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证券承销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921
更新时间 2025-12-27 06:14:05

风险负担规则在证券承销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风险负担规则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中,风险通常随交付而转移(交付主义)。但在特定合同类型中,由于合同的特殊性质、履行方式或行业惯例,风险负担规则存在特殊安排。证券承销合同即是典型一例。

第一步:理解证券承销合同的基本结构与性质
证券承销合同,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就代为销售(或购买)证券而订立的协议。其核心在于由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将证券出售给公众投资者。主要承销方式包括“代销”与“包销”(其中包销又可分为“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合同的性质介于委托、买卖与服务之间,具有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其标的物(拟发行的证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价值面临市场波动的巨大风险。

第二步:界定证券承销合同中的“风险”内涵
在此类合同中,“风险”的内涵超越了传统有体物的“物理毁损、灭失”,核心指 “市场风险”或“价值风险”,即:因证券市场行情变动(如股价下跌、利率上升、市场信心不足等)导致证券无法按预期价格或数量销售出去,进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源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主观过错。

第三步:分析不同承销方式下的风险负担特殊规则
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因承销方式不同而有根本性差异,这是其“特殊适用”的核心所在。

  1. 代销:承销商仅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此模式下:

    • 风险负担市场风险完全由发行人承担。无论证券是否售出、以何种价格售出,承销商只收取佣金或手续费。证券无法售出的价值损失,由发行人自行消化。
    • 法律逻辑:代销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始终未转移给承销商。根据“所有人承担风险”的原则以及委托合同的一般法理,委托人(发行人)应承担委托事项(证券销售)未能实现预期结果的风险。
  2. 包销

    • 全额包销:承销商先行以约定价格从发行人处购入全部证券,再向公众投资者销售。
      • 风险负担从承销商向发行人支付购买价款或证券所有权转移之时起,市场风险即转移给承销商。此后,无论承销商能否以更高价格向公众售出证券,亦或只能折价甚至亏损销售,其损益均由承销商自行承担。发行人的价款收入已经锁定。
      • 法律逻辑:全额包销在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首先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风险随“交付”(通常为证券权利的转移或价款的支付)而转移给买方(承销商),符合买卖合同的普遍风险负担规则。
    • 余额包销:承销期结束时,承销商须购入未能售出的剩余证券。
      • 风险负担采取“分段风险负担”模式。在承销期内,风险负担类似于代销,主要由发行人承担未售出的风险。但一旦进入承销期结束的时点,对于未售出的余额部分,风险负担规则立即切换:承销商有义务购入该部分证券,自此,该部分证券的市场风险 “瞬间转移” 给承销商。
      • 法律逻辑:此模式是代销与买卖的混合。在承销期内,是委托关系;在触发余额包销条件时,就余额部分转化为一个附条件的买卖合同,风险在该条件成就时(承销期结束)发生转移。

第四步:探讨特殊情形与风险负担的边界

  1. 发行失败的风险:当证券发行因未达到法定最低募资额等原因导致发行失败时,已募集的资金需返还给投资者。此时,已产生的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承销商的部分成本)由谁承担?通常依据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终止后处理的规定或行业惯例,由发行人承担主要损失,但承销商也可能分担部分前期成本。这超出了传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范畴,属于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带来的损失分担问题。
  2. 可归责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区分:如果证券无法售出是由于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欺诈等可归责于发行人的原因所致,则不属于此处讨论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市场风险”,而构成发行人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承销商可向其追偿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发生极端市场崩盘、战争、重大政策突变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市场完全冻结,双方均无法履行合同。此时,风险负担规则可能被突破,转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总结
风险负担规则在证券承销合同中的特殊适用,核心在于区分不同的承销方式:代销下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全额包销下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余额包销下风险在承销期内由发行人承担,期末余额部分风险转移给承销商。其特殊性的根源在于标的物(证券)的无形性、价值波动性以及合同兼具委托与买卖的复合性质。理解和适用此规则,必须紧密结合具体承销方式的合同安排,并清晰界定“市场风险”的边界,将其与可归责的违约风险、不可抗力事件相区分。

风险负担规则在证券承销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风险负担规则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中,风险通常随交付而转移(交付主义)。但在特定合同类型中,由于合同的特殊性质、履行方式或行业惯例,风险负担规则存在特殊安排。证券承销合同即是典型一例。

第一步:理解证券承销合同的基本结构与性质
证券承销合同,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就代为销售(或购买)证券而订立的协议。其核心在于由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将证券出售给公众投资者。主要承销方式包括“代销”与“包销”(其中包销又可分为“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合同的性质介于委托、买卖与服务之间,具有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其标的物(拟发行的证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价值面临市场波动的巨大风险。

第二步:界定证券承销合同中的“风险”内涵
在此类合同中,“风险”的内涵超越了传统有体物的“物理毁损、灭失”,核心指 “市场风险”或“价值风险”,即:因证券市场行情变动(如股价下跌、利率上升、市场信心不足等)导致证券无法按预期价格或数量销售出去,进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源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主观过错。

第三步:分析不同承销方式下的风险负担特殊规则
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因承销方式不同而有根本性差异,这是其“特殊适用”的核心所在。

  1. 代销:承销商仅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此模式下:

    • 风险负担市场风险完全由发行人承担。无论证券是否售出、以何种价格售出,承销商只收取佣金或手续费。证券无法售出的价值损失,由发行人自行消化。
    • 法律逻辑:代销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始终未转移给承销商。根据“所有人承担风险”的原则以及委托合同的一般法理,委托人(发行人)应承担委托事项(证券销售)未能实现预期结果的风险。
  2. 包销

    • 全额包销:承销商先行以约定价格从发行人处购入全部证券,再向公众投资者销售。
      • 风险负担从承销商向发行人支付购买价款或证券所有权转移之时起,市场风险即转移给承销商。此后,无论承销商能否以更高价格向公众售出证券,亦或只能折价甚至亏损销售,其损益均由承销商自行承担。发行人的价款收入已经锁定。
      • 法律逻辑:全额包销在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首先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风险随“交付”(通常为证券权利的转移或价款的支付)而转移给买方(承销商),符合买卖合同的普遍风险负担规则。
    • 余额包销:承销期结束时,承销商须购入未能售出的剩余证券。
      • 风险负担采取“分段风险负担”模式。在承销期内,风险负担类似于代销,主要由发行人承担未售出的风险。但一旦进入承销期结束的时点,对于未售出的余额部分,风险负担规则立即切换:承销商有义务购入该部分证券,自此,该部分证券的市场风险 “瞬间转移” 给承销商。
      • 法律逻辑:此模式是代销与买卖的混合。在承销期内,是委托关系;在触发余额包销条件时,就余额部分转化为一个附条件的买卖合同,风险在该条件成就时(承销期结束)发生转移。

第四步:探讨特殊情形与风险负担的边界

  1. 发行失败的风险:当证券发行因未达到法定最低募资额等原因导致发行失败时,已募集的资金需返还给投资者。此时,已产生的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承销商的部分成本)由谁承担?通常依据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终止后处理的规定或行业惯例,由发行人承担主要损失,但承销商也可能分担部分前期成本。这超出了传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范畴,属于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带来的损失分担问题。
  2. 可归责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区分:如果证券无法售出是由于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欺诈等可归责于发行人的原因所致,则不属于此处讨论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市场风险”,而构成发行人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承销商可向其追偿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发生极端市场崩盘、战争、重大政策突变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市场完全冻结,双方均无法履行合同。此时,风险负担规则可能被突破,转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总结
风险负担规则在证券承销合同中的特殊适用,核心在于区分不同的承销方式:代销下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全额包销下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余额包销下风险在承销期内由发行人承担,期末余额部分风险转移给承销商。其特殊性的根源在于标的物(证券)的无形性、价值波动性以及合同兼具委托与买卖的复合性质。理解和适用此规则,必须紧密结合具体承销方式的合同安排,并清晰界定“市场风险”的边界,将其与可归责的违约风险、不可抗力事件相区分。

风险负担规则在证券承销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风险负担规则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中,风险通常随交付而转移(交付主义)。但在特定合同类型中,由于合同的特殊性质、履行方式或行业惯例,风险负担规则存在特殊安排。证券承销合同即是典型一例。 第一步:理解证券承销合同的基本结构与性质 证券承销合同,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就代为销售(或购买)证券而订立的协议。其核心在于由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将证券出售给公众投资者。主要承销方式包括“代销”与“包销”(其中包销又可分为“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合同的性质介于委托、买卖与服务之间,具有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其标的物(拟发行的证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价值面临市场波动的巨大风险。 第二步:界定证券承销合同中的“风险”内涵 在此类合同中,“风险”的内涵超越了传统有体物的“物理毁损、灭失”,核心指 “市场风险”或“价值风险” ,即:因证券市场行情变动(如股价下跌、利率上升、市场信心不足等)导致证券无法按预期价格或数量销售出去,进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源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主观过错。 第三步:分析不同承销方式下的风险负担特殊规则 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因承销方式不同而有根本性差异,这是其“特殊适用”的核心所在。 代销 :承销商仅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在此模式下: 风险负担 : 市场风险完全由发行人承担 。无论证券是否售出、以何种价格售出,承销商只收取佣金或手续费。证券无法售出的价值损失,由发行人自行消化。 法律逻辑 :代销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始终未转移给承销商。根据“所有人承担风险”的原则以及委托合同的一般法理,委托人(发行人)应承担委托事项(证券销售)未能实现预期结果的风险。 包销 : 全额包销 :承销商先行以约定价格从发行人处购入全部证券,再向公众投资者销售。 风险负担 : 从承销商向发行人支付购买价款或证券所有权转移之时起,市场风险即转移给承销商 。此后,无论承销商能否以更高价格向公众售出证券,亦或只能折价甚至亏损销售,其损益均由承销商自行承担。发行人的价款收入已经锁定。 法律逻辑 :全额包销在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首先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风险随“交付”(通常为证券权利的转移或价款的支付)而转移给买方(承销商),符合买卖合同的普遍风险负担规则。 余额包销 :承销期结束时,承销商须购入未能售出的剩余证券。 风险负担 : 采取“分段风险负担”模式 。在承销期内,风险负担类似于代销,主要由发行人承担未售出的风险。但一旦进入承销期结束的时点,对于未售出的余额部分,风险负担规则立即切换:承销商有义务购入该部分证券,自此,该部分证券的市场风险 “瞬间转移” 给承销商。 法律逻辑 :此模式是代销与买卖的混合。在承销期内,是委托关系;在触发余额包销条件时,就余额部分转化为一个附条件的买卖合同,风险在该条件成就时(承销期结束)发生转移。 第四步:探讨特殊情形与风险负担的边界 发行失败的风险 :当证券发行因未达到法定最低募资额等原因导致发行失败时,已募集的资金需返还给投资者。此时,已产生的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承销商的部分成本)由谁承担?通常依据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终止后处理的规定或行业惯例,由发行人承担主要损失,但承销商也可能分担部分前期成本。这超出了传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范畴,属于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带来的损失分担问题。 可归责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区分 :如果证券无法售出是由于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欺诈等可归责于发行人的原因所致,则不属于此处讨论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市场风险”,而构成发行人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承销商可向其追偿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发生极端市场崩盘、战争、重大政策突变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市场完全冻结,双方均无法履行合同。此时,风险负担规则可能被突破,转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总结 : 风险负担规则在证券承销合同中的特殊适用,核心在于区分不同的承销方式: 代销下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全额包销下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余额包销下风险在承销期内由发行人承担,期末余额部分风险转移给承销商 。其特殊性的根源在于标的物(证券)的无形性、价值波动性以及合同兼具委托与买卖的复合性质。理解和适用此规则,必须紧密结合具体承销方式的合同安排,并清晰界定“市场风险”的边界,将其与可归责的违约风险、不可抗力事件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