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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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最基础的层面理解“诠释学”的核心。诠释学(Hermeneutics)最初是关于理解和解释文本的学问,起源于对《圣经》和古典文献的解释。其核心问题是:我们如何能正确理解一个文本(尤其是历史或文化上有距离的文本)的意义?在法学中,这个“文本”主要指 法律文本(如法典、法规、判词)以及更广义的 法律现象(如契约行为、社会规范)。诠释学认为,理解不是一个纯客观的复制过程,而是解释者带着自己的“前理解”与文本进行对话,从而生成意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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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了诠释学一般原理后,需明确“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是什么。它并非指具体解释法条的技术(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而是一种 关于法律理解和法律知识性质的根本性哲学立场和研究进路。它批判将法律视为可由逻辑规则机械适用的客观对象(如纯粹规范逻辑或早期实证主义观点),强调法律知识的获得依赖于解释者(法官、学者、公民)在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情境中与法律文本的互动和意义建构。因此,法学研究不仅是分析规则,更是探究规则如何在理解和应用中产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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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需要掌握此方法的两大理论渊源。一是 哲学诠释学,以伽达默尔为代表。他提出“视域融合”理论:解释者有自己的“视域”(由历史、传统、个人经验构成的前理解),文本有其历史视域。理解的发生是这两个视域不断对话并最终融合的过程,结果既非纯主观臆断,也非纯客观复原,而是一种新的、更丰富的理解。应用于法学,意味着法律的意义总是在具体应用情境中,通过法官(解释者)与法律传统(文本)的对话而不断生成和更新。二是 法律诠释学 的专门发展,以卡尔·拉伦茨和约瑟夫·埃塞尔为代表。他们在接受哲学诠释学洞见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法学的 诠释学循环 方法:理解法律整体(如法律体系、立法目的)需借助对部分(具体规范)的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需依赖于对整体的把握,这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认识过程。他们强调,法律解释必须考量“事物的本质”和法伦理原则,将规范与待决生活事实相互对照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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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理论背景后,现在可以深入其核心方法论特征。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通常强调以下几点:
- 前理解与先见的正当性:承认研究者或法官不可避免地带入其知识背景、价值观念(前理解),这不是障碍,而是理解的起点。关键在于通过反思和与文本的对话,检验和修正这些前见。
- 诠释学循环:作为基本操作模式,在规范与事实、部分与整体、历史与现实之间进行循环往复的关照与阐释。
- 情境性与应用导向:法律理解总是与具体应用情境(个案)相关联。“理解即应用”,脱离具体情境抽象地谈论法律意义是不完整的。
- 对话性与共识追求:理解过程本质上是解释者与文本、不同解释者之间的对话。法律论证的目标是在对话中寻求具有主体间性的合理共识,而非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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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为了全面把握,需要将其置于学术脉络中,看清其贡献与局限。贡献在于:深刻揭示了法律适用的创造性、历史性和情境依赖性,打破了法律形式主义的迷思,为法律论证中的价值判断和结果考量提供了哲学基础,使法学研究更关注“活的法律”和动态的意义生成过程。面临的批评与挑战包括:被质疑可能导致法律确定性的削弱和主观任意性的增加;如何区分合理的“视域融合”与不当的“曲解”缺乏清晰标准;与强调经验验证的 实证研究方法、强调体系构建的 教义学方法 形成张力与互补关系。
总之,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是一种将法律理解为需要在其社会历史语境中通过解释性对话来把握的意义体系的研究范式,它深刻影响了当代法学理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向。
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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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最基础的层面理解“诠释学”的核心。诠释学(Hermeneutics)最初是关于理解和解释文本的学问,起源于对《圣经》和古典文献的解释。其核心问题是:我们如何能正确理解一个文本(尤其是历史或文化上有距离的文本)的意义?在法学中,这个“文本”主要指 法律文本(如法典、法规、判词)以及更广义的 法律现象(如契约行为、社会规范)。诠释学认为,理解不是一个纯客观的复制过程,而是解释者带着自己的“前理解”与文本进行对话,从而生成意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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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了诠释学一般原理后,需明确“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是什么。它并非指具体解释法条的技术(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而是一种 关于法律理解和法律知识性质的根本性哲学立场和研究进路。它批判将法律视为可由逻辑规则机械适用的客观对象(如纯粹规范逻辑或早期实证主义观点),强调法律知识的获得依赖于解释者(法官、学者、公民)在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情境中与法律文本的互动和意义建构。因此,法学研究不仅是分析规则,更是探究规则如何在理解和应用中产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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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需要掌握此方法的两大理论渊源。一是 哲学诠释学,以伽达默尔为代表。他提出“视域融合”理论:解释者有自己的“视域”(由历史、传统、个人经验构成的前理解),文本有其历史视域。理解的发生是这两个视域不断对话并最终融合的过程,结果既非纯主观臆断,也非纯客观复原,而是一种新的、更丰富的理解。应用于法学,意味着法律的意义总是在具体应用情境中,通过法官(解释者)与法律传统(文本)的对话而不断生成和更新。二是 法律诠释学 的专门发展,以卡尔·拉伦茨和约瑟夫·埃塞尔为代表。他们在接受哲学诠释学洞见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法学的 诠释学循环 方法:理解法律整体(如法律体系、立法目的)需借助对部分(具体规范)的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需依赖于对整体的把握,这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认识过程。他们强调,法律解释必须考量“事物的本质”和法伦理原则,将规范与待决生活事实相互对照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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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理论背景后,现在可以深入其核心方法论特征。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通常强调以下几点:
- 前理解与先见的正当性:承认研究者或法官不可避免地带入其知识背景、价值观念(前理解),这不是障碍,而是理解的起点。关键在于通过反思和与文本的对话,检验和修正这些前见。
- 诠释学循环:作为基本操作模式,在规范与事实、部分与整体、历史与现实之间进行循环往复的关照与阐释。
- 情境性与应用导向:法律理解总是与具体应用情境(个案)相关联。“理解即应用”,脱离具体情境抽象地谈论法律意义是不完整的。
- 对话性与共识追求:理解过程本质上是解释者与文本、不同解释者之间的对话。法律论证的目标是在对话中寻求具有主体间性的合理共识,而非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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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为了全面把握,需要将其置于学术脉络中,看清其贡献与局限。贡献在于:深刻揭示了法律适用的创造性、历史性和情境依赖性,打破了法律形式主义的迷思,为法律论证中的价值判断和结果考量提供了哲学基础,使法学研究更关注“活的法律”和动态的意义生成过程。面临的批评与挑战包括:被质疑可能导致法律确定性的削弱和主观任意性的增加;如何区分合理的“视域融合”与不当的“曲解”缺乏清晰标准;与强调经验验证的 实证研究方法、强调体系构建的 教义学方法 形成张力与互补关系。
总之,法学研究的诠释学方法是一种将法律理解为需要在其社会历史语境中通过解释性对话来把握的意义体系的研究范式,它深刻影响了当代法学理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