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615
更新时间 2025-12-27 09:29:43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1. 核心概念界定
    首先,明确“风险负担”在合同法中的一般含义。它是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是“价金风险”的分配,即标的物没了,买受人(或被许可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价款(或许可费)。

  2. 在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一般规则
    为理解特殊性,需先了解一般规则。在买卖合同中,我国《民法典》主要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一个清晰的、以“交付”为分界点的物理风险转移规则。

  3.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引入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其特性在于:

    • 标的复合性:核心是经营资源(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等无形财产)的许可使用,而非单一有形物的买卖。
    • 履行持续性:合同履行是一个长期过程,包括持续的培训、督导、支持、信息提供等。
    • 经营同一性:被特许人需在特许人统一的品牌和体系下运营。
    • 利益相互依存性:双方利益深度捆绑,一方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另一方。
  4.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体现
    基于以上特性,风险负担规则不能简单套用“交付主义”,其特殊性体现在:

    • 风险类别的多元化:不仅包括有形资产(如店铺、设备)的意外毁损风险,更关键的是经营体系价值减损的风险。例如,因社会公共事件(如疫情)、特许人品牌声誉严重受损、核心技术被公开等非因双方过错导致特许经营权的商业价值急剧下降甚至归零。
    • 风险分担的阶段性:在合同履行不同阶段,风险承担主体可能不同。
      • 筹备开业阶段:被特许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选址、装修、购置设备。此阶段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业,相关投入损失的风险主要由被特许人承担,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合同约定,由特许人部分分担或延长筹备期。
      • 正常经营阶段:经营场所、设备等有形资产的风险,通常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被特许人承担。但经营体系价值的风险则复杂得多。若因特许人品牌自身问题(非被特许人造成)导致价值丧失,风险应由特许人承担,被特许人可主张减免特许费甚至解除合同。若因区域性、行业性风险导致经营困难,此风险更可能由被特许人承担。
    • 风险分配的原则侧重“控制力”与“收益关联”
      • 控制力原则:谁更能预防和控制风险,谁应承担更多风险。例如,对全国性品牌声誉的维护,特许人更有控制力,相关风险应更多由其承担。
      • 收益关联原则:经营风险往往与经营收益直接相关。被特许人作为直接经营者,享有经营收益,通常也需承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而特许人收取的是基于品牌和模式价值的特许费,其承担的风险更多是体系性、整体性的价值风险。
    • 法律后果的复杂性:风险实现后的法律后果不限于“价金风险”的分配。更常见的是:
      • 履行障碍:可能导致合同暂时或永久无法履行(如店铺被毁)。
      • 合同目的落空:经营价值丧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 费用调整:双方协商或依公平原则调整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等。
      • 损失分摊:基于公平原则,由法院裁量对重大损失进行合理分摊。
  5. 总结与实务要点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一个结合了有形财产风险无形经营资源价值风险、贯穿合同不同阶段、依据控制力与收益关联原则进行动态分配的复杂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约定、风险发生的原因、双方的控制能力、受影响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减损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运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规定进行个案裁量,而非机械适用某一固定标准。合同双方应在缔约时尽可能对各类重大风险(特别是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变化、品牌危机等)的后果处理做出明确安排。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1. 核心概念界定
    首先,明确“风险负担”在合同法中的一般含义。它是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是“价金风险”的分配,即标的物没了,买受人(或被许可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价款(或许可费)。

  2. 在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一般规则
    为理解特殊性,需先了解一般规则。在买卖合同中,我国《民法典》主要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一个清晰的、以“交付”为分界点的物理风险转移规则。

  3.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引入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其特性在于:

    • 标的复合性:核心是经营资源(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等无形财产)的许可使用,而非单一有形物的买卖。
    • 履行持续性:合同履行是一个长期过程,包括持续的培训、督导、支持、信息提供等。
    • 经营同一性:被特许人需在特许人统一的品牌和体系下运营。
    • 利益相互依存性:双方利益深度捆绑,一方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另一方。
  4.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体现
    基于以上特性,风险负担规则不能简单套用“交付主义”,其特殊性体现在:

    • 风险类别的多元化:不仅包括有形资产(如店铺、设备)的意外毁损风险,更关键的是经营体系价值减损的风险。例如,因社会公共事件(如疫情)、特许人品牌声誉严重受损、核心技术被公开等非因双方过错导致特许经营权的商业价值急剧下降甚至归零。
    • 风险分担的阶段性:在合同履行不同阶段,风险承担主体可能不同。
      • 筹备开业阶段:被特许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选址、装修、购置设备。此阶段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业,相关投入损失的风险主要由被特许人承担,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合同约定,由特许人部分分担或延长筹备期。
      • 正常经营阶段:经营场所、设备等有形资产的风险,通常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被特许人承担。但经营体系价值的风险则复杂得多。若因特许人品牌自身问题(非被特许人造成)导致价值丧失,风险应由特许人承担,被特许人可主张减免特许费甚至解除合同。若因区域性、行业性风险导致经营困难,此风险更可能由被特许人承担。
    • 风险分配的原则侧重“控制力”与“收益关联”
      • 控制力原则:谁更能预防和控制风险,谁应承担更多风险。例如,对全国性品牌声誉的维护,特许人更有控制力,相关风险应更多由其承担。
      • 收益关联原则:经营风险往往与经营收益直接相关。被特许人作为直接经营者,享有经营收益,通常也需承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而特许人收取的是基于品牌和模式价值的特许费,其承担的风险更多是体系性、整体性的价值风险。
    • 法律后果的复杂性:风险实现后的法律后果不限于“价金风险”的分配。更常见的是:
      • 履行障碍:可能导致合同暂时或永久无法履行(如店铺被毁)。
      • 合同目的落空:经营价值丧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 费用调整:双方协商或依公平原则调整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等。
      • 损失分摊:基于公平原则,由法院裁量对重大损失进行合理分摊。
  5. 总结与实务要点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一个结合了有形财产风险无形经营资源价值风险、贯穿合同不同阶段、依据控制力与收益关联原则进行动态分配的复杂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约定、风险发生的原因、双方的控制能力、受影响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减损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运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规定进行个案裁量,而非机械适用某一固定标准。合同双方应在缔约时尽可能对各类重大风险(特别是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变化、品牌危机等)的后果处理做出明确安排。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核心概念界定 首先,明确“风险负担”在合同法中的一般含义。它是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是“价金风险”的分配,即标的物没了,买受人(或被许可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价款(或许可费)。 在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一般规则 为理解特殊性,需先了解一般规则。在买卖合同中,我国《民法典》主要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一个清晰的、以“交付”为分界点的物理风险转移规则。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引入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其特性在于: 标的复合性 :核心是经营资源(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等无形财产)的许可使用,而非单一有形物的买卖。 履行持续性 :合同履行是一个长期过程,包括持续的培训、督导、支持、信息提供等。 经营同一性 :被特许人需在特许人统一的品牌和体系下运营。 利益相互依存性 :双方利益深度捆绑,一方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另一方。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殊”体现 基于以上特性,风险负担规则不能简单套用“交付主义”,其特殊性体现在: 风险类别的多元化 :不仅包括有形资产(如店铺、设备)的意外毁损风险,更关键的是 经营体系价值减损的风险 。例如,因社会公共事件(如疫情)、特许人品牌声誉严重受损、核心技术被公开等非因双方过错导致特许经营权的商业价值急剧下降甚至归零。 风险分担的阶段性 :在合同履行不同阶段,风险承担主体可能不同。 筹备开业阶段 :被特许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选址、装修、购置设备。此阶段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业,相关投入损失的风险主要由被特许人承担,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合同约定,由特许人部分分担或延长筹备期。 正常经营阶段 :经营场所、设备等有形资产的风险,通常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被特许人承担。但 经营体系价值 的风险则复杂得多。若因特许人品牌自身问题(非被特许人造成)导致价值丧失,风险应由特许人承担,被特许人可主张减免特许费甚至解除合同。若因区域性、行业性风险导致经营困难,此风险更可能由被特许人承担。 风险分配的原则侧重“控制力”与“收益关联” : 控制力原则 :谁更能预防和控制风险,谁应承担更多风险。例如,对全国性品牌声誉的维护,特许人更有控制力,相关风险应更多由其承担。 收益关联原则 :经营风险往往与经营收益直接相关。被特许人作为直接经营者,享有经营收益,通常也需承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而特许人收取的是基于品牌和模式价值的特许费,其承担的风险更多是体系性、整体性的价值风险。 法律后果的复杂性 :风险实现后的法律后果不限于“价金风险”的分配。更常见的是: 履行障碍 :可能导致合同暂时或永久无法履行(如店铺被毁)。 合同目的落空 :经营价值丧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费用调整 :双方协商或依公平原则调整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等。 损失分摊 :基于公平原则,由法院裁量对重大损失进行合理分摊。 总结与实务要点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一个结合了 有形财产风险 与 无形经营资源价值风险 、贯穿 合同不同阶段 、依据 控制力与收益关联原则 进行动态分配的复杂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约定、风险发生的原因、双方的控制能力、受影响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减损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运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规定进行个案裁量,而非机械适用某一固定标准。合同双方应在缔约时尽可能对各类重大风险(特别是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变化、品牌危机等)的后果处理做出明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