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我们来一步步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问题的提出
“侵权行为准据法”是指,当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例如,A国公民在B国驾驶,撞伤了C国公民)发生时,法院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用来审理该侵权纠纷实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而“确定方法”,就是指用于找到或指引出这一特定法律的具体规则、原则和步骤。
核心问题是:当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地等要素分散在不同国家时,究竟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来选择一个最合适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这个选择过程所依据的路径和逻辑,就是确定方法。
第二步:传统的单一确定方法——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这是历史最悠久、最直观的确定方法。
- 核心理念:认为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其法理基础在于尊重行为地的主权权威(在该地发生的行为应受当地法律评价),以及对当事人预期的保护(行为人在某地行为时,理应预见并遵守当地法律)。
- 具体适用:实践中,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地”存在分歧,主要分为:
- 行为实施地说:以加害行为实际做出的地点为准据法连结点。
- 损害结果发生地说:以损害后果实际显现的地点为准据法连结点。
- 两者择一说或重叠适用说:有些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若两者不一致,可选择适用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或要求同时满足两地法律关于侵权成立的规定。
- 局限性:在现代社会,侵权行为可能具有多个行为地或结果地(如跨国污染、网络诽谤),或者侵权行为地与整个侵权事件仅有偶然联系,而当事人双方均来自另一国家。僵硬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与案件的最实质联系脱节,产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第三步:现代的选择性确定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引入
为克服传统方法的僵化,现代国际私法发展出更灵活的确定方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
- 核心理念:不预先设定一个固定的连结点(如“地”),而是要求法院综合分析案件所有相关因素,找出与侵权事件及当事人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体系,并以该法律为准据法。
- 分析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营业所所在地,以及当事人之间既有关系(如合同关系、家庭关系)的中心地等。法院的任务是权衡这些联系的质与量。
- 立法体现:例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节即采用此方法。欧盟《罗马II条例》虽以损害发生地法为一般规则,但也规定了若干例外条款,允许在案件明显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该国法律。
-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 核心理念:允许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事后(损害发生之后)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侵权责任的法律。这是私法自治精神向侵权法领域的扩张。
- 主要限制:为防止强势方滥用此权利损害弱势方利益,该选择通常受到严格限制。例如,欧盟《罗马II条例》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且在“非合同义务因侵害人格权(如诽谤、隐私侵权)而产生时”,其选择权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或不被允许。当事人通常不能选择与侵权毫无联系的法律。
第四步:特殊侵权类型的专门确定方法
对于某些技术性强或涉及特殊政策的侵权类型,立法者制定了更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则。
- 产品责任:通常倾向于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前提是该产品也在该地市场销售;或者适用产品取得地法。这体现了对消费者保护的倾斜政策。
- 不正当竞争:通常适用受影响的市场所在地法,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扰乱的是特定市场的竞争秩序。
- 环境损害:受害人往往可以选择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或导致损害的事件发生地法,以给予受害人更充分的保护。
- 知识产权侵权:受权利保护地法(即被请求保护国法)支配,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决定的。
第五步:政策与规则对确定方法的限制
在运用上述方法确定准据法时,还需受到两项根本性制度的制约:
- 强制性规则:即使根据上述方法应适用外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或与案件有紧密联系的第三国存在一些旨在保护重大公共利益(如经济、社会秩序、消费者、劳动者)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或限制外国准据法的适用。
- 公共秩序保留:如果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公共政策,则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适当的法律。
总结:
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僵硬(侵权行为地法)向多元、灵活(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的过程,并辅以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侵权,形成了专门化的具体规则。整个过程,最终都受到强制性规则和公共秩序保留这两道“安全阀”的制约。因此,现代确定方法是一个结合了规则(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原则(最密切联系)和制度(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的综合性、多层次法律选择体系。
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我们来一步步理解这个概念。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问题的提出
“侵权行为准据法”是指,当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例如,A国公民在B国驾驶,撞伤了C国公民)发生时,法院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用来审理该侵权纠纷实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而“确定方法”,就是指用于找到或指引出这一特定法律的具体规则、原则和步骤。
核心问题是:当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地等要素分散在不同国家时,究竟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来选择一个最合适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这个选择过程所依据的路径和逻辑,就是确定方法。
第二步:传统的单一确定方法——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这是历史最悠久、最直观的确定方法。
- 核心理念:认为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其法理基础在于尊重行为地的主权权威(在该地发生的行为应受当地法律评价),以及对当事人预期的保护(行为人在某地行为时,理应预见并遵守当地法律)。
- 具体适用:实践中,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地”存在分歧,主要分为:
- 行为实施地说:以加害行为实际做出的地点为准据法连结点。
- 损害结果发生地说:以损害后果实际显现的地点为准据法连结点。
- 两者择一说或重叠适用说:有些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若两者不一致,可选择适用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或要求同时满足两地法律关于侵权成立的规定。
- 局限性:在现代社会,侵权行为可能具有多个行为地或结果地(如跨国污染、网络诽谤),或者侵权行为地与整个侵权事件仅有偶然联系,而当事人双方均来自另一国家。僵硬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与案件的最实质联系脱节,产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第三步:现代的选择性确定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引入
为克服传统方法的僵化,现代国际私法发展出更灵活的确定方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
- 核心理念:不预先设定一个固定的连结点(如“地”),而是要求法院综合分析案件所有相关因素,找出与侵权事件及当事人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体系,并以该法律为准据法。
- 分析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营业所所在地,以及当事人之间既有关系(如合同关系、家庭关系)的中心地等。法院的任务是权衡这些联系的质与量。
- 立法体现:例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节即采用此方法。欧盟《罗马II条例》虽以损害发生地法为一般规则,但也规定了若干例外条款,允许在案件明显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该国法律。
-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适用:
- 核心理念:允许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事后(损害发生之后)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侵权责任的法律。这是私法自治精神向侵权法领域的扩张。
- 主要限制:为防止强势方滥用此权利损害弱势方利益,该选择通常受到严格限制。例如,欧盟《罗马II条例》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且在“非合同义务因侵害人格权(如诽谤、隐私侵权)而产生时”,其选择权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或不被允许。当事人通常不能选择与侵权毫无联系的法律。
第四步:特殊侵权类型的专门确定方法
对于某些技术性强或涉及特殊政策的侵权类型,立法者制定了更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则。
- 产品责任:通常倾向于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前提是该产品也在该地市场销售;或者适用产品取得地法。这体现了对消费者保护的倾斜政策。
- 不正当竞争:通常适用受影响的市场所在地法,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扰乱的是特定市场的竞争秩序。
- 环境损害:受害人往往可以选择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或导致损害的事件发生地法,以给予受害人更充分的保护。
- 知识产权侵权:受权利保护地法(即被请求保护国法)支配,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决定的。
第五步:政策与规则对确定方法的限制
在运用上述方法确定准据法时,还需受到两项根本性制度的制约:
- 强制性规则:即使根据上述方法应适用外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或与案件有紧密联系的第三国存在一些旨在保护重大公共利益(如经济、社会秩序、消费者、劳动者)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或限制外国准据法的适用。
- 公共秩序保留:如果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公共政策,则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适当的法律。
总结:
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僵硬(侵权行为地法)向多元、灵活(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的过程,并辅以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侵权,形成了专门化的具体规则。整个过程,最终都受到强制性规则和公共秩序保留这两道“安全阀”的制约。因此,现代确定方法是一个结合了规则(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原则(最密切联系)和制度(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的综合性、多层次法律选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