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发行失败”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发行失败”是证券法中的一项特定制度,指在证券公开发行过程中,因未达到法定或预先设定的认购规模,导致发行行为无法最终成立、发行人无法获得预期募集资金的法律后果。其核心在于,公开发行并非一经启动就必然成功,而是设定了“最低成功门槛”,未达标则发行活动终止,相关资金需退还投资者。
第二步:核心制度目的与功能
此制度的设计主要服务于两大核心目的:
- 投资者保护:避免发行人(尤其是资质较弱者)在市场认购不踊跃的情况下强行发行成功,将可能缺乏投资价值的证券“塞”给市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给予了市场用“脚”投票的否决权。
- 市场约束与定价理性:将发行成功与否的决定权部分交由市场力量,能倒逼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拟定发行价格、规模时更加审慎、合理,反映真实市场需求,抑制“圈钱”冲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第三步:触发“发行失败”的具体法定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的,在法定发行期限届满时,若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百分之七十”,即为发行失败。这是中国法律明确的量化标准。需注意两点:
- 仅适用于代销:在代销方式下,承销商不承担包销义务,仅为销售代理,故销售不完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可能触发发行失败。在包销方式下,承销商需购入全部剩余证券,故对发行人而言不存在发行失败风险。
- 计算基数:判断是否达到70%的基数是“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即计划发行的全部股份,而非已出售的部分。
第四步:触发后的法定后续程序与后果
一旦触发发行失败条件,将自动启动以下法定程序,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
- 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必须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已经认购股票的投资者所缴纳的股款“全额返还”。这是发行人的强制性退款义务。
- 程序终止:整个本次公开发行程序终止。发行人需公告发行失败事宜。
- 后续影响:发行失败后,发行人可以总结经验,在未来条件具备时重新启动发行程序,但本次发行已告终结。
第五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与“发行中止”:发行中止是在发行过程中,因发生可能影响发行的重大事项(如诉讼、政策变化)而“暂停”发行程序,待事项消除后可能恢复。而发行失败是发行程序“终结”,无恢复可能。
- 与“发行撤销/注册无效”:后者指因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欺诈情形,被监管机构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是发行“合法性”的溯及既往否定。发行失败则是发行合法,但因“市场认购不足”这一商业原因而未成功。
- 与“绿鞋机制/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是承销商在市场认购踊跃时,可额外销售部分股份以稳定后市价格的“增发”选择权。发行失败关注的是“最低认购量不达标”,两者制度目的和触发场景截然不同。
综上所述,证券法中的“发行失败”是一项关键的市场化约束与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明确的定量标准和强制退款程序,确保了证券公开发行活动能真实反映市场需求,并在市场不认可时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退出。
证券法中的“发行失败”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发行失败”是证券法中的一项特定制度,指在证券公开发行过程中,因未达到法定或预先设定的认购规模,导致发行行为无法最终成立、发行人无法获得预期募集资金的法律后果。其核心在于,公开发行并非一经启动就必然成功,而是设定了“最低成功门槛”,未达标则发行活动终止,相关资金需退还投资者。
第二步:核心制度目的与功能
此制度的设计主要服务于两大核心目的:
- 投资者保护:避免发行人(尤其是资质较弱者)在市场认购不踊跃的情况下强行发行成功,将可能缺乏投资价值的证券“塞”给市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给予了市场用“脚”投票的否决权。
- 市场约束与定价理性:将发行成功与否的决定权部分交由市场力量,能倒逼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拟定发行价格、规模时更加审慎、合理,反映真实市场需求,抑制“圈钱”冲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第三步:触发“发行失败”的具体法定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的,在法定发行期限届满时,若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百分之七十”,即为发行失败。这是中国法律明确的量化标准。需注意两点:
- 仅适用于代销:在代销方式下,承销商不承担包销义务,仅为销售代理,故销售不完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可能触发发行失败。在包销方式下,承销商需购入全部剩余证券,故对发行人而言不存在发行失败风险。
- 计算基数:判断是否达到70%的基数是“拟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即计划发行的全部股份,而非已出售的部分。
第四步:触发后的法定后续程序与后果
一旦触发发行失败条件,将自动启动以下法定程序,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
- 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必须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已经认购股票的投资者所缴纳的股款“全额返还”。这是发行人的强制性退款义务。
- 程序终止:整个本次公开发行程序终止。发行人需公告发行失败事宜。
- 后续影响:发行失败后,发行人可以总结经验,在未来条件具备时重新启动发行程序,但本次发行已告终结。
第五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与“发行中止”:发行中止是在发行过程中,因发生可能影响发行的重大事项(如诉讼、政策变化)而“暂停”发行程序,待事项消除后可能恢复。而发行失败是发行程序“终结”,无恢复可能。
- 与“发行撤销/注册无效”:后者指因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欺诈情形,被监管机构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是发行“合法性”的溯及既往否定。发行失败则是发行合法,但因“市场认购不足”这一商业原因而未成功。
- 与“绿鞋机制/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是承销商在市场认购踊跃时,可额外销售部分股份以稳定后市价格的“增发”选择权。发行失败关注的是“最低认购量不达标”,两者制度目的和触发场景截然不同。
综上所述,证券法中的“发行失败”是一项关键的市场化约束与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明确的定量标准和强制退款程序,确保了证券公开发行活动能真实反映市场需求,并在市场不认可时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