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孳息”处理
字数 2045
更新时间 2025-12-27 12:55:53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孳息”处理

  1. 概念引入:什么是“违法所得”的孳息?

    • 首先,需要明确“违法所得”通常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收入或财物。例如,销售伪劣产品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或未经许可经营所获的全部经营额。
    • 孳息,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指由原物(或称“本体”)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分为两类:
      •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属性而产生的出产物或收益。例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崽,存款(作为本金)在自然状态下随时间可能产生的“利息”(但在现代金融中,利息更多是法定孳息)。
      •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例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出借金钱的利息。
    • 那么,“违法所得的孳息”,就是指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收入或财物(即“违法所得本体”)为基础,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自然产生或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新的收益。例如,将销售伪劣产品获得的10万元货款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用非法经营所得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将违法建设的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
  2. 处理原则: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 这是核心问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与实践,处理原则是区分对待,并非一概没收或一概不没收。关键在于审查孳息的产生是否与违法行为本身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
    • 一般原则:以没收为原则,以不没收为例外。
      • 通常认为,既然“违法所得”本身是违法的,应予以没收,那么由该违法本金(或财物)所产生的孳息,是违法状态的延续和违法利益的扩大,原则上也应一并予以追缴或没收,以彻底剥夺违法者的不当得利,恢复合法状态,并体现处罚的惩戒性。这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
  3. 具体情形分析与区分标准

    • 应予没收的孳息
      1. 法定孳息: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予没收。例如,违法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违法经营资金的理财收益、违法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等。因为这些收益的产生直接依赖于违法本金的存在,是违法本金在金融或租赁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产出”,与违法行为具有间接但明确的关联性。
      2. 具有“对价”性质的后续经营收益:如果违法行为是经营性的(如无证经营),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前,违法者利用初始违法所得进行再投资、再生产、再经营所产生的“利润”或“增值部分”,通常也被视为违法所得的延伸或转化形式,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新的“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孳息/收益,一并处理。其性质更接近“经营所得”而非纯粹的自然孳息。
    • 可能不予没收的孳息(例外情形)
      1. 纯粹的自然孳息,且与违法行为关联性极弱:例如,用违法所得购买了一头奶牛,之后该奶牛自然产下的牛犊(天然孳息)。如果该牛犊的产生完全依赖于奶牛的自然生育规律,与最初的违法行为(如用赃款购买)的违法性关联已非常间接、薄弱,执法机关在裁量时,有时会基于“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后决定不予没收,而仅没收作为本体的奶牛。但这并非绝对,实践中存在争议和裁量空间。
      2. 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孳息:如果违法所得(如一台机器)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该第三人合法使用该机器并产生收益(如生产了产品),通常不能没收该第三人的合法劳动收益。此时,孳息与违法行为的关联链条因第三人的合法介入而切断。但违法所得本体(机器)仍应被追缴。
      3. 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某些特别法可能对特定领域违法所得的孳息处理有明确规定,应优先适用。例如,在证券期货领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政处罚中,相关规章对违法所得的利息计算有具体规定。
  4. 证明责任与计算方式

    • 证明责任:原则上,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特定的收益(孳息)来源于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或资金。当事人也可以提供反证,证明其收益有合法来源。
    • 计算方式:对于法定孳息(如利息),计算相对明确,通常有银行记录、合同约定等依据。对于经营收益类的孳息,计算较为复杂,可能需要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确定在扣除合理成本(如合法经营部分对应的成本,但此处的成本扣除争议较大)后,归属于违法本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计算时点一般截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或被查处之日。
  5. 程序要求

    • 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包含孳息)的决定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没收的总额,并对其中属于孳息的部分进行说明或列举,履行说明理由义务。
    • 如果没收的金额中包含较大价值的孳息,可能触发对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义务(如果该孳息与本体合计达到“较大数额”标准)。
    • 当事人对孳息的认定和计算不服,可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或事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总结:处理“违法所得”的孳息,核心在于判断孳息与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遵循“彻底剥夺违法利益”的原则,一般应予没收,尤其是法定孳息和基于违法所得持续经营产生的收益。但对于关联性极弱的纯粹自然孳息等特殊情况,需审慎裁量。行政机关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并需在处罚决定中清晰说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孳息”处理

  1. 概念引入:什么是“违法所得”的孳息?

    • 首先,需要明确“违法所得”通常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收入或财物。例如,销售伪劣产品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或未经许可经营所获的全部经营额。
    • 孳息,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指由原物(或称“本体”)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分为两类:
      •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属性而产生的出产物或收益。例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崽,存款(作为本金)在自然状态下随时间可能产生的“利息”(但在现代金融中,利息更多是法定孳息)。
      •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例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出借金钱的利息。
    • 那么,“违法所得的孳息”,就是指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收入或财物(即“违法所得本体”)为基础,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自然产生或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新的收益。例如,将销售伪劣产品获得的10万元货款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用非法经营所得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将违法建设的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
  2. 处理原则: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 这是核心问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与实践,处理原则是区分对待,并非一概没收或一概不没收。关键在于审查孳息的产生是否与违法行为本身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
    • 一般原则:以没收为原则,以不没收为例外。
      • 通常认为,既然“违法所得”本身是违法的,应予以没收,那么由该违法本金(或财物)所产生的孳息,是违法状态的延续和违法利益的扩大,原则上也应一并予以追缴或没收,以彻底剥夺违法者的不当得利,恢复合法状态,并体现处罚的惩戒性。这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
  3. 具体情形分析与区分标准

    • 应予没收的孳息
      1. 法定孳息: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予没收。例如,违法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违法经营资金的理财收益、违法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等。因为这些收益的产生直接依赖于违法本金的存在,是违法本金在金融或租赁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产出”,与违法行为具有间接但明确的关联性。
      2. 具有“对价”性质的后续经营收益:如果违法行为是经营性的(如无证经营),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前,违法者利用初始违法所得进行再投资、再生产、再经营所产生的“利润”或“增值部分”,通常也被视为违法所得的延伸或转化形式,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新的“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孳息/收益,一并处理。其性质更接近“经营所得”而非纯粹的自然孳息。
    • 可能不予没收的孳息(例外情形)
      1. 纯粹的自然孳息,且与违法行为关联性极弱:例如,用违法所得购买了一头奶牛,之后该奶牛自然产下的牛犊(天然孳息)。如果该牛犊的产生完全依赖于奶牛的自然生育规律,与最初的违法行为(如用赃款购买)的违法性关联已非常间接、薄弱,执法机关在裁量时,有时会基于“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后决定不予没收,而仅没收作为本体的奶牛。但这并非绝对,实践中存在争议和裁量空间。
      2. 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孳息:如果违法所得(如一台机器)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该第三人合法使用该机器并产生收益(如生产了产品),通常不能没收该第三人的合法劳动收益。此时,孳息与违法行为的关联链条因第三人的合法介入而切断。但违法所得本体(机器)仍应被追缴。
      3. 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某些特别法可能对特定领域违法所得的孳息处理有明确规定,应优先适用。例如,在证券期货领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政处罚中,相关规章对违法所得的利息计算有具体规定。
  4. 证明责任与计算方式

    • 证明责任:原则上,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特定的收益(孳息)来源于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或资金。当事人也可以提供反证,证明其收益有合法来源。
    • 计算方式:对于法定孳息(如利息),计算相对明确,通常有银行记录、合同约定等依据。对于经营收益类的孳息,计算较为复杂,可能需要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确定在扣除合理成本(如合法经营部分对应的成本,但此处的成本扣除争议较大)后,归属于违法本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计算时点一般截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或被查处之日。
  5. 程序要求

    • 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包含孳息)的决定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没收的总额,并对其中属于孳息的部分进行说明或列举,履行说明理由义务。
    • 如果没收的金额中包含较大价值的孳息,可能触发对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义务(如果该孳息与本体合计达到“较大数额”标准)。
    • 当事人对孳息的认定和计算不服,可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或事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总结:处理“违法所得”的孳息,核心在于判断孳息与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遵循“彻底剥夺违法利益”的原则,一般应予没收,尤其是法定孳息和基于违法所得持续经营产生的收益。但对于关联性极弱的纯粹自然孳息等特殊情况,需审慎裁量。行政机关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并需在处罚决定中清晰说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孳息”处理 概念引入:什么是“违法所得”的孳息? 首先,需要明确“违法所得”通常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收入或财物。例如,销售伪劣产品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或未经许可经营所获的全部经营额。 孳息 ,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指由原物(或称“本体”)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分为两类: 天然孳息 :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属性而产生的出产物或收益。例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崽,存款(作为本金)在自然状态下随时间可能产生的“利息”(但在现代金融中,利息更多是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 :指原物依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例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出借金钱的利息。 那么, “违法所得的孳息” ,就是指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收入或财物(即“违法所得本体”)为基础,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自然产生或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新的收益。例如,将销售伪劣产品获得的10万元货款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用非法经营所得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将违法建设的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 处理原则: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这是核心问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与实践,处理原则是 区分对待 ,并非一概没收或一概不没收。关键在于审查孳息的产生是否与违法行为本身存在 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以及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 一般原则:以没收为原则,以不没收为例外。 通常认为,既然“违法所得”本身是违法的,应予以没收,那么由该违法本金(或财物)所产生的孳息,是违法状态的延续和违法利益的扩大,原则上也应一并予以追缴或没收,以彻底剥夺违法者的不当得利,恢复合法状态,并体现处罚的惩戒性。这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 具体情形分析与区分标准 应予没收的孳息 : 法定孳息 :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予没收。例如,违法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违法经营资金的理财收益、违法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等。因为这些收益的产生直接依赖于违法本金的存在,是违法本金在金融或租赁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产出”,与违法行为具有间接但明确的关联性。 具有“对价”性质的后续经营收益 :如果违法行为是经营性的(如无证经营),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前,违法者利用初始违法所得进行再投资、再生产、再经营所产生的“利润”或“增值部分”,通常也被视为违法所得的延伸或转化形式,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新的“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孳息/收益,一并处理。其性质更接近“经营所得”而非纯粹的自然孳息。 可能不予没收的孳息(例外情形) : 纯粹的自然孳息,且与违法行为关联性极弱 :例如,用违法所得购买了一头奶牛,之后该奶牛自然产下的牛犊(天然孳息)。如果该牛犊的产生完全依赖于奶牛的自然生育规律,与最初的违法行为(如用赃款购买)的违法性关联已非常间接、薄弱,执法机关在裁量时,有时会基于“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后决定不予没收,而仅没收作为本体的奶牛。但这并非绝对,实践中存在争议和裁量空间。 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孳息 :如果违法所得(如一台机器)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该第三人合法使用该机器并产生收益(如生产了产品),通常不能没收该第三人的合法劳动收益。此时,孳息与违法行为的关联链条因第三人的合法介入而切断。但违法所得本体(机器)仍应被追缴。 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 :某些特别法可能对特定领域违法所得的孳息处理有明确规定,应优先适用。例如,在证券期货领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政处罚中,相关规章对违法所得的利息计算有具体规定。 证明责任与计算方式 证明责任 :原则上,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特定的收益(孳息)来源于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或资金。当事人也可以提供反证,证明其收益有合法来源。 计算方式 :对于法定孳息(如利息),计算相对明确,通常有银行记录、合同约定等依据。对于经营收益类的孳息,计算较为复杂,可能需要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确定在扣除合理成本(如合法经营部分对应的成本,但此处的成本扣除争议较大)后,归属于违法本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计算时点一般截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或被查处之日。 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包含孳息)的决定时,必须在 处罚决定书 中明确载明没收的总额,并对其中属于孳息的部分进行说明或列举,履行 说明理由 义务。 如果没收的金额中包含较大价值的孳息,可能触发对当事人 听证权利 的告知义务(如果该孳息与本体合计达到“较大数额”标准)。 当事人对孳息的认定和计算不服,可以依法行使 陈述、申辩权 ,申请 听证 ,或事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总结 :处理“违法所得”的孳息,核心在于判断孳息与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遵循“彻底剥夺违法利益”的原则,一般应予没收,尤其是法定孳息和基于违法所得持续经营产生的收益。但对于关联性极弱的纯粹自然孳息等特殊情况,需审慎裁量。行政机关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并需在处罚决定中清晰说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