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附废止条件
字数 1724
更新时间 2025-12-28 00:33:09
行政许可的附废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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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 核心定义:附废止条件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明确附加了一个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实或条件,当该条件成就(发生)时,该项行政许可的效力将自动终止的一种附款许可形式。
- 法律属性:它是“附款许可”的一种具体类型。附款是行政机关对许可效力所附加的、从属于主许可决定的限制性意思表示。附废止条件与“附生效条件”、“附期限”、“附义务(负担)”等其他附款类型并列。
- 核心特征:
- 未来性:所附加的条件在许可作出时尚未发生。
- 不确定性:该条件未来是否会发生是不确定的(区别于必然会到来的“期限”)。
- 自动性:条件一旦成就,许可效力原则上依法自动终止,通常无需行政机关另行作出一个“废止”决定(但往往需要行政机关后续进行确认或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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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与实施的法律规则
- 设定原则: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不能任意附加废止条件,该条件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所必需,且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最小。
- 条件类型:
- 积极条件:当某一事实发生,许可废止。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加“若地块内发现重大文物遗存,本许可自动失效”。
- 消极条件:当某一事实不发生(或停止发生),许可废止。例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附加“若连续三日未实际施工,本许可自动失效”。
- 明确性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必须清晰、无歧义地载明所附的废止条件,包括条件的客观描述、成就的判断标准等,以保障相对人的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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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与程序
- 效力自动终止:当所附废止条件确定成就时,行政许可自条件成就之时起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自此不得再继续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活动。
- 行政机关的后续程序:
- 确认与告知:行政机关在知悉条件成就后,应当通过调查核实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许可持有人。
- 办理注销手续:效力虽自动终止,但为完善行政管理档案、公示许可状态,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注销”程序,在许可证件上注明或公告该许可已因条件成就而失效。
- 无需“废止决定”: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废止”(基于事后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决定使许可失效)在程序启动上存在区别。附废止条件的许可是因约定条件触发而失效。
- 信赖利益保护:条件成就导致的许可失效,通常不涉及对行政机关原决定合法性的否定,因此一般不产生国家补偿责任。但行政机关对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应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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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与法律救济
- 主要争议点:
- 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争议: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否满足当初设定的废止条件产生分歧。
- 条件设定合法性的争议: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附加的废止条件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或违反比例原则,构成违法附款。
- 救济途径:
- 针对“条件成就”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就“条件已成就”作出了确认通知书或注销决定,相对人可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针对“原许可决定中的附款”:如果争议焦点是附款(废止条件)本身的合法性,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对含有该附款的原始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举证责任:主张条件成就的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不确定事实已经发生并符合设定标准。
- 主要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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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实务区分
- 与“行政许可废止”:广义的“废止”是上位概念,指许可效力的终止。附废止条件是引致废止的一种特定原因和方式,其特点在于效力终止的条件和时点在许可作出时已预先设定并告知。
- 与“行政许可撤销”:撤销是针对自始存在违法情形的许可,使其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附废止条件成就导致的失效是面向未来的,且原许可决定本身是合法的。
- 与“附期限许可”:两者均导致许可在未来失效,但关键区别在于条件是否必然到来。期限(如“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是必然到来的时间点;而废止条件是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件。
- 与“行政许可的撤回”:撤回通常基于许可作出后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共利益需要等客观情况变化,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附废止条件的失效是基于许可作出时双方(通过许可决定)已预见的特定事件的发生,更具“约定性”。
行政许可的附废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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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 核心定义:附废止条件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明确附加了一个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实或条件,当该条件成就(发生)时,该项行政许可的效力将自动终止的一种附款许可形式。
- 法律属性:它是“附款许可”的一种具体类型。附款是行政机关对许可效力所附加的、从属于主许可决定的限制性意思表示。附废止条件与“附生效条件”、“附期限”、“附义务(负担)”等其他附款类型并列。
- 核心特征:
- 未来性:所附加的条件在许可作出时尚未发生。
- 不确定性:该条件未来是否会发生是不确定的(区别于必然会到来的“期限”)。
- 自动性:条件一旦成就,许可效力原则上依法自动终止,通常无需行政机关另行作出一个“废止”决定(但往往需要行政机关后续进行确认或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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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与实施的法律规则
- 设定原则: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不能任意附加废止条件,该条件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所必需,且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最小。
- 条件类型:
- 积极条件:当某一事实发生,许可废止。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加“若地块内发现重大文物遗存,本许可自动失效”。
- 消极条件:当某一事实不发生(或停止发生),许可废止。例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附加“若连续三日未实际施工,本许可自动失效”。
- 明确性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必须清晰、无歧义地载明所附的废止条件,包括条件的客观描述、成就的判断标准等,以保障相对人的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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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与程序
- 效力自动终止:当所附废止条件确定成就时,行政许可自条件成就之时起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自此不得再继续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活动。
- 行政机关的后续程序:
- 确认与告知:行政机关在知悉条件成就后,应当通过调查核实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许可持有人。
- 办理注销手续:效力虽自动终止,但为完善行政管理档案、公示许可状态,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注销”程序,在许可证件上注明或公告该许可已因条件成就而失效。
- 无需“废止决定”: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废止”(基于事后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决定使许可失效)在程序启动上存在区别。附废止条件的许可是因约定条件触发而失效。
- 信赖利益保护:条件成就导致的许可失效,通常不涉及对行政机关原决定合法性的否定,因此一般不产生国家补偿责任。但行政机关对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应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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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与法律救济
- 主要争议点:
- 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争议: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否满足当初设定的废止条件产生分歧。
- 条件设定合法性的争议: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附加的废止条件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或违反比例原则,构成违法附款。
- 救济途径:
- 针对“条件成就”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就“条件已成就”作出了确认通知书或注销决定,相对人可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针对“原许可决定中的附款”:如果争议焦点是附款(废止条件)本身的合法性,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对含有该附款的原始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举证责任:主张条件成就的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不确定事实已经发生并符合设定标准。
- 主要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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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实务区分
- 与“行政许可废止”:广义的“废止”是上位概念,指许可效力的终止。附废止条件是引致废止的一种特定原因和方式,其特点在于效力终止的条件和时点在许可作出时已预先设定并告知。
- 与“行政许可撤销”:撤销是针对自始存在违法情形的许可,使其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附废止条件成就导致的失效是面向未来的,且原许可决定本身是合法的。
- 与“附期限许可”:两者均导致许可在未来失效,但关键区别在于条件是否必然到来。期限(如“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是必然到来的时间点;而废止条件是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件。
- 与“行政许可的撤回”:撤回通常基于许可作出后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共利益需要等客观情况变化,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附废止条件的失效是基于许可作出时双方(通过许可决定)已预见的特定事件的发生,更具“约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