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信息范围界定与保护措施
字数 1693
更新时间 2025-12-27 18:50:57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信息范围界定与保护措施
-
基础概念: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信息
- 在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在权利交叉许可(即两个或多个权利人相互许可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的合同关系中,保密信息是一个关键要素。它特指在合同谈判、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未被公众所知悉、且披露方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的任何信息。
- 这些信息不限于许可标的知识产权本身(如专利说明书、技术秘密、源代码、设计图纸),更广泛涵盖与许可相关的商业信息,例如:许可谈判条款细节、未公开的财务数据、市场策略、客户名单、产品成本结构、未来研发计划等。明确界定保密信息是设定各方保密义务的前提。
-
保密信息的范围界定标准与争议点
- 界定范围通常依赖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个严谨的条款会采用“定义+列举+排除”的方式。
- 定义标准:通常援引“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三项与商业秘密相似的核心要件。
- 列举方式:可能包括“一切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披露的、被标明为‘保密’的信息”,以及“虽未标明但根据信息性质和披露情境,一个合理商业人士应认定为保密的信息”。
- 排除信息:通常明确排除以下信息:(a) 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披露后非因接收方过错成为公知的信息;(b) 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持有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c) 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获得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d) 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 主要争议点常出现在:对于未明确标注“保密”的口头或非正式披露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这依赖于“根据情境合理判断”这一标准,易引发纠纷。因此,最佳实践是所有重要信息披露均应辅以书面记录并明确标注密级。
- 界定范围通常依赖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个严谨的条款会采用“定义+列举+排除”的方式。
-
保密义务的核心内容与期限
- 一旦信息被界定为保密信息,接收方即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核心内容包括:
- 不得披露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关联公司,除非合同明确允许)泄露该信息。
- 限制使用义务:仅能出于履行交叉许可合同之目的(如实施被许可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该保密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竞争性或无关目的。
- 采取保护措施义务:应以保护自身同类重要性保密信息的谨慎程度(至少是合理谨慎)来保护该信息,包括物理、电子和管理上的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保密协议)。
- 保密义务的期限通常独立于主合同的有效期。即使交叉许可合同终止或到期,只要该信息仍未进入公知领域,保密义务将持续有效,常见的约定是“合同期限内及终止后X年(如3-5年)”。
- 一旦信息被界定为保密信息,接收方即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核心内容包括:
-
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与合同设计要点
- 若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方可以寻求多项法律救济:
- 合同救济:依据保密条款,主张违约金(如有约定)、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失、市场机会丧失)。
- 侵权救济: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追究侵权责任,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禁令救济: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或永久禁令,禁止接收方继续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
- 为有效保护保密信息,合同设计应注意:
- 明确界定:尽可能具体、无歧义地描述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类型。
- 设定例外与程序:明确接收方员工、顾问等“需知人员”的范围,并要求其签订附属保密协议。
- 规定返还或销毁:合同终止时,要求接收方返还或销毁(并提供证明)所有保密信息载体。
- 约定争议解决地:鉴于保密纠纷的敏感性,明确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 若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方可以寻求多项法律救济:
-
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 合同中的保密信息保护与商业秘密法保护紧密衔接。符合法定要件的保密信息即构成商业秘密,可同时获得合同法与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
- 在涉及技术秘密交叉许可时,还需注意与专利法的协调。披露的保密技术信息可能涉及未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也可能涉及正在申请或已授权专利背后的未公开细节。合同需明确这些信息在专利申请公开后或专利失效后的处理方式。
- 在跨国交叉许可中,需考虑不同法域对保密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差异,并在合同中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时予以充分考虑。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信息范围界定与保护措施
-
基础概念: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保密信息
- 在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在权利交叉许可(即两个或多个权利人相互许可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的合同关系中,保密信息是一个关键要素。它特指在合同谈判、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未被公众所知悉、且披露方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的任何信息。
- 这些信息不限于许可标的知识产权本身(如专利说明书、技术秘密、源代码、设计图纸),更广泛涵盖与许可相关的商业信息,例如:许可谈判条款细节、未公开的财务数据、市场策略、客户名单、产品成本结构、未来研发计划等。明确界定保密信息是设定各方保密义务的前提。
-
保密信息的范围界定标准与争议点
- 界定范围通常依赖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个严谨的条款会采用“定义+列举+排除”的方式。
- 定义标准:通常援引“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三项与商业秘密相似的核心要件。
- 列举方式:可能包括“一切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披露的、被标明为‘保密’的信息”,以及“虽未标明但根据信息性质和披露情境,一个合理商业人士应认定为保密的信息”。
- 排除信息:通常明确排除以下信息:(a) 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披露后非因接收方过错成为公知的信息;(b) 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持有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c) 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获得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d) 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 主要争议点常出现在:对于未明确标注“保密”的口头或非正式披露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这依赖于“根据情境合理判断”这一标准,易引发纠纷。因此,最佳实践是所有重要信息披露均应辅以书面记录并明确标注密级。
- 界定范围通常依赖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个严谨的条款会采用“定义+列举+排除”的方式。
-
保密义务的核心内容与期限
- 一旦信息被界定为保密信息,接收方即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核心内容包括:
- 不得披露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关联公司,除非合同明确允许)泄露该信息。
- 限制使用义务:仅能出于履行交叉许可合同之目的(如实施被许可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该保密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竞争性或无关目的。
- 采取保护措施义务:应以保护自身同类重要性保密信息的谨慎程度(至少是合理谨慎)来保护该信息,包括物理、电子和管理上的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保密协议)。
- 保密义务的期限通常独立于主合同的有效期。即使交叉许可合同终止或到期,只要该信息仍未进入公知领域,保密义务将持续有效,常见的约定是“合同期限内及终止后X年(如3-5年)”。
- 一旦信息被界定为保密信息,接收方即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核心内容包括:
-
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与合同设计要点
- 若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方可以寻求多项法律救济:
- 合同救济:依据保密条款,主张违约金(如有约定)、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失、市场机会丧失)。
- 侵权救济: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追究侵权责任,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禁令救济:请求法院发布临时或永久禁令,禁止接收方继续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
- 为有效保护保密信息,合同设计应注意:
- 明确界定:尽可能具体、无歧义地描述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类型。
- 设定例外与程序:明确接收方员工、顾问等“需知人员”的范围,并要求其签订附属保密协议。
- 规定返还或销毁:合同终止时,要求接收方返还或销毁(并提供证明)所有保密信息载体。
- 约定争议解决地:鉴于保密纠纷的敏感性,明确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 若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方可以寻求多项法律救济:
-
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 合同中的保密信息保护与商业秘密法保护紧密衔接。符合法定要件的保密信息即构成商业秘密,可同时获得合同法与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
- 在涉及技术秘密交叉许可时,还需注意与专利法的协调。披露的保密技术信息可能涉及未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也可能涉及正在申请或已授权专利背后的未公开细节。合同需明确这些信息在专利申请公开后或专利失效后的处理方式。
- 在跨国交叉许可中,需考虑不同法域对保密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差异,并在合同中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时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