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这一概念。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是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并非指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或续签。它特指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被依法延长,直至该法定情形消失为止的法律状态。其核心在于,劳动合同本应到期终止,但因法律强制规定,其期限被“续延”了。这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继续履行(即通常所说的“续订”)有本质区别。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对比——区别于“续订”和“中止”
为了准确理解,需要区分几个相近概念:
- 与“续订”的区别:
- 续延:是法定的、自动发生的。只要法定情形出现,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都依法顺延,单位无权拒绝。它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强制的期限延长。
- 续订:是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它是一种主动的、基于合意的法律行为。
- 与“中止”的区别:
- 续延: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结束点。它推迟了合同终止时间的到来,在此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权利义务(如工资、社保)原则上应正常履行。
- 中止: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在合同期内,因特定事由(如劳动者应征入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暂时停止履行主要义务(如劳动、支付工资),但劳动关系保留,待事由消失后恢复履行。
第三步:触发条件——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续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以下情形之一,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续延至检查完成或医学观察期结束。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可能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续延至医疗期满。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续延至哺乳期结束(通常为婴儿满一周岁)。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续延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工会工作人员、平等协商代表等在任期内,合同期满的,自动续延至任期届满。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权利义务——续延期间双方关系如何?
一旦符合上述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动进入“续延”状态,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劳动关系持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而是被法律强制维持。
- 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主要条款,在续延期间原则上应继续履行,除非双方协商变更或法律另有规定。
- 单位义务不中断: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例如,对“三期”女职工,需正常支付工资或生育津贴,缴纳社保。
- 终止权受限: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强行终止,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第五步:续延的终点——何时结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状态,结束于法定特殊情形的消失。例如:
- 医疗期结束。
-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 职业健康检查完成且未确诊职业病,或医学观察期结束。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当该特殊情形消失时,续延状态终止。此时,劳动合同的“法定续延”事由已消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当然,双方也可以选择协商一致,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是法律为保护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权益而设定的强制性保护机制。其核心是“法定自动顺延”,与双方合意的“续订”有根本不同,其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均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词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这一概念。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是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并非指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或续签。它特指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被依法延长,直至该法定情形消失为止的法律状态。其核心在于,劳动合同本应到期终止,但因法律强制规定,其期限被“续延”了。这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继续履行(即通常所说的“续订”)有本质区别。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对比——区别于“续订”和“中止”
为了准确理解,需要区分几个相近概念:
- 与“续订”的区别:
- 续延:是法定的、自动发生的。只要法定情形出现,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都依法顺延,单位无权拒绝。它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强制的期限延长。
- 续订:是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它是一种主动的、基于合意的法律行为。
- 与“中止”的区别:
- 续延: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结束点。它推迟了合同终止时间的到来,在此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权利义务(如工资、社保)原则上应正常履行。
- 中止: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在合同期内,因特定事由(如劳动者应征入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暂时停止履行主要义务(如劳动、支付工资),但劳动关系保留,待事由消失后恢复履行。
第三步:触发条件——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续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以下情形之一,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续延至检查完成或医学观察期结束。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可能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续延至医疗期满。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续延至哺乳期结束(通常为婴儿满一周岁)。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续延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工会工作人员、平等协商代表等在任期内,合同期满的,自动续延至任期届满。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权利义务——续延期间双方关系如何?
一旦符合上述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动进入“续延”状态,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劳动关系持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而是被法律强制维持。
- 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主要条款,在续延期间原则上应继续履行,除非双方协商变更或法律另有规定。
- 单位义务不中断: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例如,对“三期”女职工,需正常支付工资或生育津贴,缴纳社保。
- 终止权受限: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强行终止,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第五步:续延的终点——何时结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状态,结束于法定特殊情形的消失。例如:
- 医疗期结束。
-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 职业健康检查完成且未确诊职业病,或医学观察期结束。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当该特殊情形消失时,续延状态终止。此时,劳动合同的“法定续延”事由已消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当然,双方也可以选择协商一致,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延是法律为保护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权益而设定的强制性保护机制。其核心是“法定自动顺延”,与双方合意的“续订”有根本不同,其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均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