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字数 1265 2025-11-12 08:44:56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第一步:管辖异议的基本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方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其核心在于,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定,无权审理此案。
第二步: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时间与形式
- 主体: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被告。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因为原告向该法院起诉,即视为接受其管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其无权提出。
- 时间: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异议。此期间为不变期间,逾期未提出,则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 形式: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即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并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口头提出的,法院可能会记录在案,但书面形式更为规范。
第三步:管辖异议的法定理由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包括:
- 违反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受理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
-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例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却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
-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如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
- 违反协议管辖规定: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受理法院不符合该协议约定。
第四步: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被告的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范围仅限于异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及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 处理结果:
- 异议成立: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异议不成立: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
第五步:对管辖异议裁定的救济程序
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
- 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进行审理后,将作出维持原裁定或撤销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第六步: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效果
- 中止实体审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在作出生效裁定(即一审裁定未上诉或二审终审裁定)之前,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即不开展法庭调查、辩论等)。
- 不视为应诉或答辩: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不视为其对该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了承认,也不影响其在管辖权确定后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
- 滥用异议权的后果:如果被告明显为了拖延诉讼而恶意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可能会在审查异议时予以训诫,并在后续审理中作为考量因素,但法律上并未直接规定因此产生的实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