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禁止转售价格维持
字数 2292
更新时间 2025-12-27 19:44:38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禁止转售价格维持

  1. 基础概念与行为定性

    • 定义:转售价格维持,又称纵向价格限制,是指具有上下游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如制造商与经销商、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限定交易相对人(通常是下游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
    • 核心特征:行为发生在产业链的不同层级(纵向关系),核心是限制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与发生在竞争者之间(横向)的固定价格协议不同,但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规制。
    •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固定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以及建议参考价但实际具有约束力等。其中,固定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打击的重点。
  2. 法律规制与原则演变

    • 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特别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早期实践和一些法域的严格执法期,RPM(尤其是最低RPM)通常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证明存在此类协议,无需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的具体效果,即可直接认定为违法。这体现了法律对此类行为潜在竞争危害性的高度警惕。
    • 合理原则的分析趋势: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如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的争论),部分法域(如美国)的司法实践对RPM,特别是最高限价和某些情况下的最低限价,转向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即需要综合评估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如促成经销商卡特尔、排除低价竞争者、削弱品牌内竞争)与可能的促进竞争效果(如解决“搭便车”问题、激励经销商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新品牌或新产品市场进入等),再做出是否违法的判断。
    • 中国的立法与执法态度: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在2022年修订前,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曾对最低RPM是否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存在讨论。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了豁免规定,并在第二款明确“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以“禁止+豁免”为框架,原则上推定违法,但允许经营者通过证明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来进行抗辩的规则,是一种更具结构化的分析模式,但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最低RPM仍保持严格审视。
  3. 竞争损害分析与认定要件

    • 核心损害:禁止RPM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其对品牌内竞争的损害。品牌内竞争是指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是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来源。RPM消除了这种竞争,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
    • 其他反竞争效果
      1. 促进共谋:统一的转售价格可能使上游制造商或下游经销商之间更容易监测彼此的定价行为,从而便利横向卡特尔的形成或维持。
      2. 排斥竞争者:可能被用作排挤低成本分销商(如折扣店)或新进入市场者的工具,从而损害品牌间竞争
      3. 削弱创新与效率:剥夺了经销商根据本地市场情况灵活定价、进行营销创新的动力。
    • 认定要件:执法机关或原告通常需要证明:①存在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包括口头约定、含有惩罚机制的“建议价”等);②该行为具有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内容;③该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修订后的法律,通常由执法机关初步证明或基于行为性质推定,但允许被告提出反证)。
  4. 抗辩理由与豁免情形

    • 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抗辩:经营者可以主张相关安排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例如,证明价格安排是单方行为(如下游经销商迫于经济依赖性而遵从,但无合意),或属于代理协议(此时经销商被视为制造商的销售代表,不构成两个独立经营者之间的“转售”)。
    • 无显著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抗辩:这是2022年修法后新增的核心抗辩路径。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其RPM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例如:在相关市场份额极低、处于市场进入初期、为推广新产品、或持续时间很短等。
    • 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的抗辩: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可以获得豁免。实践中,就RPM主张此条豁免的证明标准非常高。
  5. 法律责任与合规启示

    • 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难以计算,则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更高罚款。此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承担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 合规重点:企业,尤其是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方,应高度重视RPM的法律风险。合规的关键在于:避免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任何具有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内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审慎使用“建议零售价”,确保其仅为建议,无任何监督、跟踪、惩罚或奖励措施以保证其实施;建立完善的纵向协议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在确有商业必要进行某些可能涉及价格的纵向安排时,务必提前进行全面的竞争效果评估,并保留能够证明其正当理由和符合豁免条件的证据。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禁止转售价格维持

  1. 基础概念与行为定性

    • 定义:转售价格维持,又称纵向价格限制,是指具有上下游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如制造商与经销商、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限定交易相对人(通常是下游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
    • 核心特征:行为发生在产业链的不同层级(纵向关系),核心是限制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与发生在竞争者之间(横向)的固定价格协议不同,但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规制。
    •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固定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以及建议参考价但实际具有约束力等。其中,固定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打击的重点。
  2. 法律规制与原则演变

    • 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特别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早期实践和一些法域的严格执法期,RPM(尤其是最低RPM)通常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证明存在此类协议,无需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的具体效果,即可直接认定为违法。这体现了法律对此类行为潜在竞争危害性的高度警惕。
    • 合理原则的分析趋势: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如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的争论),部分法域(如美国)的司法实践对RPM,特别是最高限价和某些情况下的最低限价,转向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即需要综合评估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如促成经销商卡特尔、排除低价竞争者、削弱品牌内竞争)与可能的促进竞争效果(如解决“搭便车”问题、激励经销商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新品牌或新产品市场进入等),再做出是否违法的判断。
    • 中国的立法与执法态度: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在2022年修订前,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曾对最低RPM是否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存在讨论。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了豁免规定,并在第二款明确“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以“禁止+豁免”为框架,原则上推定违法,但允许经营者通过证明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来进行抗辩的规则,是一种更具结构化的分析模式,但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最低RPM仍保持严格审视。
  3. 竞争损害分析与认定要件

    • 核心损害:禁止RPM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其对品牌内竞争的损害。品牌内竞争是指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是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来源。RPM消除了这种竞争,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
    • 其他反竞争效果
      1. 促进共谋:统一的转售价格可能使上游制造商或下游经销商之间更容易监测彼此的定价行为,从而便利横向卡特尔的形成或维持。
      2. 排斥竞争者:可能被用作排挤低成本分销商(如折扣店)或新进入市场者的工具,从而损害品牌间竞争
      3. 削弱创新与效率:剥夺了经销商根据本地市场情况灵活定价、进行营销创新的动力。
    • 认定要件:执法机关或原告通常需要证明:①存在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包括口头约定、含有惩罚机制的“建议价”等);②该行为具有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内容;③该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修订后的法律,通常由执法机关初步证明或基于行为性质推定,但允许被告提出反证)。
  4. 抗辩理由与豁免情形

    • 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抗辩:经营者可以主张相关安排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例如,证明价格安排是单方行为(如下游经销商迫于经济依赖性而遵从,但无合意),或属于代理协议(此时经销商被视为制造商的销售代表,不构成两个独立经营者之间的“转售”)。
    • 无显著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抗辩:这是2022年修法后新增的核心抗辩路径。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其RPM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例如:在相关市场份额极低、处于市场进入初期、为推广新产品、或持续时间很短等。
    • 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的抗辩: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可以获得豁免。实践中,就RPM主张此条豁免的证明标准非常高。
  5. 法律责任与合规启示

    • 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难以计算,则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更高罚款。此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承担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 合规重点:企业,尤其是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方,应高度重视RPM的法律风险。合规的关键在于:避免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任何具有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内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审慎使用“建议零售价”,确保其仅为建议,无任何监督、跟踪、惩罚或奖励措施以保证其实施;建立完善的纵向协议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在确有商业必要进行某些可能涉及价格的纵向安排时,务必提前进行全面的竞争效果评估,并保留能够证明其正当理由和符合豁免条件的证据。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禁止转售价格维持 基础概念与行为定性 定义 :转售价格维持,又称纵向价格限制,是指具有上下游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如制造商与经销商、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限定交易相对人(通常是下游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 核心特征 :行为发生在产业链的不同层级(纵向关系),核心是限制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与发生在竞争者之间(横向)的固定价格协议不同,但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规制。 主要表现形式 :包括固定 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固定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 以及 建议参考价但实际具有约束力 等。其中,固定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打击的重点。 法律规制与原则演变 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特别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早期实践和一些法域的严格执法期,RPM(尤其是最低RPM)通常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证明存在此类协议,无需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的具体效果,即可直接认定为违法。这体现了法律对此类行为潜在竞争危害性的高度警惕。 合理原则的分析趋势 :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如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的争论),部分法域(如美国)的司法实践对RPM,特别是最高限价和某些情况下的最低限价,转向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即需要综合评估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如促成经销商卡特尔、排除低价竞争者、削弱品牌内竞争)与可能的促进竞争效果(如解决“搭便车”问题、激励经销商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新品牌或新产品市场进入等),再做出是否违法的判断。 中国的立法与执法态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在2022年修订前,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曾对最低RPM是否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存在讨论。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了豁免规定,并在第二款明确“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以“禁止+豁免”为框架, 原则上推定违法,但允许经营者通过证明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来进行抗辩 的规则,是一种更具结构化的分析模式,但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最低RPM仍保持严格审视。 竞争损害分析与认定要件 核心损害 :禁止RPM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其对 品牌内竞争 的损害。品牌内竞争是指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是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来源。RPM消除了这种竞争,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 其他反竞争效果 : 促进共谋 :统一的转售价格可能使上游制造商或下游经销商之间更容易监测彼此的定价行为,从而便利横向卡特尔的形成或维持。 排斥竞争者 :可能被用作排挤低成本分销商(如折扣店)或新进入市场者的工具,从而损害 品牌间竞争 。 削弱创新与效率 :剥夺了经销商根据本地市场情况灵活定价、进行营销创新的动力。 认定要件 :执法机关或原告通常需要证明:①存在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包括口头约定、含有惩罚机制的“建议价”等);②该行为具有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内容;③该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修订后的法律,通常由执法机关初步证明或基于行为性质推定,但允许被告提出反证)。 抗辩理由与豁免情形 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抗辩 :经营者可以主张相关安排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例如,证明价格安排是 单方行为 (如下游经销商迫于经济依赖性而遵从,但无合意),或属于 代理协议 (此时经销商被视为制造商的销售代表,不构成两个独立经营者之间的“转售”)。 无显著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抗辩 :这是2022年修法后新增的核心抗辩路径。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其RPM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例如:在相关市场份额极低、处于市场进入初期、为推广新产品、或持续时间很短等。 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的抗辩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且 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并且 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可以获得豁免。实践中,就RPM主张此条豁免的证明标准非常高。 法律责任与合规启示 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难以计算,则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更高罚款。此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承担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规重点 :企业,尤其是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方,应高度重视RPM的法律风险。合规的关键在于: 避免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任何具有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内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 审慎使用“建议零售价” ,确保其仅为建议,无任何监督、跟踪、惩罚或奖励措施以保证其实施;建立完善的纵向协议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在确有商业必要进行某些可能涉及价格的纵向安排时,务必提前进行全面的竞争效果评估,并保留能够证明其正当理由和符合豁免条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