的申辩理由成立(如已履行、非自身原因导致等),则应终止撤回程序。 制作并送达撤回决定书 :撤回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撤回许可的具体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机关)、决定机关及日期。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许可人。 公告与后续处理 :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或公共利益的许可撤回,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对撤回决定进行公告。同时,应监督被许可人停止基于原许可的活动,并依法处理撤回后的相关事宜(如收缴许可证件)。 第四步:程序中的特殊考量与限制 比例原则适用 :即使不履行负担事实成立,行政机关也应考量不履行的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对于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不履行,是否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撤回?通常,法律或裁量基准会要求“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作为前置步骤,但若负担履行关乎重大公共利益或安全,也可直接撤回。 信赖利益保护 :撤回附负担许可,主要因被许可人自身过错(不履行义务),故一般不产生国家补偿问题。但若部分履行或为履行负担已投入重大成本,且撤回决定需考虑其实际损失(非补偿,但在裁量时作为考量因素)。 听证程序的适用 :若撤回决定可能对被许可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或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根据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许可听证的一般规定。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不履行负担本身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另行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但行政处罚程序独立于撤回程序。 总结 :行政许可的附负担许可的撤回程序,是一个以“被许可人未履行负担”为事实基础,严格遵循调查、告知、听取意见、决定、送达等正当程序步骤的行政过程。其核心在于确保撤回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维护行政许可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和行政权威的同时,保障被许可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益的公平对待。该程序体现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