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义务
字数 1552 2025-11-12 07:36:5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义务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特征
保密义务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参与方(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证人、专家等)对在仲裁过程中接触到的非公开信息承担不予泄露的责任。其核心特征是:
- 非绝对性: 保密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并非绝对,通常受仲裁协议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法律或信息性质的限制。
- 默示性或明示性: 义务可能源于当事人的明示约定,也可能在无约定时由仲裁规则或法律默示推定存在。
- 多方主体性: 义务主体不限于当事人,还包括所有参与或接触仲裁程序的人员。
第二步: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目标
保密义务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保护商业利益: 防止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等敏感信息在仲裁中被竞争对手或公众知悉,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竞争力。
- 促进争议友好解决: 保密性为当事人创造了相对私密的协商环境,鼓励坦诚沟通,有利于通过和解等方式高效解决争议。
- 维护程序完整性: 避免因信息不当公开导致舆论压力或对仲裁员、证人产生干扰,保障仲裁程序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步:保密义务的范围与具体内容
保密义务涵盖的信息和行为通常包括:
- 保密信息范围:
- 仲裁协议本身的存在或内容(在特定情况下);
- 仲裁程序中提交的所有书面陈述、证据材料;
- 庭审过程、记录及 transcript;
- 仲裁裁决(在作出后,除非为执行或质疑所需);
- 所有其他在仲裁过程中产生或披露的非公开信息。
- 行为要求:
- 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 不得为其他目的(如平行诉讼、媒体报道)使用保密信息;
-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雇员、代理人、专家等遵守保密义务。
第四步: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保密义务并非无限,在特定情况下信息披露是被允许或必需的:
- 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 所有当事人同意披露。
- 法律强制要求或法院命令: 根据仲裁地法或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或法院下令要求披露。
- 为维护法定权利所必需: 为向法院申请执行、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或在相关司法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合理披露。
- 公共利益考量: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公共卫生、安全)时,可能允许或要求披露。
第五步:法律渊源与具体规则的差异
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因法律渊源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
- 仲裁规则: 多数国际仲裁规则(如ICC、LCIA、SIAC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密义务,但范围和要求不一。例如,LCIA规则对当事人和仲裁庭施加了广泛义务,而UNCITRAL仲裁规则则未明确规定,留待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确定。
- 国内立法: 部分国家(如法国、新加坡)的仲裁法将保密义务视为默示原则;而另一些国家(如英国、美国)的法院则倾向于认为无默示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详细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例外及救济措施。
第六步: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与救济
若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仲裁庭内的救济:
- 发布保密指令或采取临时措施,制止违约行为;
- 在仲裁费用分摊或裁决中对违约方作出不利考量。
- 司法救济:
- 受害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令,阻止进一步披露;
- 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 纪律或专业责任: 对于仲裁员、律师等专业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导致职业纪律处分。
第七步:实践中的挑战与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保密义务的适用面临挑战:
- 与透明度要求的平衡: 在投资仲裁或涉及公共实体的仲裁中,对透明度的要求可能与保密义务冲突。
- 跨境执行难题: 保密义务的救济(如禁令)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可能面临法律障碍。
- 电子数据管理: 大数据时代,确保电子形式仲裁材料的保密性对技术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当事人应在仲裁开始时即明确保密期望,并通过协议或援引规则细化义务内容,以有效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