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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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刑事上诉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抗诉的条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它解决的是二审“怎么审”的问题,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三章中。 -
主要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第二审的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即调查讯问式审理)。- 开庭审理:指第二审法院在合议庭主持下,参照第一审程序,传唤当事人、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它最完整地体现了审判公开、直接言词等原则。
- 不开庭审理:指第二审法院在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而不进行正式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这种方式以书面审查为核心,辅以必要的讯问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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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适用情形(法定开庭范围)
为保障重大、复杂案件或当事人权利受到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开庭的案件。此规定明确了开庭审理的强制性适用范围,是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 -
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条件与操作
对于除上述法定必须开庭之外的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后,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其核心操作流程是:
(1)全面阅卷,审查一审移送的证据材料和上诉、抗诉理由;
(2)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其本人对上诉理由的陈述和辩解;
(3)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检察人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
(4)合议庭评议并作出裁判。这种方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但仍需保障被告人的基本程序参与权。 -
两种审理方式的效力与选择原则
无论采用何种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择审理方式的核心原则是:开庭审理为原则性要求,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简化。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在查明事实、保障诉权与提高司法效率之间进行权衡,优先确保法定应当开庭的案件得到充分、公正的审理,同时对事实无争议、争议点纯粹为法律适用的案件,依法适用不开庭方式以提高效率。 -
程序保障与发展趋势
为防止不开庭审理可能带来的“虚化”二审程序风险,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必须保障关键环节: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是必经程序。同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和比例呈扩大趋势,特别是对事实、证据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开庭审理正逐渐成为更优先的选择。
刑事上诉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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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刑事上诉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抗诉的条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它解决的是二审“怎么审”的问题,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三章中。 -
主要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第二审的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即调查讯问式审理)。- 开庭审理:指第二审法院在合议庭主持下,参照第一审程序,传唤当事人、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它最完整地体现了审判公开、直接言词等原则。
- 不开庭审理:指第二审法院在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而不进行正式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这种方式以书面审查为核心,辅以必要的讯问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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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适用情形(法定开庭范围)
为保障重大、复杂案件或当事人权利受到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开庭的案件。此规定明确了开庭审理的强制性适用范围,是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 -
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条件与操作
对于除上述法定必须开庭之外的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后,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其核心操作流程是:
(1)全面阅卷,审查一审移送的证据材料和上诉、抗诉理由;
(2)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其本人对上诉理由的陈述和辩解;
(3)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检察人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
(4)合议庭评议并作出裁判。这种方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但仍需保障被告人的基本程序参与权。 -
两种审理方式的效力与选择原则
无论采用何种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择审理方式的核心原则是:开庭审理为原则性要求,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简化。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在查明事实、保障诉权与提高司法效率之间进行权衡,优先确保法定应当开庭的案件得到充分、公正的审理,同时对事实无争议、争议点纯粹为法律适用的案件,依法适用不开庭方式以提高效率。 -
程序保障与发展趋势
为防止不开庭审理可能带来的“虚化”二审程序风险,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必须保障关键环节: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意见是必经程序。同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和比例呈扩大趋势,特别是对事实、证据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开庭审理正逐渐成为更优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