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
字数 1121 2025-11-12 06:49:31

行政垄断

第一步: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行政权力”的“滥用”,目的是阻碍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或形成市场壁垒。例如,某地方政府发布文件,要求本地消费者只能购买本地某品牌啤酒,这就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第二步:行政垄断的主体与表现形式

  1. 主体: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如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某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
  2. 主要表现形式(根据《反垄断法》规定):
    • 地区封锁: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例如,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 排斥或限制招投标:滥用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 排斥或限制投资: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强制从事垄断行为: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如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第三步: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行政垄断,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上述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要件: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关键在于“滥用”,即该权力的行使超越了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虽在权限内但目的不正当。
  3. 结果要件: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即使行为目的可能是为了本地经济发展等,但只要客观上造成了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可能构成。

第四步: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与法律责任

  1. 主要法律依据:我国的《反垄断法》设有专章(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规制。
  2. 纠正机制
    •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由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 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3. 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处理情况,通过舆论监督施加压力。

第五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
理解行政垄断的关键在于将其与常见的经济垄断(由市场主体实施)相区分:

  1. 主体不同: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公权力机关”;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企业等市场主体”。
  2. 权力来源不同:行政垄断滥用的是“行政权力”;经济垄断依赖的是“市场力量”(如资本、技术、市场份额)。
  3. 危害性特点不同:行政垄断往往具有强制性,市场参与者难以抗拒,且常带有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对统一大市场的破坏性更强。
行政垄断 第一步: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行政权力”的“滥用”,目的是阻碍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或形成市场壁垒。例如,某地方政府发布文件,要求本地消费者只能购买本地某品牌啤酒,这就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第二步:行政垄断的主体与表现形式 主体 :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如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某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 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 地区封锁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例如,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排斥或限制招投标 :滥用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排斥或限制投资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从事垄断行为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如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第三步: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行政垄断,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必须是上述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为要件 :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关键在于“滥用”,即该权力的行使超越了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虽在权限内但目的不正当。 结果要件 :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即使行为目的可能是为了本地经济发展等,但只要客观上造成了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可能构成。 第四步: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与法律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的《反垄断法》设有专章(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规制。 纠正机制 :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由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处理情况,通过舆论监督施加压力。 第五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 理解行政垄断的关键在于将其与常见的经济垄断(由市场主体实施)相区分: 主体不同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公权力机关”;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企业等市场主体”。 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垄断滥用的是“行政权力”;经济垄断依赖的是“市场力量”(如资本、技术、市场份额)。 危害性特点不同 :行政垄断往往具有强制性,市场参与者难以抗拒,且常带有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对统一大市场的破坏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