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的笔录补正
字数 1356
更新时间 2025-12-27 10:01:16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的笔录补正

  1. 概念界定
    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的笔录补正,是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特定情境下,当听证主持机关就一份存在瑕疵或遗漏的听证笔录组织专门的补正听证会时,为记录该次补正听证会过程所形成的新的笔录,同样需要进行补正的程序环节。它是对听证笔录补正听证这一子程序自身形成的记录(即“二次笔录”)进行校正和完善的过程,是听证笔录补正制度在更深层次、更具体程序中的延伸和体现。

  2. 产生前提
    此程序产生的逻辑前提严格限定于已启动“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程序的情形。当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等主体对原始听证笔录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听证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通过再次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核实、澄清或补充记录内容时,便会启动补正听证。在本次补正听证会上,会形成一份新的笔录,专门记载补正听证的过程、各方陈述、质证及结论。这份新笔录本身也可能因记录错误、遗漏关键发言、未准确反映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或观点等原因,需要启动新一轮的补正程序。

  3. 启动主体与事由
    启动此“对补正听证笔录的补正”程序的主体,与普通听证笔录补正类似,主要包括参与补正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主持人。启动事由针对的是补正听证所形成的笔录,具体事由包括:1. 笔录对补正听证中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记录不准确、不完整;2. 对补正听证中各方围绕原始笔录异议点进行辩论的核心观点记录有误或遗漏;3. 笔录未能清晰反映补正听证后对原始笔录所作出的具体补正结论及依据;4. 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

  4. 申请与审查程序

    • 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补正听证笔录有误,应在被告知或收到该笔录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通常参照一般听证笔录补正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实施机关提出补正申请,并需明确说明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理由,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据。
    • 审查:听证实施机关(通常仍由原听证主持部门负责)收到申请后,需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可补正范围、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与首次补正相比,此时审查需特别关注申请补正的内容是否属于补正听证程序中已实际涉及并应予记录的事项,避免借机引入新议题。
  5. 补正方式与决定
    经审查,认定补正申请成立的,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对补正听证笔录进行补正。补正方式主要包括直接修正笔误、根据补正听证的录音录像核对补充遗漏内容等。补正决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补正后的笔录重新交由相关当事人核对确认。若涉及重大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能需要向所有补正听证的参加人送达补正后的笔录。此补正决定是最终决定,一般不可再针对此“补正后的补正听证笔录”启动另一个层级的补正听证。

  6. 法律意义与边界
    此程序的存在,体现了行政许可程序对程序正当记录真实原则的极致追求,旨在确保作为补正程序自身载体的笔录也准确无误,从而保障整个补正过程的完整性与公信力。其核心边界在于,它严格服务于“补正听证”这一特定程序,是程序内的程序,其补正对象和事由必须严格限定在本次补正听证会所讨论和决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补正听证的议题,更不能回溯至原始听证的实质内容进行再次变更,否则将导致程序循环和效率低下。它是对听证笔录补正制度的精细化和补充,而非无限制的程序叠加。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的笔录补正

  1. 概念界定
    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的笔录补正,是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特定情境下,当听证主持机关就一份存在瑕疵或遗漏的听证笔录组织专门的补正听证会时,为记录该次补正听证会过程所形成的新的笔录,同样需要进行补正的程序环节。它是对听证笔录补正听证这一子程序自身形成的记录(即“二次笔录”)进行校正和完善的过程,是听证笔录补正制度在更深层次、更具体程序中的延伸和体现。

  2. 产生前提
    此程序产生的逻辑前提严格限定于已启动“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程序的情形。当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等主体对原始听证笔录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听证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通过再次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核实、澄清或补充记录内容时,便会启动补正听证。在本次补正听证会上,会形成一份新的笔录,专门记载补正听证的过程、各方陈述、质证及结论。这份新笔录本身也可能因记录错误、遗漏关键发言、未准确反映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或观点等原因,需要启动新一轮的补正程序。

  3. 启动主体与事由
    启动此“对补正听证笔录的补正”程序的主体,与普通听证笔录补正类似,主要包括参与补正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主持人。启动事由针对的是补正听证所形成的笔录,具体事由包括:1. 笔录对补正听证中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记录不准确、不完整;2. 对补正听证中各方围绕原始笔录异议点进行辩论的核心观点记录有误或遗漏;3. 笔录未能清晰反映补正听证后对原始笔录所作出的具体补正结论及依据;4. 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

  4. 申请与审查程序

    • 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补正听证笔录有误,应在被告知或收到该笔录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通常参照一般听证笔录补正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实施机关提出补正申请,并需明确说明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理由,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据。
    • 审查:听证实施机关(通常仍由原听证主持部门负责)收到申请后,需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可补正范围、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与首次补正相比,此时审查需特别关注申请补正的内容是否属于补正听证程序中已实际涉及并应予记录的事项,避免借机引入新议题。
  5. 补正方式与决定
    经审查,认定补正申请成立的,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对补正听证笔录进行补正。补正方式主要包括直接修正笔误、根据补正听证的录音录像核对补充遗漏内容等。补正决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补正后的笔录重新交由相关当事人核对确认。若涉及重大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能需要向所有补正听证的参加人送达补正后的笔录。此补正决定是最终决定,一般不可再针对此“补正后的补正听证笔录”启动另一个层级的补正听证。

  6. 法律意义与边界
    此程序的存在,体现了行政许可程序对程序正当记录真实原则的极致追求,旨在确保作为补正程序自身载体的笔录也准确无误,从而保障整个补正过程的完整性与公信力。其核心边界在于,它严格服务于“补正听证”这一特定程序,是程序内的程序,其补正对象和事由必须严格限定在本次补正听证会所讨论和决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补正听证的议题,更不能回溯至原始听证的实质内容进行再次变更,否则将导致程序循环和效率低下。它是对听证笔录补正制度的精细化和补充,而非无限制的程序叠加。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的笔录补正 概念界定 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的笔录补正,是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特定情境下,当听证主持机关就一份存在瑕疵或遗漏的听证笔录组织专门的补正听证会时,为记录该次补正听证会过程所形成的新的笔录,同样需要进行补正的程序环节。它是对听证笔录补正听证这一子程序自身形成的记录(即“二次笔录”)进行校正和完善的过程,是听证笔录补正制度在更深层次、更具体程序中的延伸和体现。 产生前提 此程序产生的逻辑前提严格限定于已启动“听证笔录补正听证”程序的情形。当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等主体对原始听证笔录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听证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通过再次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核实、澄清或补充记录内容时,便会启动补正听证。在本次补正听证会上,会形成一份新的笔录,专门记载补正听证的过程、各方陈述、质证及结论。这份新笔录本身也可能因记录错误、遗漏关键发言、未准确反映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或观点等原因,需要启动新一轮的补正程序。 启动主体与事由 启动此“对补正听证笔录的补正”程序的主体,与普通听证笔录补正类似,主要包括参与补正听证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以及 听证主持人 。启动事由针对的是 补正听证所形成的笔录 ,具体事由包括:1. 笔录对补正听证中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记录不准确、不完整;2. 对补正听证中各方围绕原始笔录异议点进行辩论的核心观点记录有误或遗漏;3. 笔录未能清晰反映补正听证后对原始笔录所作出的具体补正结论及依据;4. 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 申请与审查程序 申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补正听证笔录有误,应在被告知或收到该笔录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通常参照一般听证笔录补正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实施机关提出补正申请,并需明确说明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理由,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据。 审查 :听证实施机关(通常仍由原听证主持部门负责)收到申请后,需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可补正范围、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与首次补正相比,此时审查需特别关注申请补正的内容是否属于补正听证程序中已实际涉及并应予记录的事项,避免借机引入新议题。 补正方式与决定 经审查,认定补正申请成立的,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对补正听证笔录进行补正。补正方式主要包括直接修正笔误、根据补正听证的录音录像核对补充遗漏内容等。补正决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补正后的笔录重新交由相关当事人核对确认。若涉及重大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可能需要向所有补正听证的参加人送达补正后的笔录。此补正决定是最终决定,一般不可再针对此“补正后的补正听证笔录”启动另一个层级的补正听证。 法律意义与边界 此程序的存在,体现了行政许可程序对 程序正当 和 记录真实 原则的极致追求,旨在确保作为补正程序自身载体的笔录也准确无误,从而保障整个补正过程的完整性与公信力。其 核心边界 在于,它严格服务于“补正听证”这一特定程序,是程序内的程序,其补正对象和事由必须严格限定在本次补正听证会所讨论和决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补正听证的议题,更不能回溯至原始听证的实质内容进行再次变更,否则将导致程序循环和效率低下。它是对听证笔录补正制度的精细化和补充,而非无限制的程序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