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中的“贸易平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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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贸易平衡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措施,属于履行要求的一种。它通常以东道国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外国投资企业(例如,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必须将其产品出口的价值与其进口的投入(如原材料、零部件)的价值保持在一定比例之内,或将其外汇流入与流出相平衡。其核心目的是限制企业的进口,鼓励出口,以缓解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压力,保护本国外汇储备。 -
协议背景:TRIMs协议为何禁止此类要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于1995年生效。其立法宗旨是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协议认为,“贸易平衡要求”通过强制限制企业进口,人为地扭曲了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国际贸易流向,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的两项核心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第4款):该原则要求对进口产品在税收、规章等国内管理措施上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贸易平衡要求”通过限制企业使用进口产品(作为投入物),实际上歧视了进口产品,使国内投入物获得了更有利的竞争条件。
-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GATT第11条第1款):该原则一般性地禁止对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贸易平衡要求”通过设定进口与出口的比例联系,实质上构成了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因为它将企业可进口的数量与其出口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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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TRIMs协议的具体规定与例示清单
TRIMs协议本身条文简洁,其禁止性规定的核心体现在附件《例示清单》 中。该清单明确列出了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在违反GATT第3.4条的项下,清单第1条明确指出:“无论是通过限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还是通过限定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对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进行限制”,均是被禁止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正是通过对企业可进口的投入物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通常与出口挂钩),从而落入此条禁止范围。
- 在违反GATT第11.1条的项下,清单第2条指出:“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收入相关水平上的方式,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平衡要求通常也伴随外汇管制,即企业用于进口支付的外汇不能超过其出口创汇额,这直接构成了对进口的外汇限制,因此也被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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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应用与争端案例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多起案件涉及对“贸易平衡要求”的指控。例如,在“印度—汽车产业措施案”(DS146, DS175)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印度要求汽车制造商签订包含“贸易平衡要求”的谅解备忘录,违反了TRIMs协议。该要求迫使制造商通过出口来“赚取”进口零部件所需的外汇额度,构成对进口的限制,歧视了进口零部件,从而违反了GATT第3.4条和第11.1条,也因此违反了TRIMs协议。 -
核心要点与影响总结
- 性质:“贸易平衡要求”是一种典型的履行要求,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贸易自主权。
- 违法性:因其歧视进口产品和构成进口数量限制,被TRIMs协议明确禁止。
- 法律依据:禁止的直接法律基础是TRIMs协议《例示清单》第1条和第2条,其根源在于对GATT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违反。
- 政策启示:对WTO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制定外资政策时需避免采用此类被明确禁止的措施。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若东道国存在此类强制要求,可依据TRIMs协议和WTO规则寻求救济。TRIMs协议通过禁止此类措施,旨在建立一个更自由、更少扭曲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中的“贸易平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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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贸易平衡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措施,属于履行要求的一种。它通常以东道国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外国投资企业(例如,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必须将其产品出口的价值与其进口的投入(如原材料、零部件)的价值保持在一定比例之内,或将其外汇流入与流出相平衡。其核心目的是限制企业的进口,鼓励出口,以缓解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压力,保护本国外汇储备。 -
协议背景:TRIMs协议为何禁止此类要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于1995年生效。其立法宗旨是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协议认为,“贸易平衡要求”通过强制限制企业进口,人为地扭曲了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国际贸易流向,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的两项核心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第4款):该原则要求对进口产品在税收、规章等国内管理措施上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贸易平衡要求”通过限制企业使用进口产品(作为投入物),实际上歧视了进口产品,使国内投入物获得了更有利的竞争条件。
-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GATT第11条第1款):该原则一般性地禁止对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贸易平衡要求”通过设定进口与出口的比例联系,实质上构成了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因为它将企业可进口的数量与其出口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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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TRIMs协议的具体规定与例示清单
TRIMs协议本身条文简洁,其禁止性规定的核心体现在附件《例示清单》 中。该清单明确列出了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在违反GATT第3.4条的项下,清单第1条明确指出:“无论是通过限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还是通过限定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对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进行限制”,均是被禁止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正是通过对企业可进口的投入物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通常与出口挂钩),从而落入此条禁止范围。
- 在违反GATT第11.1条的项下,清单第2条指出:“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收入相关水平上的方式,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平衡要求通常也伴随外汇管制,即企业用于进口支付的外汇不能超过其出口创汇额,这直接构成了对进口的外汇限制,因此也被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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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应用与争端案例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多起案件涉及对“贸易平衡要求”的指控。例如,在“印度—汽车产业措施案”(DS146, DS175)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印度要求汽车制造商签订包含“贸易平衡要求”的谅解备忘录,违反了TRIMs协议。该要求迫使制造商通过出口来“赚取”进口零部件所需的外汇额度,构成对进口的限制,歧视了进口零部件,从而违反了GATT第3.4条和第11.1条,也因此违反了TRIMs协议。 -
核心要点与影响总结
- 性质:“贸易平衡要求”是一种典型的履行要求,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贸易自主权。
- 违法性:因其歧视进口产品和构成进口数量限制,被TRIMs协议明确禁止。
- 法律依据:禁止的直接法律基础是TRIMs协议《例示清单》第1条和第2条,其根源在于对GATT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违反。
- 政策启示:对WTO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制定外资政策时需避免采用此类被明确禁止的措施。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若东道国存在此类强制要求,可依据TRIMs协议和WTO规则寻求救济。TRIMs协议通过禁止此类措施,旨在建立一个更自由、更少扭曲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