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际人道法中的攻击定义与规范》
字数 1579
更新时间 2025-12-27 07:12:11

《国际法上的国际人道法中的攻击定义与规范》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渊源定位
国际人道法(IHL),又称武装冲突法,其核心宗旨是在武装冲突中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以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对“攻击”的定义与规范,是IHL规制交战行为、落实区分原则(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和比例原则的核心起点。其主要的成文法渊源是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AP I),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AP II)和习惯国际人道法也包含相关规则。

第二步:攻击的法定定义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9条第1款,“攻击”被明确界定为“不论在进攻或防御中对敌人的暴力行为”。此定义的关键在于:

  1. 行为性质:必须是“暴力行为”,这意味着不仅包括传统的火力打击(如炮击、轰炸),还包括封锁、围困、网络攻击中能造成物理损害或功能丧失的操作,以及任何直接导致暴力后果的军事行动。
  2. 对象:针对的是“敌人”。这涵盖了敌方的战斗员和军事目标。
  3. 背景: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语境下,排除了和平时期的执法行动或国内骚乱中使用的武力。
  4. 不分攻防:无论是主动进攻还是防御性反击,只要构成暴力行为,均受攻击规则的约束。

第三步:攻击对象的区分与界定
攻击必须严格区分目标,这是攻击规范的基石。

  1. 合法攻击目标
    • 战斗员:指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武装部队成员(除医务人员、随军牧师等特定受保护人员外)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兵、志愿部队成员。
    • 军事目标:根据AP I第52条第2款,军事目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有效贡献;(2)在当时情况下,对其全部或部分的摧毁、缴获或中立化能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 例如,武器工厂、军营、通信枢纽、正在运送作战部队的军用列车等。
  2. 禁止攻击的对象(受保护对象)
    • 平民:除非并仅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期间,平民及其个人免受攻击。
    • 民用物体:所有非军事目标的物体。特别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化财产、礼拜场所、自然环境、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大坝、核电站)等。
    • 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包括因伤、病、遇船难而失去战斗力者,以及已明确表达投降意愿或无法自卫的战俘。

第四步:攻击行为的具体规则与原则
在明确了攻击定义和对象区分后,IHL对攻击行为本身施加了以下核心规则:

  1. 区分原则:冲突各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区分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攻击只能针对军事目标
  2. 比例原则(禁止过当攻击):AP I第51条第5款第2项禁止发动**“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指挥官在计划或决定攻击时,必须进行预估和权衡。
  3. 预防措施原则:攻击方在行动中负有积极义务(AP I第57条):
    • 核实目标:尽一切可能核实目标是军事目标而非受保护对象。
    • 选择手段与方法: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选择能避免或尽量减少附带平民损害的攻击手段和方法。
    • 取消或中止攻击:如果发现目标不是军事目标或攻击将违反比例原则,必须取消或中止攻击。
    • 有效警告:除非情况不许可,对可能影响平民人口的攻击应预先发出有效警告。
  4. 对受特殊保护对象的特别规定:例如,攻击文化财产、大坝等,需遵守更严格的条件。

第五步:违反攻击规范的后果
违反上述攻击定义与规范,可能构成战争罪,引发个人刑事责任。例如:

  • 故意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无区别的攻击(即不区分军事目标与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明知会造成过分附带损害的攻击(违反比例原则)。
    责任人可能受到国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ICC)等国际刑事法庭的起诉和审判。此外,受害国或个人的权利可能通过国家责任机制寻求赔偿。

《国际法上的国际人道法中的攻击定义与规范》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渊源定位
国际人道法(IHL),又称武装冲突法,其核心宗旨是在武装冲突中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以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对“攻击”的定义与规范,是IHL规制交战行为、落实区分原则(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和比例原则的核心起点。其主要的成文法渊源是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AP I),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AP II)和习惯国际人道法也包含相关规则。

第二步:攻击的法定定义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9条第1款,“攻击”被明确界定为“不论在进攻或防御中对敌人的暴力行为”。此定义的关键在于:

  1. 行为性质:必须是“暴力行为”,这意味着不仅包括传统的火力打击(如炮击、轰炸),还包括封锁、围困、网络攻击中能造成物理损害或功能丧失的操作,以及任何直接导致暴力后果的军事行动。
  2. 对象:针对的是“敌人”。这涵盖了敌方的战斗员和军事目标。
  3. 背景: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语境下,排除了和平时期的执法行动或国内骚乱中使用的武力。
  4. 不分攻防:无论是主动进攻还是防御性反击,只要构成暴力行为,均受攻击规则的约束。

第三步:攻击对象的区分与界定
攻击必须严格区分目标,这是攻击规范的基石。

  1. 合法攻击目标
    • 战斗员:指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武装部队成员(除医务人员、随军牧师等特定受保护人员外)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兵、志愿部队成员。
    • 军事目标:根据AP I第52条第2款,军事目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有效贡献;(2)在当时情况下,对其全部或部分的摧毁、缴获或中立化能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 例如,武器工厂、军营、通信枢纽、正在运送作战部队的军用列车等。
  2. 禁止攻击的对象(受保护对象)
    • 平民:除非并仅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期间,平民及其个人免受攻击。
    • 民用物体:所有非军事目标的物体。特别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化财产、礼拜场所、自然环境、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大坝、核电站)等。
    • 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包括因伤、病、遇船难而失去战斗力者,以及已明确表达投降意愿或无法自卫的战俘。

第四步:攻击行为的具体规则与原则
在明确了攻击定义和对象区分后,IHL对攻击行为本身施加了以下核心规则:

  1. 区分原则:冲突各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区分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攻击只能针对军事目标
  2. 比例原则(禁止过当攻击):AP I第51条第5款第2项禁止发动**“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指挥官在计划或决定攻击时,必须进行预估和权衡。
  3. 预防措施原则:攻击方在行动中负有积极义务(AP I第57条):
    • 核实目标:尽一切可能核实目标是军事目标而非受保护对象。
    • 选择手段与方法: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选择能避免或尽量减少附带平民损害的攻击手段和方法。
    • 取消或中止攻击:如果发现目标不是军事目标或攻击将违反比例原则,必须取消或中止攻击。
    • 有效警告:除非情况不许可,对可能影响平民人口的攻击应预先发出有效警告。
  4. 对受特殊保护对象的特别规定:例如,攻击文化财产、大坝等,需遵守更严格的条件。

第五步:违反攻击规范的后果
违反上述攻击定义与规范,可能构成战争罪,引发个人刑事责任。例如:

  • 故意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无区别的攻击(即不区分军事目标与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明知会造成过分附带损害的攻击(违反比例原则)。
    责任人可能受到国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ICC)等国际刑事法庭的起诉和审判。此外,受害国或个人的权利可能通过国家责任机制寻求赔偿。
《国际法上的国际人道法中的攻击定义与规范》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渊源定位 国际人道法(IHL),又称武装冲突法,其核心宗旨是在武装冲突中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以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对“攻击”的定义与规范,是IHL规制交战行为、落实区分原则(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和比例原则的核心起点。其主要的成文法渊源是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AP I),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AP II)和习惯国际人道法也包含相关规则。 第二步:攻击的法定定义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9条第1款, “攻击”被明确界定为“不论在进攻或防御中对敌人的暴力行为” 。此定义的关键在于: 行为性质 :必须是“暴力行为”,这意味着不仅包括传统的火力打击(如炮击、轰炸),还包括封锁、围困、网络攻击中能造成物理损害或功能丧失的操作,以及任何直接导致暴力后果的军事行动。 对象 :针对的是“敌人”。这涵盖了敌方的战斗员和军事目标。 背景 :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语境下,排除了和平时期的执法行动或国内骚乱中使用的武力。 不分攻防 :无论是主动进攻还是防御性反击,只要构成暴力行为,均受攻击规则的约束。 第三步:攻击对象的区分与界定 攻击必须严格区分目标,这是攻击规范的基石。 合法攻击目标 : 战斗员 :指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武装部队成员(除医务人员、随军牧师等特定受保护人员外)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兵、志愿部队成员。 军事目标 :根据AP I第52条第2款,军事目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有效贡献;(2)在当时情况下,对其全部或部分的摧毁、缴获或中立化能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 例如,武器工厂、军营、通信枢纽、正在运送作战部队的军用列车等。 禁止攻击的对象(受保护对象) : 平民 :除非并仅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期间,平民及其个人免受攻击。 民用物体 :所有非军事目标的物体。特别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化财产、礼拜场所、自然环境、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大坝、核电站)等。 失去战斗力的人员 :包括因伤、病、遇船难而失去战斗力者,以及已明确表达投降意愿或无法自卫的战俘。 第四步:攻击行为的具体规则与原则 在明确了攻击定义和对象区分后,IHL对攻击行为本身施加了以下核心规则: 区分原则 :冲突各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区分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 攻击只能针对军事目标 。 比例原则(禁止过当攻击) :AP I第51条第5款第2项禁止发动** “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指挥官在计划或决定攻击时,必须进行预估和权衡。 预防措施原则 :攻击方在行动中负有积极义务(AP I第57条): 核实目标 :尽一切可能核实目标是军事目标而非受保护对象。 选择手段与方法 :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选择能避免或尽量减少附带平民损害的攻击手段和方法。 取消或中止攻击 :如果发现目标不是军事目标或攻击将违反比例原则,必须取消或中止攻击。 有效警告 :除非情况不许可,对可能影响平民人口的攻击应预先发出有效警告。 对受特殊保护对象的特别规定 :例如,攻击文化财产、大坝等,需遵守更严格的条件。 第五步:违反攻击规范的后果 违反上述攻击定义与规范,可能构成战争罪,引发个人刑事责任。例如: 故意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无区别的攻击 (即不区分军事目标与平民或民用物体)。 发动明知会造成过分附带损害的攻击 (违反比例原则)。 责任人可能受到国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ICC)等国际刑事法庭的起诉和审判。此外,受害国或个人的权利可能通过国家责任机制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