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之赔偿(Reparation)
字数 1714
更新时间 2025-12-27 21:47:19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之赔偿(Reparation)

  1. 赔偿的概念与法律基础:在国际法中,当一个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成立时,该行为国即产生国家责任。这种责任的核心法律后果是必须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并对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的赔偿(reparation)。“赔偿”是一个集合性法律术语,来源于国际习惯法,并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所编纂。该条规定:“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 这里的“损害”(injury)包括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material damage)还是精神损害(moral damage)。

  2. 赔偿的主要形式:国际法上的赔偿并非仅指金钱支付,而是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其适用顺序和逻辑关系通常如下:

    •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 Restitutio in integrum):这是赔偿的首选形式。其含义是采取措施,在可能和不过分(not materially impossible and not involving a burden out of all proportion to the benefit)的前提下,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之前存在的状况。例如,归还非法占领的领土、释放被非法拘捕的人员、撤销一项违反国际法的国内立法或司法判决等。恢复原状最直接地消除了不法行为的后果。
    • 补偿(Compensation):当损害不能通过恢复原状得到充分弥补时,责任国有义务给予金钱补偿。补偿主要针对经济上可评估的财务损失(financially assessable damage),包括实际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害,damnum emergens)和可预见的应得利益丧失(所失利益,lucrum cessans)。例如,对毁坏的财产进行估价赔偿,对因非法驱逐外交官而使其无法履行职责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估算等。
    • 抵偿(Satisfaction):当恢复原状和补偿都不足以消除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时,特别是当损害涉及国家的尊严、荣誉等非物质损害(moral injury)时,可以要求抵偿。抵偿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正式道歉(apology)、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在司法或仲裁中宣告行为的违法性,或在严重情况下,惩处有关责任人。抵偿的要求必须与所受损害相称,且不得带有惩罚性(punitive)或羞辱性。
  3. 赔偿的性质与限度:国际法上的赔偿制度本质上是补偿性(compensatory)而非惩罚性(punitive)的。其核心原则是“充分赔偿”(full reparation),目标是尽可能消除不法行为的所有法律后果和物质后果,使受害国(injured State)恢复到假设不法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态(the situation that would have existed if the act had not been committed)。赔偿的范围和形式必须与所造成的损害相称。此外,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若受害国自身的行为(如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促成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则可能相应地减轻责任国的赔偿额。

  4. 赔偿的实现机制:赔偿义务的实现通常通过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外交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失败,双方可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如国际法院、仲裁庭等。司法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果包含赔偿内容,责任国有义务予以履行。赔偿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安排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履行赔偿义务本身可能构成一个新的国际不法行为。

  5. 特殊情形: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违反:当责任国的行为违反的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即“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例如实施了侵略、种族灭绝等国际罪行时,所有国家都被视为具有法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权利不仅属于直接受害国,国际社会也可能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促使责任国承担责任,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也可能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对受害国国民的集体赔偿或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之赔偿(Reparation)

  1. 赔偿的概念与法律基础:在国际法中,当一个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成立时,该行为国即产生国家责任。这种责任的核心法律后果是必须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并对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的赔偿(reparation)。“赔偿”是一个集合性法律术语,来源于国际习惯法,并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所编纂。该条规定:“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 这里的“损害”(injury)包括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material damage)还是精神损害(moral damage)。

  2. 赔偿的主要形式:国际法上的赔偿并非仅指金钱支付,而是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其适用顺序和逻辑关系通常如下:

    •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 Restitutio in integrum):这是赔偿的首选形式。其含义是采取措施,在可能和不过分(not materially impossible and not involving a burden out of all proportion to the benefit)的前提下,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之前存在的状况。例如,归还非法占领的领土、释放被非法拘捕的人员、撤销一项违反国际法的国内立法或司法判决等。恢复原状最直接地消除了不法行为的后果。
    • 补偿(Compensation):当损害不能通过恢复原状得到充分弥补时,责任国有义务给予金钱补偿。补偿主要针对经济上可评估的财务损失(financially assessable damage),包括实际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害,damnum emergens)和可预见的应得利益丧失(所失利益,lucrum cessans)。例如,对毁坏的财产进行估价赔偿,对因非法驱逐外交官而使其无法履行职责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估算等。
    • 抵偿(Satisfaction):当恢复原状和补偿都不足以消除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时,特别是当损害涉及国家的尊严、荣誉等非物质损害(moral injury)时,可以要求抵偿。抵偿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正式道歉(apology)、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在司法或仲裁中宣告行为的违法性,或在严重情况下,惩处有关责任人。抵偿的要求必须与所受损害相称,且不得带有惩罚性(punitive)或羞辱性。
  3. 赔偿的性质与限度:国际法上的赔偿制度本质上是补偿性(compensatory)而非惩罚性(punitive)的。其核心原则是“充分赔偿”(full reparation),目标是尽可能消除不法行为的所有法律后果和物质后果,使受害国(injured State)恢复到假设不法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态(the situation that would have existed if the act had not been committed)。赔偿的范围和形式必须与所造成的损害相称。此外,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若受害国自身的行为(如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促成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则可能相应地减轻责任国的赔偿额。

  4. 赔偿的实现机制:赔偿义务的实现通常通过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外交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失败,双方可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如国际法院、仲裁庭等。司法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果包含赔偿内容,责任国有义务予以履行。赔偿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安排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履行赔偿义务本身可能构成一个新的国际不法行为。

  5. 特殊情形: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违反:当责任国的行为违反的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即“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例如实施了侵略、种族灭绝等国际罪行时,所有国家都被视为具有法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权利不仅属于直接受害国,国际社会也可能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促使责任国承担责任,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也可能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对受害国国民的集体赔偿或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之赔偿(Reparation) 赔偿的概念与法律基础 :在国际法中,当一个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成立时,该行为国即产生国家责任。这种责任的核心法律后果是必须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并对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的赔偿(reparation)。“赔偿”是一个集合性法律术语,来源于国际习惯法,并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所编纂。该条规定:“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 这里的“损害”(injury)包括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material damage)还是精神损害(moral damage)。 赔偿的主要形式 :国际法上的赔偿并非仅指金钱支付,而是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其适用顺序和逻辑关系通常如下: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 Restitutio in integrum) :这是赔偿的首选形式。其含义是采取措施,在可能和不过分(not materially impossible and not involving a burden out of all proportion to the benefit)的前提下,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之前存在的状况。例如,归还非法占领的领土、释放被非法拘捕的人员、撤销一项违反国际法的国内立法或司法判决等。恢复原状最直接地消除了不法行为的后果。 补偿(Compensation) :当损害不能通过恢复原状得到充分弥补时,责任国有义务给予金钱补偿。补偿主要针对经济上可评估的财务损失(financially assessable damage),包括实际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害,damnum emergens)和可预见的应得利益丧失(所失利益,lucrum cessans)。例如,对毁坏的财产进行估价赔偿,对因非法驱逐外交官而使其无法履行职责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估算等。 抵偿(Satisfaction) :当恢复原状和补偿都不足以消除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时,特别是当损害涉及国家的尊严、荣誉等非物质损害(moral injury)时,可以要求抵偿。抵偿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正式道歉(apology)、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在司法或仲裁中宣告行为的违法性,或在严重情况下,惩处有关责任人。抵偿的要求必须与所受损害相称,且不得带有惩罚性(punitive)或羞辱性。 赔偿的性质与限度 :国际法上的赔偿制度本质上是补偿性(compensatory)而非惩罚性(punitive)的。其核心原则是“充分赔偿”(full reparation),目标是尽可能消除不法行为的所有法律后果和物质后果,使受害国(injured State)恢复到假设不法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态(the situation that would have existed if the act had not been committed)。赔偿的范围和形式必须与所造成的损害相称。此外,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若受害国自身的行为(如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促成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则可能相应地减轻责任国的赔偿额。 赔偿的实现机制 :赔偿义务的实现通常通过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外交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失败,双方可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如国际法院、仲裁庭等。司法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果包含赔偿内容,责任国有义务予以履行。赔偿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安排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履行赔偿义务本身可能构成一个新的国际不法行为。 特殊情形: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违反 :当责任国的行为违反的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即“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例如实施了侵略、种族灭绝等国际罪行时,所有国家都被视为具有法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权利不仅属于直接受害国,国际社会也可能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促使责任国承担责任,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也可能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对受害国国民的集体赔偿或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