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豁免
字数 1428
更新时间 2025-12-27 13:46:31

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豁免

第一步:理解“国家管辖豁免”的基本概念
“国家管辖豁免”,也称为“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原则上不受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和具体体现——“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简单来说,你不能在自己国家的法庭上,把另一个主权国家告上法庭,就像你不能在自己的家里审判你的邻居一样。

第二步:豁免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演变

  1. 绝对豁免理论:这是早期的传统理论,盛行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它认为,只要行为主体是国家,无论其行为的性质是“统治权行为”还是“管理权行为”,都应一律享有豁免。这反映了当时国家活动主要限于政治、外交、军事等公法领域的现实。
  2. 限制豁免理论:随着20世纪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商业、贸易等私人主体也能从事的活动,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发展并成为主流。它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区分:
    • 统治权行为:也称“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如立法、司法、签订条约、国防、外交等。对此类行为,国家仍享有豁免。
    • 管理权行为:也称“商业交易行为”或“私法行为”,如国家从事的货物买卖、运输合同、投资、借贷等商业活动。对此类行为,国家不应享有豁免,外国法院可以管辖。

第三步:限制豁免理论的适用与关键问题
在适用限制豁免理论时,需解决以下具体问题:

  1. 如何区分“统治权行为”与“管理权行为”? 国际实践并无统一公式,通常采用“性质论”为主,“目的论”为辅的标准。即判断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为商业性(如签订购买大米的合同),而非其背后的政治或公共目的(如购买大米用于赈灾)。
  2. “国家”包括哪些实体? 通常包括:国家及其政府机关、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家实体(如中央银行)、以及代表国家行事的机构和官员。
  3. 豁免的范围:豁免不仅指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管辖豁免),也延伸至诉讼的各阶段,包括免于判决前的财产扣押和最终判决的强制执行(执行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标准比管辖豁免更为严格,即使对国家的一项商业行为作出了判决,要强制执行该国家的财产(特别是使馆财产、军事财产、中央银行财产等)也极为困难。

第四步: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虽然习惯国际法是该领域的主要渊源,但也有一些重要的条约编纂努力:

  1.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是目前最全面的国际条约,于2004年通过,2005年开放签署,现已生效。该公约采纳了限制豁免理论,详细列举了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类型(如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并对诉讼程序和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它代表了该领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对各国实践具有重要指导和影响。

第五步:中国在该领域的实践
中国的立场和实践经历了显著演变:

  1. 早期立场:长期主张和坚持绝对豁免理论。
  2. 立场转变: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法院实践和立法上逐渐转向限制豁免理论。例如,在涉及外国国家的商业交易案件中,中国法院在一些案例中已不再给予豁免。
  3. 《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9月1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正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明确规定了外国国家在中国法院不享有豁免的若干情形(如涉及商业活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并规定了相关诉讼程序。这标志着中国在国家管辖豁免制度上与国际主流实践全面接轨,也意味着中国企业和个人未来可以依据该法在中国法院起诉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豁免

第一步:理解“国家管辖豁免”的基本概念
“国家管辖豁免”,也称为“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原则上不受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和具体体现——“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简单来说,你不能在自己国家的法庭上,把另一个主权国家告上法庭,就像你不能在自己的家里审判你的邻居一样。

第二步:豁免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演变

  1. 绝对豁免理论:这是早期的传统理论,盛行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它认为,只要行为主体是国家,无论其行为的性质是“统治权行为”还是“管理权行为”,都应一律享有豁免。这反映了当时国家活动主要限于政治、外交、军事等公法领域的现实。
  2. 限制豁免理论:随着20世纪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商业、贸易等私人主体也能从事的活动,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发展并成为主流。它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区分:
    • 统治权行为:也称“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如立法、司法、签订条约、国防、外交等。对此类行为,国家仍享有豁免。
    • 管理权行为:也称“商业交易行为”或“私法行为”,如国家从事的货物买卖、运输合同、投资、借贷等商业活动。对此类行为,国家不应享有豁免,外国法院可以管辖。

第三步:限制豁免理论的适用与关键问题
在适用限制豁免理论时,需解决以下具体问题:

  1. 如何区分“统治权行为”与“管理权行为”? 国际实践并无统一公式,通常采用“性质论”为主,“目的论”为辅的标准。即判断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为商业性(如签订购买大米的合同),而非其背后的政治或公共目的(如购买大米用于赈灾)。
  2. “国家”包括哪些实体? 通常包括:国家及其政府机关、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家实体(如中央银行)、以及代表国家行事的机构和官员。
  3. 豁免的范围:豁免不仅指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管辖豁免),也延伸至诉讼的各阶段,包括免于判决前的财产扣押和最终判决的强制执行(执行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标准比管辖豁免更为严格,即使对国家的一项商业行为作出了判决,要强制执行该国家的财产(特别是使馆财产、军事财产、中央银行财产等)也极为困难。

第四步: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虽然习惯国际法是该领域的主要渊源,但也有一些重要的条约编纂努力:

  1.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是目前最全面的国际条约,于2004年通过,2005年开放签署,现已生效。该公约采纳了限制豁免理论,详细列举了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类型(如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并对诉讼程序和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它代表了该领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对各国实践具有重要指导和影响。

第五步:中国在该领域的实践
中国的立场和实践经历了显著演变:

  1. 早期立场:长期主张和坚持绝对豁免理论。
  2. 立场转变: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法院实践和立法上逐渐转向限制豁免理论。例如,在涉及外国国家的商业交易案件中,中国法院在一些案例中已不再给予豁免。
  3. 《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9月1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正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明确规定了外国国家在中国法院不享有豁免的若干情形(如涉及商业活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并规定了相关诉讼程序。这标志着中国在国家管辖豁免制度上与国际主流实践全面接轨,也意味着中国企业和个人未来可以依据该法在中国法院起诉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豁免 第一步:理解“国家管辖豁免”的基本概念 “国家管辖豁免”,也称为“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原则上不受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和具体体现——“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简单来说,你不能在自己国家的法庭上,把另一个主权国家告上法庭,就像你不能在自己的家里审判你的邻居一样。 第二步:豁免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演变 绝对豁免理论 :这是早期的传统理论,盛行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它认为,只要行为主体是国家,无论其行为的性质是“统治权行为”还是“管理权行为”,都应一律享有豁免。这反映了当时国家活动主要限于政治、外交、军事等公法领域的现实。 限制豁免理论 :随着20世纪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商业、贸易等私人主体也能从事的活动,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发展并成为主流。它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区分: 统治权行为 :也称“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如立法、司法、签订条约、国防、外交等。对此类行为,国家仍享有豁免。 管理权行为 :也称“商业交易行为”或“私法行为”,如国家从事的货物买卖、运输合同、投资、借贷等商业活动。对此类行为,国家不应享有豁免,外国法院可以管辖。 第三步:限制豁免理论的适用与关键问题 在适用限制豁免理论时,需解决以下具体问题: 如何区分“统治权行为”与“管理权行为”? 国际实践并无统一公式,通常采用“性质论”为主,“目的论”为辅的标准。即判断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为商业性(如签订购买大米的合同),而非其背后的政治或公共目的(如购买大米用于赈灾)。 “国家”包括哪些实体? 通常包括:国家及其政府机关、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家实体(如中央银行)、以及代表国家行事的机构和官员。 豁免的范围 :豁免不仅指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管辖豁免),也延伸至诉讼的各阶段,包括免于判决前的财产扣押和最终判决的强制执行(执行豁免)。实践中,执行豁免的标准比管辖豁免更为严格,即使对国家的一项商业行为作出了判决,要强制执行该国家的财产(特别是使馆财产、军事财产、中央银行财产等)也极为困难。 第四步: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虽然习惯国际法是该领域的主要渊源,但也有一些重要的条约编纂努力: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这是目前最全面的国际条约,于2004年通过,2005年开放签署,现已生效。该公约采纳了限制豁免理论,详细列举了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类型(如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并对诉讼程序和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它代表了该领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对各国实践具有重要指导和影响。 第五步:中国在该领域的实践 中国的立场和实践经历了显著演变: 早期立场 :长期主张和坚持绝对豁免理论。 立场转变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法院实践和立法上逐渐转向限制豁免理论。例如,在涉及外国国家的商业交易案件中,中国法院在一些案例中已不再给予豁免。 《外国国家豁免法》 :2023年9月1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正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明确规定了外国国家在中国法院不享有豁免的若干情形(如涉及商业活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并规定了相关诉讼程序。这标志着中国在国家管辖豁免制度上与国际主流实践全面接轨,也意味着中国企业和个人未来可以依据该法在中国法院起诉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