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回后的补偿标准与程序
字数 1549
更新时间 2025-12-27 05:00:01

行政许可的撤回后的补偿标准与程序

行政许可的撤回后的补偿标准与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基于法定事由(如法律法规修改、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时,所依据的损失计算标准与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1. 概念基础与适用前提

    • “撤回”的特定性:首先需明确,此处的“撤回”特指在行政许可合法有效存续期间,因公共利益等法定原因,行政机关提前终止其效力的行为。它与因许可本身违法而进行的“撤销”、因许可有效期届满或主体消亡等进行的“注销”、因被许可人违法而进行的“吊销”均存在本质区别。
    • 补偿的法定性:补偿义务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补偿是撤回合法许可的法定附随义务。
  2. 补偿的法定原则与标准确定

    • 法定原则:补偿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仅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具体的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通常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 标准确定的核心问题:如何计算“直接损失”。这通常是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关键要点包括:
      • 直接损失 vs. 间接损失:法律原则上补偿的是“直接财产损失”,即可直接归因于许可撤回行为、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损失。一般包括为准备和实施许可活动已经投入的、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回收的资本(如专用设备购置费、场地建设费)、必要的拆迁费用等。对于预期利润、商业机会等“间接损失”或“可得到益损失”,通常不予补偿,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 实际投入与合理支出:补偿的是被许可人基于对许可的信赖而已经实际投入的、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标准的费用。不合理或超额的投入可能不被认可。
      • 损益相抵与减损义务:计算损失时,应考虑被许可人因许可撤回而同时获得的利益(如已生产出的产品、可转为他用的设备残值),进行合理抵扣。同时,被许可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扩大的损失可能不予补偿。
      • 评估与协商: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鼓励行政机关与被许可人就补偿数额进行协商。
  3. 补偿的具体实施程序

    • 程序的启动:补偿程序通常与撤回决定程序紧密相连。行政机关在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时或决定后,应同时或随即启动补偿事宜。
    • 主要步骤
      1. 告知与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在告知撤回决定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并就补偿的初步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 损失申报与核实:由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申报其遭受的直接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3. 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基于核实的损失情况,行政机关应与被许可人就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实物置换、安排其他许可机会等)和具体数额进行协商,力求达成一致。
      4. 作出补偿决定:如协商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应制作书面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书。如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应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说明补偿的依据、计算方式和理由。
      5. 支付与执行:补偿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补偿款项支付给被许可人,或履行其他约定的补偿方式。
    • 权利救济:如果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包括不予补偿决定或补偿数额)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法院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是否正当)以及补偿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的撤回后的补偿标准与程序

行政许可的撤回后的补偿标准与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基于法定事由(如法律法规修改、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时,所依据的损失计算标准与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1. 概念基础与适用前提

    • “撤回”的特定性:首先需明确,此处的“撤回”特指在行政许可合法有效存续期间,因公共利益等法定原因,行政机关提前终止其效力的行为。它与因许可本身违法而进行的“撤销”、因许可有效期届满或主体消亡等进行的“注销”、因被许可人违法而进行的“吊销”均存在本质区别。
    • 补偿的法定性:补偿义务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补偿是撤回合法许可的法定附随义务。
  2. 补偿的法定原则与标准确定

    • 法定原则:补偿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仅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具体的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通常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 标准确定的核心问题:如何计算“直接损失”。这通常是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关键要点包括:
      • 直接损失 vs. 间接损失:法律原则上补偿的是“直接财产损失”,即可直接归因于许可撤回行为、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损失。一般包括为准备和实施许可活动已经投入的、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回收的资本(如专用设备购置费、场地建设费)、必要的拆迁费用等。对于预期利润、商业机会等“间接损失”或“可得到益损失”,通常不予补偿,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 实际投入与合理支出:补偿的是被许可人基于对许可的信赖而已经实际投入的、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标准的费用。不合理或超额的投入可能不被认可。
      • 损益相抵与减损义务:计算损失时,应考虑被许可人因许可撤回而同时获得的利益(如已生产出的产品、可转为他用的设备残值),进行合理抵扣。同时,被许可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扩大的损失可能不予补偿。
      • 评估与协商: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鼓励行政机关与被许可人就补偿数额进行协商。
  3. 补偿的具体实施程序

    • 程序的启动:补偿程序通常与撤回决定程序紧密相连。行政机关在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时或决定后,应同时或随即启动补偿事宜。
    • 主要步骤
      1. 告知与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在告知撤回决定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并就补偿的初步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 损失申报与核实:由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申报其遭受的直接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3. 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基于核实的损失情况,行政机关应与被许可人就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实物置换、安排其他许可机会等)和具体数额进行协商,力求达成一致。
      4. 作出补偿决定:如协商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应制作书面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书。如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应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说明补偿的依据、计算方式和理由。
      5. 支付与执行:补偿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补偿款项支付给被许可人,或履行其他约定的补偿方式。
    • 权利救济:如果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包括不予补偿决定或补偿数额)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法院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是否正当)以及补偿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的撤回后的补偿标准与程序 行政许可的撤回后的补偿标准与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基于法定事由(如法律法规修改、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时,所依据的损失计算标准与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概念基础与适用前提 “撤回”的特定性 :首先需明确,此处的“撤回”特指在行政许可合法有效存续期间,因公共利益等法定原因,行政机关提前终止其效力的行为。它与因许可本身违法而进行的“撤销”、因许可有效期届满或主体消亡等进行的“注销”、因被许可人违法而进行的“吊销”均存在本质区别。 补偿的法定性 :补偿义务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补偿是撤回合法许可的法定附随义务。 补偿的法定原则与标准确定 法定原则 :补偿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仅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具体的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通常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确定的核心问题 :如何计算“直接损失”。这通常是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关键要点包括: 直接损失 vs. 间接损失 :法律原则上补偿的是“直接财产损失”,即可直接归因于许可撤回行为、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损失。一般包括为准备和实施许可活动已经投入的、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回收的资本(如专用设备购置费、场地建设费)、必要的拆迁费用等。对于预期利润、商业机会等“间接损失”或“可得到益损失”,通常不予补偿,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实际投入与合理支出 :补偿的是被许可人基于对许可的信赖而已经实际投入的、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标准的费用。不合理或超额的投入可能不被认可。 损益相抵与减损义务 :计算损失时,应考虑被许可人因许可撤回而同时获得的利益(如已生产出的产品、可转为他用的设备残值),进行合理抵扣。同时,被许可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扩大的损失可能不予补偿。 评估与协商 :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鼓励行政机关与被许可人就补偿数额进行协商。 补偿的具体实施程序 程序的启动 :补偿程序通常与撤回决定程序紧密相连。行政机关在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时或决定后,应同时或随即启动补偿事宜。 主要步骤 : 告知与听取意见 :行政机关在告知撤回决定时,应一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并就补偿的初步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损失申报与核实 :由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申报其遭受的直接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基于核实的损失情况,行政机关应与被许可人就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实物置换、安排其他许可机会等)和具体数额进行协商,力求达成一致。 作出补偿决定 :如协商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应制作书面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书。如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应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说明补偿的依据、计算方式和理由。 支付与执行 :补偿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补偿款项支付给被许可人,或履行其他约定的补偿方式。 权利救济 :如果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包括不予补偿决定或补偿数额)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法院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是否正当)以及补偿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