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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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2-27 15:55:00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

  1. 基本概念
    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以自己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主张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债权相互抵销时,与该抵销主张相关的诉讼费用的计算、预交、负担等法律问题。这是诉讼上抵销制度与诉讼费用制度交叉的领域。

  2. 抵销主张的性质与诉讼费用的关系

    • 抵销主张的法律性质:诉讼上抵销具有“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诉讼上的抗辩或反请求,当事人提出抵销主张,是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同时,抵销主张欲产生实体法上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又必须具备实体法上抵销的有效要件。
    • 对诉讼费用的影响:由于抵销主张被视为一种“防御兼攻击”的诉讼行为,其提出增加了法院的审理对象(需要审理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否成立、能否抵销),扩展了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属于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法院工作量增加的诉讼行为。根据“败诉者负担”及“行为者负担”的诉讼费用分配原则,因提出抵销主张而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承担,无论其在主请求上是否胜诉。
  3. 抵销主张部分的诉讼标的额计算

    • 在财产性案件中,诉讼费用通常按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计算。当被告提出抵销抗辩时,法院需要确定主请求(本诉请求)的金额和抵销主张的金额。
    • 对于计算案件受理费的诉讼标的额,通常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本诉请求金额为准。被告提出的抵销债权金额,一般不直接与本诉请求金额相加作为计算案件受理费的基数。抵销主张本身被视为被告行使防御权的一种方式,其引发的程序成本通过后续的费用负担规则解决,而非在起诉时即计入标的额。
    • 但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如果抵销债权被法院审理后确认成立并实际抵销,可能影响最终按胜败比例分担诉讼费用时的考量基础。
  4. 抵销主张产生的诉讼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指因审理抵销主张而额外产生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 法院费用:因审查抵销债权而增加的审判工作成本,理论上应体现在案件受理费的考量或由提出方承担,但在我国现行按诉讼请求金额计费模式下,通常不单独计收。在按程序阶段收费或按时间收费的法域,这部分会增加费用。
    • 当事人费用:主要为律师费用。提出抵销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抵销债权成立、有效、可抵销而进行举证、辩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典型的因抵销主张产生的主要诉讼费用。
  5. 抵销主张相关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这是核心规则。负担原则遵循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法理,并考虑抵销主张的审理结果:

    • 原则: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负担。即,无论本诉请求的胜败如何,只要法院对抵销主张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因该抵销主张的提出和审理所额外产生的诉讼费用(主要是律师费),原则上应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承担。这是因为抵销主张是被告引入的新争点,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
    • 例外与具体判断
      1. 抵销主张被法院采纳,并因此使本诉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此时,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被告)在主请求上是胜诉(或部分胜诉)方。虽然原则上抵销费用由其承担,但因其在主请求上胜诉,本应由对方(原告)承担的本诉诉讼费用可能因此被抵销或调整。最终结算时,可能出现“各自负担”或“胜诉方负担较少”的结果。具体由法院根据抵销主张对裁判结果的实际影响程度裁量。
      2. 抵销主张完全不被法院采纳:法院审理后认为抵销债权不成立、无效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则本诉请求通常成立。此时,因抵销主张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应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被告)负担,且该部分费用与本诉费用一并,由败诉的被告向胜诉的原告承担。
      3. 抵销主张部分被采纳:法院根据本诉请求与抵销债权各自成立的情况,按比例或裁量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其中包括对因抵销主张所生费用的合理划分。
  6. 诉讼费用裁判中的体现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院会在判决书主文或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就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当存在抵销主张时,法官会明确:

    • 案件受理费(基于本诉请求金额计算)的负担。
    • 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等)的负担。
    • 明确指出“因被告(或提出方)提出的抵销主张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可具体指明,如为审查该抵销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部分),由被告(或提出方)负担”,或者根据上述负担原则,将该部分费用纳入整体费用中按比例分担。
  7. 与诉讼上抵销的其他问题的关联
    理解此问题需结合:

    • 诉讼上抵销的审理:法院需对抵销债权进行实质性审理,这是产生额外费用的根源。
    • 诉讼费用的预交:起诉时按本诉请求预交,抵销主张本身不触发新的预交。但若抵销主张以反诉形式提出,则需就反诉部分预交案件受理费。
    • 败诉方负担原则:是确定抵销主张费用最终归属的最高指导原则,结合“行为者负担”的具体化。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

  1. 基本概念
    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以自己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主张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债权相互抵销时,与该抵销主张相关的诉讼费用的计算、预交、负担等法律问题。这是诉讼上抵销制度与诉讼费用制度交叉的领域。

  2. 抵销主张的性质与诉讼费用的关系

    • 抵销主张的法律性质:诉讼上抵销具有“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诉讼上的抗辩或反请求,当事人提出抵销主张,是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同时,抵销主张欲产生实体法上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又必须具备实体法上抵销的有效要件。
    • 对诉讼费用的影响:由于抵销主张被视为一种“防御兼攻击”的诉讼行为,其提出增加了法院的审理对象(需要审理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否成立、能否抵销),扩展了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属于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法院工作量增加的诉讼行为。根据“败诉者负担”及“行为者负担”的诉讼费用分配原则,因提出抵销主张而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承担,无论其在主请求上是否胜诉。
  3. 抵销主张部分的诉讼标的额计算

    • 在财产性案件中,诉讼费用通常按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计算。当被告提出抵销抗辩时,法院需要确定主请求(本诉请求)的金额和抵销主张的金额。
    • 对于计算案件受理费的诉讼标的额,通常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本诉请求金额为准。被告提出的抵销债权金额,一般不直接与本诉请求金额相加作为计算案件受理费的基数。抵销主张本身被视为被告行使防御权的一种方式,其引发的程序成本通过后续的费用负担规则解决,而非在起诉时即计入标的额。
    • 但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如果抵销债权被法院审理后确认成立并实际抵销,可能影响最终按胜败比例分担诉讼费用时的考量基础。
  4. 抵销主张产生的诉讼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指因审理抵销主张而额外产生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 法院费用:因审查抵销债权而增加的审判工作成本,理论上应体现在案件受理费的考量或由提出方承担,但在我国现行按诉讼请求金额计费模式下,通常不单独计收。在按程序阶段收费或按时间收费的法域,这部分会增加费用。
    • 当事人费用:主要为律师费用。提出抵销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抵销债权成立、有效、可抵销而进行举证、辩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典型的因抵销主张产生的主要诉讼费用。
  5. 抵销主张相关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这是核心规则。负担原则遵循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法理,并考虑抵销主张的审理结果:

    • 原则: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负担。即,无论本诉请求的胜败如何,只要法院对抵销主张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因该抵销主张的提出和审理所额外产生的诉讼费用(主要是律师费),原则上应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承担。这是因为抵销主张是被告引入的新争点,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
    • 例外与具体判断
      1. 抵销主张被法院采纳,并因此使本诉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此时,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被告)在主请求上是胜诉(或部分胜诉)方。虽然原则上抵销费用由其承担,但因其在主请求上胜诉,本应由对方(原告)承担的本诉诉讼费用可能因此被抵销或调整。最终结算时,可能出现“各自负担”或“胜诉方负担较少”的结果。具体由法院根据抵销主张对裁判结果的实际影响程度裁量。
      2. 抵销主张完全不被法院采纳:法院审理后认为抵销债权不成立、无效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则本诉请求通常成立。此时,因抵销主张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应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被告)负担,且该部分费用与本诉费用一并,由败诉的被告向胜诉的原告承担。
      3. 抵销主张部分被采纳:法院根据本诉请求与抵销债权各自成立的情况,按比例或裁量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其中包括对因抵销主张所生费用的合理划分。
  6. 诉讼费用裁判中的体现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院会在判决书主文或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就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当存在抵销主张时,法官会明确:

    • 案件受理费(基于本诉请求金额计算)的负担。
    • 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等)的负担。
    • 明确指出“因被告(或提出方)提出的抵销主张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可具体指明,如为审查该抵销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部分),由被告(或提出方)负担”,或者根据上述负担原则,将该部分费用纳入整体费用中按比例分担。
  7. 与诉讼上抵销的其他问题的关联
    理解此问题需结合:

    • 诉讼上抵销的审理:法院需对抵销债权进行实质性审理,这是产生额外费用的根源。
    • 诉讼费用的预交:起诉时按本诉请求预交,抵销主张本身不触发新的预交。但若抵销主张以反诉形式提出,则需就反诉部分预交案件受理费。
    • 败诉方负担原则:是确定抵销主张费用最终归属的最高指导原则,结合“行为者负担”的具体化。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 基本概念 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以自己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主张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债权相互抵销时,与该抵销主张相关的诉讼费用的计算、预交、负担等法律问题。这是诉讼上抵销制度与诉讼费用制度交叉的领域。 抵销主张的性质与诉讼费用的关系 抵销主张的法律性质 :诉讼上抵销具有“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诉讼上的抗辩或反请求,当事人提出抵销主张,是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同时,抵销主张欲产生实体法上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又必须具备实体法上抵销的有效要件。 对诉讼费用的影响 :由于抵销主张被视为一种“防御兼攻击”的诉讼行为,其提出增加了法院的审理对象(需要审理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否成立、能否抵销),扩展了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属于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法院工作量增加的诉讼行为。根据“败诉者负担”及“行为者负担”的诉讼费用分配原则,因提出抵销主张而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承担,无论其在主请求上是否胜诉。 抵销主张部分的诉讼标的额计算 在财产性案件中,诉讼费用通常按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计算。当被告提出抵销抗辩时,法院需要确定主请求(本诉请求)的金额和抵销主张的金额。 对于 计算案件受理费 的诉讼标的额,通常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本诉请求金额为准。被告提出的抵销债权金额,一般不直接与本诉请求金额相加作为计算案件受理费的基数。抵销主张本身被视为被告行使防御权的一种方式,其引发的程序成本通过后续的费用负担规则解决,而非在起诉时即计入标的额。 但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如果抵销债权被法院审理后确认成立并实际抵销,可能影响最终按胜败比例分担诉讼费用时的考量基础。 抵销主张产生的诉讼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指因审理抵销主张而额外产生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法院费用 :因审查抵销债权而增加的审判工作成本,理论上应体现在案件受理费的考量或由提出方承担,但在我国现行按诉讼请求金额计费模式下,通常不单独计收。在按程序阶段收费或按时间收费的法域,这部分会增加费用。 当事人费用 :主要为 律师费用 。提出抵销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抵销债权成立、有效、可抵销而进行举证、辩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典型的因抵销主张产生的主要诉讼费用。 抵销主张相关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这是核心规则。负担原则遵循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法理,并考虑抵销主张的审理结果: 原则: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负担 。即,无论本诉请求的胜败如何,只要法院对抵销主张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因该抵销主张的提出和审理所额外产生的诉讼费用(主要是律师费),原则上应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承担。这是因为抵销主张是被告引入的新争点,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 例外与具体判断 : 抵销主张被法院采纳,并因此使本诉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 :此时,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被告)在主请求上是胜诉(或部分胜诉)方。虽然原则上抵销费用由其承担,但因其在主请求上胜诉,本应由对方(原告)承担的本诉诉讼费用可能因此被抵销或调整。最终结算时,可能出现“各自负担”或“胜诉方负担较少”的结果。具体由法院根据抵销主张对裁判结果的实际影响程度裁量。 抵销主张完全不被法院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销债权不成立、无效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则本诉请求通常成立。此时,因抵销主张产生的额外诉讼费用,应由提出抵销主张的当事人(被告)负担,且该部分费用与本诉费用一并,由败诉的被告向胜诉的原告承担。 抵销主张部分被采纳 :法院根据本诉请求与抵销债权各自成立的情况,按比例或裁量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其中包括对因抵销主张所生费用的合理划分。 诉讼费用裁判中的体现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院会在判决书主文或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就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当存在抵销主张时,法官会明确: 案件受理费(基于本诉请求金额计算)的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等)的负担。 明确指出“因被告(或提出方)提出的抵销主张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可具体指明,如为审查该抵销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部分),由被告(或提出方)负担” ,或者根据上述负担原则,将该部分费用纳入整体费用中按比例分担。 与诉讼上抵销的其他问题的关联 理解此问题需结合: 诉讼上抵销的审理 :法院需对抵销债权进行实质性审理,这是产生额外费用的根源。 诉讼费用的预交 :起诉时按本诉请求预交,抵销主张本身不触发新的预交。但若抵销主张以反诉形式提出,则需就反诉部分预交案件受理费。 败诉方负担原则 :是确定抵销主张费用最终归属的最高指导原则,结合“行为者负担”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