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Procedure and Methods of Ascertaining Foreign Law)
字数 2364
更新时间 2025-12-27 05:47:43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Procedure and Methods of Ascertaining Foreign Law)

我将为您详细讲解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这是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核心操作层面,直接关系到外国法能否在诉讼中被正确适用。

第一步:理解外国法查明的程序性定位
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法查明”在诉讼中的程序性质。当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则)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某外国法时,该外国法对受诉法院而言,是“法律”还是“事实”?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

  • “事实说”:普通法系(如英国、美国)传统上将外国法视为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问题。若当事人未能充分证明,法院则推定其内容与法院地法相同,或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 “法律说”: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及部分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间《布斯塔曼特法典》)将外国法视为“法律”,法官有义务依职权主动查明其内容。
  • 折中/混合说:当前更普遍的趋势是采取折中立场。例如在中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虽规定法官有查明外国法的职权,但同时也将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或协助义务。这意味着,查明程序是法官职权与当事人参与相结合的过程。

第二步:启动查明程序的常见情形
在具体案件中,启动外国法查明程序通常基于以下情形之一:

  1. 依职权启动: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主动认定需适用外国法,从而启动查明程序。
  2.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张应适用某外国法,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初步证据(如指明该外国法的名称、相关条款等)。
  3. 基于法律选择协议启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某外国法,该约定有效,则法院需对该约定的准据法进行查明。

第三步:核心——查明外国法的具体方法
各国实践中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查明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 方法一:当事人提供证明

    • 内容:这是最传统和常见的方法,尤其在倾向“事实说”的法域。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 形式:当事人可以提供外国法律条文(官方文本、权威出版物)、生效的司法判例、权威法律学者的著作(如教科书、评注)等。提供的材料通常需附有经过认证的翻译件。
    • 局限:当事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选择性地提供对外国法的片面解释,甚至提供错误或不完整的法律信息。
  • 方法二:法院依职权调查

    • 内容:在采取“法律说”或混合说的法域,法院可以利用其资源和渠道主动调查。
    • 渠道:包括查阅本国图书馆收藏的外国法律资料、利用国际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 LexisNexis)、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外国政府机关(通常是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供法律文本或官方解释、咨询本国或外国的研究机构等。
  • 方法三:专家意见或证人证言

    • 内容:这是查明外国法内容(尤其是判例法和复杂法律原则)的关键方法。
    • 专家证人:通常由具有该外国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担任。他们以书面报告或出庭作证的方式,就外国法的相关规则、解释和适用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
    • 效力:专家意见在法庭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最终由法官裁量是否采纳。在对抗制诉讼中,双方可能会聘请各自的专家,就外国法的解释展开辩论。
  • 方法四:司法协助途径

    • 内容: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安排,请求外国法院或中央机关协助查明法律。
    • 机制:例如,在一国是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缔约国的法院可通过指定机关,向另一缔约国的指定机关请求提供关于其民商事法律及诉讼程序的资料。
  • 方法五:推定与替代适用

    • 严格来说,这不是查明方法,而是无法查明时的处理机制,但在程序上紧密相连。
    • 推定相同:若穷尽合理努力仍无法查明,一些国家(如英国传统上)可能“推定”该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
    • 替代适用:更常见的做法是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即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步:查明的程序步骤与法庭角色
一个典型的查明程序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1. 识别与初步决定:法院首先识别争议问题,并根据冲突规范初步决定应适用的外国法。
  2. 分配责任: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还是由法院主动调查,或两者结合。
  3. 证据提交与质证:当事人提交外国法材料或专家报告,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提出质疑或提交相反证据。
  4. 法庭审查与认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关于外国法的证据进行审查。法官并非被动接受,而是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为可靠、对外国法的解释更为合理。
  5. 作出认定:法官在判决中阐明其对外国法内容的最终认定结论,并据此裁判案件。法官需要解释其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

第五步:关键挑战与注意事项

  1. 语言的准确性:法律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一个词的误译可能导致对整条法律精神的误解。
  2. 法律体系的差异:法官需理解外国法律在其原生体系中的真实含义和运作方式,避免用本国法的概念生搬硬套(即“定性”冲突的延伸)。
  3. 成本与效率:外国法查明,尤其是聘请专家,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可能不经济。
  4. 查明的“合理努力”标准:何为“不能查明”?各国标准不一。通常要求当事人或法院已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

总结: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是一个融合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操作性领域。它始于对“外国法”法律性质的定位,贯穿于诉讼证明过程,并依赖于多元化的查明渠道。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一套公平、有效的程序,使受诉法院能够尽可能地准确理解和适用其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实体法,最终实现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国际协调的根本宗旨。不同的程序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和具体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涉外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Procedure and Methods of Ascertaining Foreign Law)

我将为您详细讲解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这是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核心操作层面,直接关系到外国法能否在诉讼中被正确适用。

第一步:理解外国法查明的程序性定位
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法查明”在诉讼中的程序性质。当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则)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某外国法时,该外国法对受诉法院而言,是“法律”还是“事实”?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

  • “事实说”:普通法系(如英国、美国)传统上将外国法视为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问题。若当事人未能充分证明,法院则推定其内容与法院地法相同,或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 “法律说”: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及部分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间《布斯塔曼特法典》)将外国法视为“法律”,法官有义务依职权主动查明其内容。
  • 折中/混合说:当前更普遍的趋势是采取折中立场。例如在中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虽规定法官有查明外国法的职权,但同时也将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或协助义务。这意味着,查明程序是法官职权与当事人参与相结合的过程。

第二步:启动查明程序的常见情形
在具体案件中,启动外国法查明程序通常基于以下情形之一:

  1. 依职权启动: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主动认定需适用外国法,从而启动查明程序。
  2.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张应适用某外国法,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初步证据(如指明该外国法的名称、相关条款等)。
  3. 基于法律选择协议启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某外国法,该约定有效,则法院需对该约定的准据法进行查明。

第三步:核心——查明外国法的具体方法
各国实践中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查明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 方法一:当事人提供证明

    • 内容:这是最传统和常见的方法,尤其在倾向“事实说”的法域。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 形式:当事人可以提供外国法律条文(官方文本、权威出版物)、生效的司法判例、权威法律学者的著作(如教科书、评注)等。提供的材料通常需附有经过认证的翻译件。
    • 局限:当事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选择性地提供对外国法的片面解释,甚至提供错误或不完整的法律信息。
  • 方法二:法院依职权调查

    • 内容:在采取“法律说”或混合说的法域,法院可以利用其资源和渠道主动调查。
    • 渠道:包括查阅本国图书馆收藏的外国法律资料、利用国际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 LexisNexis)、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外国政府机关(通常是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供法律文本或官方解释、咨询本国或外国的研究机构等。
  • 方法三:专家意见或证人证言

    • 内容:这是查明外国法内容(尤其是判例法和复杂法律原则)的关键方法。
    • 专家证人:通常由具有该外国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担任。他们以书面报告或出庭作证的方式,就外国法的相关规则、解释和适用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
    • 效力:专家意见在法庭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最终由法官裁量是否采纳。在对抗制诉讼中,双方可能会聘请各自的专家,就外国法的解释展开辩论。
  • 方法四:司法协助途径

    • 内容: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安排,请求外国法院或中央机关协助查明法律。
    • 机制:例如,在一国是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缔约国的法院可通过指定机关,向另一缔约国的指定机关请求提供关于其民商事法律及诉讼程序的资料。
  • 方法五:推定与替代适用

    • 严格来说,这不是查明方法,而是无法查明时的处理机制,但在程序上紧密相连。
    • 推定相同:若穷尽合理努力仍无法查明,一些国家(如英国传统上)可能“推定”该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
    • 替代适用:更常见的做法是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即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步:查明的程序步骤与法庭角色
一个典型的查明程序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1. 识别与初步决定:法院首先识别争议问题,并根据冲突规范初步决定应适用的外国法。
  2. 分配责任: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还是由法院主动调查,或两者结合。
  3. 证据提交与质证:当事人提交外国法材料或专家报告,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提出质疑或提交相反证据。
  4. 法庭审查与认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关于外国法的证据进行审查。法官并非被动接受,而是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为可靠、对外国法的解释更为合理。
  5. 作出认定:法官在判决中阐明其对外国法内容的最终认定结论,并据此裁判案件。法官需要解释其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

第五步:关键挑战与注意事项

  1. 语言的准确性:法律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一个词的误译可能导致对整条法律精神的误解。
  2. 法律体系的差异:法官需理解外国法律在其原生体系中的真实含义和运作方式,避免用本国法的概念生搬硬套(即“定性”冲突的延伸)。
  3. 成本与效率:外国法查明,尤其是聘请专家,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可能不经济。
  4. 查明的“合理努力”标准:何为“不能查明”?各国标准不一。通常要求当事人或法院已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

总结: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是一个融合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操作性领域。它始于对“外国法”法律性质的定位,贯穿于诉讼证明过程,并依赖于多元化的查明渠道。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一套公平、有效的程序,使受诉法院能够尽可能地准确理解和适用其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实体法,最终实现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国际协调的根本宗旨。不同的程序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和具体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涉外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Procedure and Methods of Ascertaining Foreign Law) 我将为您详细讲解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这是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核心操作层面,直接关系到外国法能否在诉讼中被正确适用。 第一步:理解外国法查明的程序性定位 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法查明”在诉讼中的程序性质。当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则)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某外国法时,该外国法对受诉法院而言,是“法律”还是“事实”?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 “事实说” :普通法系(如英国、美国)传统上将外国法视为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问题。若当事人未能充分证明,法院则推定其内容与法院地法相同,或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法律说”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及部分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间《布斯塔曼特法典》)将外国法视为“法律”,法官有义务依职权主动查明其内容。 折中/混合说 :当前更普遍的趋势是采取折中立场。例如在中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虽规定法官有查明外国法的职权,但同时也将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或协助义务。这意味着,查明程序是法官职权与当事人参与相结合的过程。 第二步:启动查明程序的常见情形 在具体案件中,启动外国法查明程序通常基于以下情形之一: 依职权启动 :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主动认定需适用外国法,从而启动查明程序。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张应适用某外国法,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初步证据(如指明该外国法的名称、相关条款等)。 基于法律选择协议启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某外国法,该约定有效,则法院需对该约定的准据法进行查明。 第三步:核心——查明外国法的具体方法 各国实践中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查明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方法一:当事人提供证明 内容 :这是最传统和常见的方法,尤其在倾向“事实说”的法域。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形式 :当事人可以提供外国法律条文(官方文本、权威出版物)、生效的司法判例、权威法律学者的著作(如教科书、评注)等。提供的材料通常需附有经过认证的翻译件。 局限 :当事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选择性地提供对外国法的片面解释,甚至提供错误或不完整的法律信息。 方法二:法院依职权调查 内容 :在采取“法律说”或混合说的法域,法院可以利用其资源和渠道主动调查。 渠道 :包括查阅本国图书馆收藏的外国法律资料、利用国际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 LexisNexis)、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外国政府机关(通常是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供法律文本或官方解释、咨询本国或外国的研究机构等。 方法三:专家意见或证人证言 内容 :这是查明外国法内容(尤其是判例法和复杂法律原则)的关键方法。 专家证人 :通常由具有该外国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担任。他们以书面报告或出庭作证的方式,就外国法的相关规则、解释和适用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 效力 :专家意见在法庭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最终由法官裁量是否采纳。在对抗制诉讼中,双方可能会聘请各自的专家,就外国法的解释展开辩论。 方法四:司法协助途径 内容 :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安排,请求外国法院或中央机关协助查明法律。 机制 :例如,在一国是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缔约国的法院可通过指定机关,向另一缔约国的指定机关请求提供关于其民商事法律及诉讼程序的资料。 方法五:推定与替代适用 严格来说,这不是查明方法,而是无法查明时的处理机制 ,但在程序上紧密相连。 推定相同 :若穷尽合理努力仍无法查明,一些国家(如英国传统上)可能“推定”该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 替代适用 :更常见的做法是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即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步:查明的程序步骤与法庭角色 一个典型的查明程序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识别与初步决定 :法院首先识别争议问题,并根据冲突规范初步决定应适用的外国法。 分配责任 :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还是由法院主动调查,或两者结合。 证据提交与质证 :当事人提交外国法材料或专家报告,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提出质疑或提交相反证据。 法庭审查与认定 :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关于外国法的证据进行审查。法官并非被动接受,而是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为可靠、对外国法的解释更为合理。 作出认定 :法官在判决中阐明其对外国法内容的最终认定结论,并据此裁判案件。法官需要解释其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 第五步:关键挑战与注意事项 语言的准确性 :法律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一个词的误译可能导致对整条法律精神的误解。 法律体系的差异 :法官需理解外国法律在其原生体系中的真实含义和运作方式,避免用本国法的概念生搬硬套(即“定性”冲突的延伸)。 成本与效率 :外国法查明,尤其是聘请专家,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在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可能不经济。 查明的“合理努力”标准 :何为“不能查明”?各国标准不一。通常要求当事人或法院已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 总结 :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与方法是一个融合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操作性领域。它始于对“外国法”法律性质的定位,贯穿于诉讼证明过程,并依赖于多元化的查明渠道。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一套公平、有效的程序,使受诉法院能够尽可能地准确理解和适用其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实体法,最终实现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国际协调的根本宗旨。不同的程序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和具体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涉外审判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