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
字数 1341
更新时间 2025-12-28 01:21:20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

  1. 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 是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在特定行政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设定机关依法对其实施效果、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时,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所设立的制度化、程序化渠道。它旨在通过引入外部意见,使评估结论更加客观、全面,增强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 依据: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该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虽然该条未直接使用“公众参与”一词,但结合《行政许可法》总则中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精神,以及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普遍要求,公众参与是“评价”的应有之义和重要方式。
  2. 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 核心主体:主要指不特定的一般公众,特别是可能受到该行政许可影响的潜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
    • 区分“利害关系人”:此处的“公众”概念比具体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更广,不要求与具体许可事项有直接、个别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而是强调对公共政策(即该行政许可的存废或修改)有意见、有研究或有利益关联的广泛社会主体。
  3. 公众参与的主要阶段与形式

    • 评估启动阶段:设定机关在决定对某项许可启动后评估时,可以向社会公告评估计划,征集公众关注的问题和评估建议。
    • 信息收集与评估过程:这是公众参与的核心环节。主要形式包括:
      • 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布评估事项、重点问题(如许可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改革建议等),设置固定期限收集社会各界的书面意见、数据或研究报告。
      •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针对专业性较强或争议较大的评估事项,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行业代表、公众代表等召开会议,进行面对面讨论、辩论和论证。其中,“听证会”形式更为正式,程序要求也更严格。
      • 问卷调查:针对特定群体(如申请人、相关企业、消费者)设计问卷,系统性收集定量与定性数据。
      • 委托第三方评估: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独立第三方开展评估,其评估过程本身也应包含公众参与环节。
  4. 公众意见的处理与反馈机制

    • 记录与整理:设定机关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全面、客观地记录和整理收到的所有公众意见,并按主题进行分类归纳。
    • 研究论证:必须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对于采纳的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必须说明理由。
    • 结果公开与反馈:最终的评估报告或基于评估作出的决定(如保留、修改或废止该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众参与情况的概要、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这构成了对公众参与的闭环反馈,保障参与的有效性而非流于形式。
  5. 制度价值与保障

    • 价值:该机制是行政民主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它能帮助设定机关发现许可实施中立法时未预见到的问题,获取更丰富的实践信息,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评估质量,增强行政许可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 保障: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制度保障,包括明确参与程序、提前充分的公告、提供易于理解的信息、给予合理的参与时间、建立规范的意见处理与反馈流程等。缺乏这些保障,公众参与可能沦为“走过场”。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

  1. 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 是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在特定行政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设定机关依法对其实施效果、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时,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所设立的制度化、程序化渠道。它旨在通过引入外部意见,使评估结论更加客观、全面,增强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 依据: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该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虽然该条未直接使用“公众参与”一词,但结合《行政许可法》总则中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精神,以及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普遍要求,公众参与是“评价”的应有之义和重要方式。
  2. 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 核心主体:主要指不特定的一般公众,特别是可能受到该行政许可影响的潜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
    • 区分“利害关系人”:此处的“公众”概念比具体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更广,不要求与具体许可事项有直接、个别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而是强调对公共政策(即该行政许可的存废或修改)有意见、有研究或有利益关联的广泛社会主体。
  3. 公众参与的主要阶段与形式

    • 评估启动阶段:设定机关在决定对某项许可启动后评估时,可以向社会公告评估计划,征集公众关注的问题和评估建议。
    • 信息收集与评估过程:这是公众参与的核心环节。主要形式包括:
      • 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布评估事项、重点问题(如许可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改革建议等),设置固定期限收集社会各界的书面意见、数据或研究报告。
      •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针对专业性较强或争议较大的评估事项,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行业代表、公众代表等召开会议,进行面对面讨论、辩论和论证。其中,“听证会”形式更为正式,程序要求也更严格。
      • 问卷调查:针对特定群体(如申请人、相关企业、消费者)设计问卷,系统性收集定量与定性数据。
      • 委托第三方评估: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独立第三方开展评估,其评估过程本身也应包含公众参与环节。
  4. 公众意见的处理与反馈机制

    • 记录与整理:设定机关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全面、客观地记录和整理收到的所有公众意见,并按主题进行分类归纳。
    • 研究论证:必须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对于采纳的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必须说明理由。
    • 结果公开与反馈:最终的评估报告或基于评估作出的决定(如保留、修改或废止该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众参与情况的概要、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这构成了对公众参与的闭环反馈,保障参与的有效性而非流于形式。
  5. 制度价值与保障

    • 价值:该机制是行政民主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它能帮助设定机关发现许可实施中立法时未预见到的问题,获取更丰富的实践信息,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评估质量,增强行政许可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 保障: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制度保障,包括明确参与程序、提前充分的公告、提供易于理解的信息、给予合理的参与时间、建立规范的意见处理与反馈流程等。缺乏这些保障,公众参与可能沦为“走过场”。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 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在特定行政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设定机关依法对其实施效果、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时,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所设立的制度化、程序化渠道。它旨在通过引入外部意见,使评估结论更加客观、全面,增强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该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虽然该条未直接使用“公众参与”一词,但结合《行政许可法》总则中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精神,以及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普遍要求,公众参与是“评价”的应有之义和重要方式。 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核心主体 :主要指不特定的一般公众,特别是可能受到该行政许可影响的潜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 区分“利害关系人” :此处的“公众”概念比具体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更广,不要求与具体许可事项有直接、个别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而是强调对公共政策(即该行政许可的存废或修改)有意见、有研究或有利益关联的广泛社会主体。 公众参与的主要阶段与形式 评估启动阶段 :设定机关在决定对某项许可启动后评估时,可以向社会公告评估计划,征集公众关注的问题和评估建议。 信息收集与评估过程 :这是公众参与的核心环节。主要形式包括: 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布评估事项、重点问题(如许可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改革建议等),设置固定期限收集社会各界的书面意见、数据或研究报告。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针对专业性较强或争议较大的评估事项,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行业代表、公众代表等召开会议,进行面对面讨论、辩论和论证。其中,“听证会”形式更为正式,程序要求也更严格。 问卷调查 :针对特定群体(如申请人、相关企业、消费者)设计问卷,系统性收集定量与定性数据。 委托第三方评估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独立第三方开展评估,其评估过程本身也应包含公众参与环节。 公众意见的处理与反馈机制 记录与整理 :设定机关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全面、客观地记录和整理收到的所有公众意见,并按主题进行分类归纳。 研究论证 :必须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对于采纳的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必须说明理由。 结果公开与反馈 :最终的评估报告或基于评估作出的决定(如保留、修改或废止该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众参与情况的概要、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这构成了对公众参与的闭环反馈,保障参与的有效性而非流于形式。 制度价值与保障 价值 :该机制是行政民主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它能帮助设定机关发现许可实施中立法时未预见到的问题,获取更丰富的实践信息,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评估质量,增强行政许可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制度保障,包括明确参与程序、提前充分的公告、提供易于理解的信息、给予合理的参与时间、建立规范的意见处理与反馈流程等。缺乏这些保障,公众参与可能沦为“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