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员更换
字数 1463
更新时间 2025-12-27 03:46:19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员更换

步骤一: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员更换,是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因法定事由发生或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将原仲裁庭中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替换为其他仲裁员的法律程序。更换不等于整个仲裁庭的重组,可能涉及部分成员的替换。

步骤二:更换的法定情形与事由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更换仲裁员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 主动回避或申请回避成立: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并经审查属实的。回避事由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等。
  2. 仲裁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这是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3. 仲裁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件审理,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例如多次缺席开庭、评议等。
  4. 仲裁委员会主任依职权决定更换: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现仲裁员有明显不公行为或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但尚未达到回避申请条件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依职权决定更换。
  5.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允许范围内,协商一致申请更换:部分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特定阶段协商更换,但需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步骤三:更换程序的启动与审查

  1. 申请主体:通常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初步证据;仲裁员可自行提出;仲裁委员会也可依职权启动。
  2. 审查机关: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查决定是否更换。对回避申请的审查,通常在申请提出后一定期限内(如3日)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3. 审查标准:审查是否属于法定更换事由,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合理怀疑”。对于回避申请,不要求证据确凿,只需证明存在可能性即可。

步骤四:更换后的程序衔接

  1. 程序是否重新进行:这是更换的核心法律效果问题。
    • 部分更换:如果仅更换一名仲裁员(特别是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以外的仲裁员),通常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可以决定此前已进行的开庭、调查、质证等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尤其是当更换的仲裁员参与了关键庭审或评议时。
    • 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更换:因其作用关键,通常会导致已进行的程序(尤其是庭审)重新进行,以确保新仲裁员能直接接触案件核心。
    • 当事人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同意不重新进行已完成的程序。
  2. 期限计算:仲裁员更换期间(从决定更换到新仲裁员开始履职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通常为45日或60日)。审理期限从新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继续计算。
  3. 重新组成仲裁庭:新的仲裁员产生方式应与原仲裁员相同(如指定、选定或委托)。替换后,仲裁庭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新的组成情况。

步骤五:法律意义与风险防范

  1. 意义
    • 保障程序公正:是回避制度的重要延伸,确保仲裁庭的中立性与公信力。
    • 维护当事人权利:赋予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的权利,是程序性救济途径。
    • 确保仲裁质量:及时更换不能或不适宜履职的仲裁员,保证仲裁的专业与效率。
  2. 风险与注意事项
    • 防止滥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频繁申请更换,可能被视为拖延程序,仲裁委员会可予以驳回。
    • 时间成本:更换可能导致程序重复,延长解决争议的时间。
    • 证据固定:在更换决定前已进行的程序中,尤其涉及证据原件质证、事实调查等,应注意通过庭审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完整固定,为新仲裁庭审查提供依据。
    • 权利行使时限:申请回避等权利通常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才知道事由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员更换

步骤一: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员更换,是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因法定事由发生或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将原仲裁庭中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替换为其他仲裁员的法律程序。更换不等于整个仲裁庭的重组,可能涉及部分成员的替换。

步骤二:更换的法定情形与事由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更换仲裁员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 主动回避或申请回避成立: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并经审查属实的。回避事由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等。
  2. 仲裁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这是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3. 仲裁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件审理,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例如多次缺席开庭、评议等。
  4. 仲裁委员会主任依职权决定更换: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现仲裁员有明显不公行为或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但尚未达到回避申请条件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依职权决定更换。
  5.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允许范围内,协商一致申请更换:部分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特定阶段协商更换,但需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步骤三:更换程序的启动与审查

  1. 申请主体:通常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初步证据;仲裁员可自行提出;仲裁委员会也可依职权启动。
  2. 审查机关: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查决定是否更换。对回避申请的审查,通常在申请提出后一定期限内(如3日)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3. 审查标准:审查是否属于法定更换事由,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合理怀疑”。对于回避申请,不要求证据确凿,只需证明存在可能性即可。

步骤四:更换后的程序衔接

  1. 程序是否重新进行:这是更换的核心法律效果问题。
    • 部分更换:如果仅更换一名仲裁员(特别是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以外的仲裁员),通常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可以决定此前已进行的开庭、调查、质证等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尤其是当更换的仲裁员参与了关键庭审或评议时。
    • 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更换:因其作用关键,通常会导致已进行的程序(尤其是庭审)重新进行,以确保新仲裁员能直接接触案件核心。
    • 当事人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同意不重新进行已完成的程序。
  2. 期限计算:仲裁员更换期间(从决定更换到新仲裁员开始履职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通常为45日或60日)。审理期限从新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继续计算。
  3. 重新组成仲裁庭:新的仲裁员产生方式应与原仲裁员相同(如指定、选定或委托)。替换后,仲裁庭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新的组成情况。

步骤五:法律意义与风险防范

  1. 意义
    • 保障程序公正:是回避制度的重要延伸,确保仲裁庭的中立性与公信力。
    • 维护当事人权利:赋予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的权利,是程序性救济途径。
    • 确保仲裁质量:及时更换不能或不适宜履职的仲裁员,保证仲裁的专业与效率。
  2. 风险与注意事项
    • 防止滥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频繁申请更换,可能被视为拖延程序,仲裁委员会可予以驳回。
    • 时间成本:更换可能导致程序重复,延长解决争议的时间。
    • 证据固定:在更换决定前已进行的程序中,尤其涉及证据原件质证、事实调查等,应注意通过庭审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完整固定,为新仲裁庭审查提供依据。
    • 权利行使时限:申请回避等权利通常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才知道事由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员更换 步骤一: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仲裁员更换,是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因法定事由发生或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将原仲裁庭中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替换为其他仲裁员的法律程序。更换不等于整个仲裁庭的重组,可能涉及部分成员的替换。 步骤二:更换的法定情形与事由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更换仲裁员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主动回避或申请回避成立 :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并经审查属实的。回避事由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等。 仲裁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这是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仲裁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件审理,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 :例如多次缺席开庭、评议等。 仲裁委员会主任依职权决定更换 :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现仲裁员有明显不公行为或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但尚未达到回避申请条件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依职权决定更换。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允许范围内,协商一致申请更换 :部分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特定阶段协商更换,但需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步骤三:更换程序的启动与审查 申请主体 :通常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初步证据;仲裁员可自行提出;仲裁委员会也可依职权启动。 审查机关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查决定是否更换。对回避申请的审查,通常在申请提出后一定期限内(如3日)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审查标准 :审查是否属于法定更换事由,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合理怀疑”。对于回避申请,不要求证据确凿,只需证明存在可能性即可。 步骤四:更换后的程序衔接 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这是更换的核心法律效果问题。 部分更换 :如果仅更换一名仲裁员(特别是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以外的仲裁员),通常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可以决定此前已进行的开庭、调查、质证等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尤其是当更换的仲裁员参与了关键庭审或评议时。 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更换 :因其作用关键,通常会导致已进行的程序(尤其是庭审)重新进行,以确保新仲裁员能直接接触案件核心。 当事人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同意不重新进行已完成的程序。 期限计算 :仲裁员更换期间(从决定更换到新仲裁员开始履职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通常为45日或60日)。审理期限从新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继续计算。 重新组成仲裁庭 :新的仲裁员产生方式应与原仲裁员相同(如指定、选定或委托)。替换后,仲裁庭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新的组成情况。 步骤五:法律意义与风险防范 意义 : 保障程序公正 :是回避制度的重要延伸,确保仲裁庭的中立性与公信力。 维护当事人权利 :赋予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的权利,是程序性救济途径。 确保仲裁质量 :及时更换不能或不适宜履职的仲裁员,保证仲裁的专业与效率。 风险与注意事项 : 防止滥用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频繁申请更换,可能被视为拖延程序,仲裁委员会可予以驳回。 时间成本 :更换可能导致程序重复,延长解决争议的时间。 证据固定 :在更换决定前已进行的程序中,尤其涉及证据原件质证、事实调查等,应注意通过庭审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完整固定,为新仲裁庭审查提供依据。 权利行使时限 :申请回避等权利通常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才知道事由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