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赠与
字数 1635
更新时间 2025-12-27 14:18:34
混合赠与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混合赠与,又称附义务赠与或附负担赠与,是赠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并非单务、无偿的纯粹赠与,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为受赠人设定一项向赠与人或第三人履行的给付义务。该义务构成赠与的一部分,使得合同同时包含了无偿给予和有偿负担的双重属性。其核心特征在于,赠与的成立生效与所附义务的履行之间,并非传统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关系,义务的价值通常远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且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某种社会或道德目的,而非等价交换。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纯粹赠与的区别:纯粹赠与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仅有给付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混合赠与中,受赠人负有履行所附义务的责任,该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与买卖、互易等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买卖合同中,价款与标的物构成对待给付,价值上基本相当。而混合赠与中,所附义务的价值与赠与财产的价值不构成对价关系,义务具有从属性和非对价性。若约定的“义务”与“赠与”财产价值相当,则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关系,而非赠与。
- 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附条件赠与中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决定赠与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如“你若考上大学”)。而混合赠与中的“义务”是受赠人必须做出的积极行为(如“你须用此房屋开办社区图书馆”)。条件成就与否影响赠与的效力,而义务不履行则产生违约责任。
第三步:法律效力与性质分析
混合赠与的法律效力呈现出复合性:
- 赠与性质的主导性:因其根本属性仍为赠与,故在无特别规定时,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则。例如,在权利移转前(不动产未过户、动产未交付),赠与人通常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
- 义务履行的强制性:所附义务一旦有效设定,即对受赠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义务。义务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本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第三人。
- 义务的非对价性重申:正是由于义务的非对价性,当受赠人履行义务的成本异常高昂时,法律会提供救济,这引向了下一步的核心规则。
第四步:核心规则:赠与人的义务履行请求权与撤销权
这是混合赠与制度的核心内容,平衡了赠与的无偿性与义务的约束性。
- 赠与人的履行请求权: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
- 赠与人的撤销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赠与人享有特殊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与行使效果如下:
- 行使前提: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此处的“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 权利性质:此为法定撤销权,不同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 行使方式:赠与人应向受赠人主张,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 法律后果: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此时发生返还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风险负担
- 义务履行的成本超出合理预期: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赠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义务的费用显著增加,以至于与赠与财产的价值相比显失公平,受赠人能否主张减免义务?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可参照情势变更规则处理,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由法院裁决适当减轻受赠人的负担。
- 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由于混合赠与本质上是赠与,因此关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赠与人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体现了对所附义务对价性的有限承认。
- 所附义务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若所附义务本身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义务无效是否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需视该义务是否为赠与合同的核心目的而定。若义务仅为附属,赠与目的仍可实现,则可能仅义务条款无效,赠与部分仍有效;若履行该义务是赠与人赠与的唯一目的,则整个合同可能因目的不法而无效。
混合赠与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混合赠与,又称附义务赠与或附负担赠与,是赠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并非单务、无偿的纯粹赠与,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为受赠人设定一项向赠与人或第三人履行的给付义务。该义务构成赠与的一部分,使得合同同时包含了无偿给予和有偿负担的双重属性。其核心特征在于,赠与的成立生效与所附义务的履行之间,并非传统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关系,义务的价值通常远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且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某种社会或道德目的,而非等价交换。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纯粹赠与的区别:纯粹赠与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仅有给付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混合赠与中,受赠人负有履行所附义务的责任,该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与买卖、互易等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买卖合同中,价款与标的物构成对待给付,价值上基本相当。而混合赠与中,所附义务的价值与赠与财产的价值不构成对价关系,义务具有从属性和非对价性。若约定的“义务”与“赠与”财产价值相当,则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关系,而非赠与。
- 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附条件赠与中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决定赠与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如“你若考上大学”)。而混合赠与中的“义务”是受赠人必须做出的积极行为(如“你须用此房屋开办社区图书馆”)。条件成就与否影响赠与的效力,而义务不履行则产生违约责任。
第三步:法律效力与性质分析
混合赠与的法律效力呈现出复合性:
- 赠与性质的主导性:因其根本属性仍为赠与,故在无特别规定时,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则。例如,在权利移转前(不动产未过户、动产未交付),赠与人通常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
- 义务履行的强制性:所附义务一旦有效设定,即对受赠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义务。义务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本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第三人。
- 义务的非对价性重申:正是由于义务的非对价性,当受赠人履行义务的成本异常高昂时,法律会提供救济,这引向了下一步的核心规则。
第四步:核心规则:赠与人的义务履行请求权与撤销权
这是混合赠与制度的核心内容,平衡了赠与的无偿性与义务的约束性。
- 赠与人的履行请求权: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
- 赠与人的撤销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赠与人享有特殊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与行使效果如下:
- 行使前提: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此处的“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 权利性质:此为法定撤销权,不同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 行使方式:赠与人应向受赠人主张,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 法律后果: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此时发生返还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风险负担
- 义务履行的成本超出合理预期: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赠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义务的费用显著增加,以至于与赠与财产的价值相比显失公平,受赠人能否主张减免义务?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可参照情势变更规则处理,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由法院裁决适当减轻受赠人的负担。
- 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由于混合赠与本质上是赠与,因此关于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赠与人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体现了对所附义务对价性的有限承认。
- 所附义务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若所附义务本身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义务无效是否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需视该义务是否为赠与合同的核心目的而定。若义务仅为附属,赠与目的仍可实现,则可能仅义务条款无效,赠与部分仍有效;若履行该义务是赠与人赠与的唯一目的,则整个合同可能因目的不法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