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结果未发生”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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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义的分离性:首先,需明确“自动性”与“结果未发生”是犯罪中止成立的两个独立要件。前者是对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规范性评价,即行为人必须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后者是客观事实状态,即犯罪结果(既遂结果)最终没有发生。在逻辑起点上,二者是分离的,分别对应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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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关联的前提性:其次,理解“结果未发生”是讨论“自动性”及其中止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和背景。只有在“结果未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察这个“结果未发生”是如何导致的,即需要判断是否源于行为人的“自动”中止行为。如果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则只能构成犯罪既遂,没有评价犯罪中止的余地,更无必要探讨“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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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链条的连结性:第三步,需理解“自动性”通过“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建立的因果联系。“自动性”并非孤立存在,它必须外化为具体的、有现实内容的“中止行为”(放弃继续实行或积极防止)。行为人“自动”实施的“中止行为”,与最终“结果未发生”之间,必须存在条件关系(没有此行为,结果通常会发生)。此时,“自动性”(主观)→“中止行为”(客观)→“结果未发生”(客观)形成一个有方向的因果链条。“自动性”是启动和主导这个链条的意志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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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关系的互动性:第四步,要认识到“结果未发生”对“自动性”认定的反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结果未发生”这一客观结局,可以作为辅助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自动性”的依据之一。例如,在行为人放弃重复侵害或放弃可轻易实现的犯罪机会的场合,最终的“结果未发生”可以佐证其放弃是基于自愿,而非“欲而不能”。但需注意,这只是辅助性的、推定的作用,若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存在客观障碍,仍需具体分析,不能仅因结果未发生就倒推自动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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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层次的递进性:最后,从法律评价的逻辑顺序上看,二者存在递进关系。司法判断通常遵循如下步骤:(1) 确认“犯罪结果未发生”这一事实;(2) 探究结果未发生的原因,即审查是否存在行为人实施的、以阻止结果发生为目的的中止行为;(3) 在确认存在该行为后,再深入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自动性”(自愿)。因此,在完整的犯罪中止认定逻辑中,“结果未发生”是进行后续“自动性”评价的客观基础。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结果未发生”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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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义的分离性:首先,需明确“自动性”与“结果未发生”是犯罪中止成立的两个独立要件。前者是对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规范性评价,即行为人必须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后者是客观事实状态,即犯罪结果(既遂结果)最终没有发生。在逻辑起点上,二者是分离的,分别对应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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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关联的前提性:其次,理解“结果未发生”是讨论“自动性”及其中止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和背景。只有在“结果未发生”这一客观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察这个“结果未发生”是如何导致的,即需要判断是否源于行为人的“自动”中止行为。如果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则只能构成犯罪既遂,没有评价犯罪中止的余地,更无必要探讨“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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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链条的连结性:第三步,需理解“自动性”通过“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建立的因果联系。“自动性”并非孤立存在,它必须外化为具体的、有现实内容的“中止行为”(放弃继续实行或积极防止)。行为人“自动”实施的“中止行为”,与最终“结果未发生”之间,必须存在条件关系(没有此行为,结果通常会发生)。此时,“自动性”(主观)→“中止行为”(客观)→“结果未发生”(客观)形成一个有方向的因果链条。“自动性”是启动和主导这个链条的意志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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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关系的互动性:第四步,要认识到“结果未发生”对“自动性”认定的反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结果未发生”这一客观结局,可以作为辅助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自动性”的依据之一。例如,在行为人放弃重复侵害或放弃可轻易实现的犯罪机会的场合,最终的“结果未发生”可以佐证其放弃是基于自愿,而非“欲而不能”。但需注意,这只是辅助性的、推定的作用,若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存在客观障碍,仍需具体分析,不能仅因结果未发生就倒推自动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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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层次的递进性:最后,从法律评价的逻辑顺序上看,二者存在递进关系。司法判断通常遵循如下步骤:(1) 确认“犯罪结果未发生”这一事实;(2) 探究结果未发生的原因,即审查是否存在行为人实施的、以阻止结果发生为目的的中止行为;(3) 在确认存在该行为后,再深入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自动性”(自愿)。因此,在完整的犯罪中止认定逻辑中,“结果未发生”是进行后续“自动性”评价的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