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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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2-28 02:30:49

工伤保险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好的,我们开始。今天讲解的概念是社会保险法领域,特别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待遇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循序渐进地展开:

第一步:概念的核心定义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其生前主要或部分依赖其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无劳动能力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即“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一种长期抚恤待遇。它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其需供养的家属的经济替代性补偿。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与性质

  1. 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避免其因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丧失而陷入生存困境,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
  2. 性质:它是一种长期、定期的生活补助,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而非一次性赔偿或遗产。其支付是基于亲属的“供养关系”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状态,只要条件持续,支付就持续。

第三步:领取待遇的核心前提条件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

  1. 职工因工死亡且被依法认定:职工死亡必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直接导致死亡等),并已按规定完成工伤认定程序。
  2. 申领人属于法定的“供养亲属”范围:这是关键。根据规定,供养亲属通常包括:
    • 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父母: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在校就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 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子女(即工亡职工的父或母)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在校就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且由工亡职工生前对其承担主要抚养义务。

第四步: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并设有总额限制:

  1. 计算比例
    •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2. 总额限制: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调整机制: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变化,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

第五步:待遇的申领、发放与终止

  1. 申领主体: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2. 申领材料:通常包括工亡认定决定书、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供养亲属身份及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证明(如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学籍证明等)、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3. 发放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4. 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5. 待遇终止情形:当供养亲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就业或参军。
    •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 死亡。
    • 经确认其丧失供养条件(如恢复劳动能力、获得稳定生活来源)。

第六步:与其他工亡待遇的关系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与以下待遇并行申领,互不替代: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一笔全国统一标准的、一次性支付的补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遗属(不限于供养亲属)都有权获得。
  2. 丧葬补助金:用于补助处理工亡职工丧葬事宜的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总额。

总结与关键点提醒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一项保障工亡职工特定家属长远生计的制度。其核心在于 “供养关系”的认定“持续状态”的维持。理解它需要把握:因工死亡是前提,法定亲属范围是关键,按人按月计发是方式,条件变化待遇即变是特征。它与社会保险法中强调的生存权保障、风险共担原则紧密相连,是工伤保险制度托底功能的重要体现。

工伤保险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好的,我们开始。今天讲解的概念是社会保险法领域,特别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待遇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循序渐进地展开:

第一步:概念的核心定义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其生前主要或部分依赖其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无劳动能力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即“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一种长期抚恤待遇。它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其需供养的家属的经济替代性补偿。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与性质

  1. 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避免其因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丧失而陷入生存困境,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
  2. 性质:它是一种长期、定期的生活补助,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而非一次性赔偿或遗产。其支付是基于亲属的“供养关系”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状态,只要条件持续,支付就持续。

第三步:领取待遇的核心前提条件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

  1. 职工因工死亡且被依法认定:职工死亡必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直接导致死亡等),并已按规定完成工伤认定程序。
  2. 申领人属于法定的“供养亲属”范围:这是关键。根据规定,供养亲属通常包括:
    • 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父母: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在校就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 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子女(即工亡职工的父或母)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在校就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且由工亡职工生前对其承担主要抚养义务。

第四步: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并设有总额限制:

  1. 计算比例
    •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2. 总额限制: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调整机制: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变化,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

第五步:待遇的申领、发放与终止

  1. 申领主体: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2. 申领材料:通常包括工亡认定决定书、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供养亲属身份及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证明(如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学籍证明等)、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3. 发放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4. 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5. 待遇终止情形:当供养亲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就业或参军。
    •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 死亡。
    • 经确认其丧失供养条件(如恢复劳动能力、获得稳定生活来源)。

第六步:与其他工亡待遇的关系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与以下待遇并行申领,互不替代: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一笔全国统一标准的、一次性支付的补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遗属(不限于供养亲属)都有权获得。
  2. 丧葬补助金:用于补助处理工亡职工丧葬事宜的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总额。

总结与关键点提醒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一项保障工亡职工特定家属长远生计的制度。其核心在于 “供养关系”的认定“持续状态”的维持。理解它需要把握:因工死亡是前提,法定亲属范围是关键,按人按月计发是方式,条件变化待遇即变是特征。它与社会保险法中强调的生存权保障、风险共担原则紧密相连,是工伤保险制度托底功能的重要体现。

工伤保险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好的,我们开始。今天讲解的概念是社会保险法领域,特别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待遇项目: 供养亲属抚恤金 。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循序渐进地展开: 第一步:概念的核心定义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其生前主要或部分依赖其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无劳动能力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即“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一种长期抚恤待遇。它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其需供养的家属的经济替代性补偿。 第二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与性质 目的 :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避免其因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丧失而陷入生存困境,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 性质 :它是一种长期、定期的生活补助,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而非一次性赔偿或遗产。其支付是基于亲属的“供养关系”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状态,只要条件持续,支付就持续。 第三步:领取待遇的核心前提条件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 职工因工死亡且被依法认定 :职工死亡必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直接导致死亡等),并已按规定完成工伤认定程序。 申领人属于法定的“供养亲属”范围 :这是关键。根据规定,供养亲属通常包括: 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父母: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在校就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子女(即工亡职工的父或母)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在校就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且由工亡职工生前对其承担主要抚养义务。 第四步: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并设有总额限制: 计算比例 :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总额限制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调整机制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变化,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 第五步:待遇的申领、发放与终止 申领主体 :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申领材料 :通常包括工亡认定决定书、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供养亲属身份及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证明(如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学籍证明等)、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发放主体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 待遇终止情形 :当供养亲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就业或参军。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死亡。 经确认其丧失供养条件(如恢复劳动能力、获得稳定生活来源)。 第六步:与其他工亡待遇的关系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与以下待遇并行申领,互不替代: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这是一笔全国统一标准的、一次性支付的补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遗属(不限于供养亲属)都有权获得。 丧葬补助金 :用于补助处理工亡职工丧葬事宜的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总额。 总结与关键点提醒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一项保障工亡职工特定家属长远生计的制度。其核心在于 “供养关系”的认定 和 “持续状态”的维持 。理解它需要把握: 因工死亡是前提,法定亲属范围是关键,按人按月计发是方式,条件变化待遇即变是特征 。它与社会保险法中强调的生存权保障、风险共担原则紧密相连,是工伤保险制度托底功能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