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言语行为理论
字数 2004
更新时间 2025-12-28 03:08:18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言语行为理论

步骤一:理解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
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提出,并由约翰·塞尔等人发展。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语言不仅是用来描述世界的(陈述事实),其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当我们说话时,我们不仅在“言说”,更是在“行事”。例如,法官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这句话本身就是执行“判决”这个法律行为。该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

  1. 以言表意行为:说出有特定含义和指称的语句的行为(即“说了什么”)。
  2. 以言行事行为:在言说中实施的行为,如断言、命令、承诺、判决等(即“通过言说在做什么”)。
  3. 以言取效行为:言说对听者产生的实际效果,如说服、恐吓、安慰等(即“通过言说达到了什么效果”)。

步骤二:将言语行为理论引入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
在法律论证的特定“论辩情境”中(如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撰写、当事人谈判等),所有参与者的言语(口头或书面)本质上都是系列言语行为。分析这些言语行为,是理解论辩动态和本质的关键:

  • 论辩本身是一种复合的以言行事行为:提出主张、举证、质证、反驳、请求等,都是不同类别的以言行事行为。例如,律师说“我反对”,是在执行“提出程序异议”的行为;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是在执行“提起公诉”的行为。
  • 论辩情境的规则决定了何种言语行为被允许、有效或有力:法律程序规则(如诉讼法)和职业伦理规范,共同构成了一个“制度性事实”,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境下,哪些人以何种身份可以实施何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言语行为(如法官可以宣判,而律师不能)。一个言语行为要在法律论辩中产生效力(即“以言行事”成功),必须符合这些“适切条件”。

步骤三:分析法律论辩中言语行为的类型与功能
根据塞尔的分类,结合法律语境,论辩中的言语行为主要类型包括:

  1. 断言类:陈述事实、表达观点、提出法律主张。例如,“案发时被告人在现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语用功能是使说话人(论证者)承诺其所断言的命题为真,并承担相应的举证或说理责任。
  2. 指令类:试图让听者做某事。例如,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其功能是施加一种义务或产生一种影响力。
  3. 承诺类:说话人使自己承担未来做某事的义务。例如,被告人“承诺”赔偿损失,律师“保证”提交证据。这在调解、和解等协商性论辩情境中尤为重要。
  4. 表达类:表达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或态度。例如,表达“歉意”、“感谢”或对某一行为的“谴责”。这在涉及道德评价、量刑情节等论辩中发挥作用。
  5. 宣告类:通过言说直接改变世界状态,其成功执行依赖于一套外在的规则或制度。这是法律领域的典型行为,如“本院判决……”、“本庭宣布开庭”、“我宣布你们结为夫妻”。宣告行为本身就创造了新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步骤四:探讨言语行为理论对法律论证质量与策略的启示

  1. 论证效力的来源:一个法律论证的效力,不仅依赖于其逻辑和事实的“真”,也依赖于其核心言语行为(如诉讼请求、法律定性)是否符合制度性的“适切条件”。无效的请求(如超过诉讼时效)即便论证再严密,也无法成功“以言行事”。
  2. 论辩互动的本质:法律论辩是不同参与者的言语行为序列的互动与博弈。一方提出一个断言,另一方可能以质疑、反对等指令或新的断言来回应。分析这种“行为-反应”链,可以洞察论辩的焦点演变和力量对比。
  3. 隐含的以言行事力量:有时,字面意义(以言表意)与实际施事行为(以言行事)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律师问证人:“你那天不是喝醉了吗?”字面上是疑问,实际上可能是意在断言“你当时神志不清,证言不可信”的隐含断言行为。识别这种隐含的以言行事力量,是理解论辩深层策略和进行有效回击的关键。
  4. 论辩目标的明确化:法律职业者需要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在特定论辩情境中,旨在完成何种具体的言语行为(是说服法官接受某个法律解释,还是促使对方达成和解承诺),并据此选择和设计最有效的言语表达形式和论证策略,以确保“以言行事”的成功和“以言取效”的实现。

步骤五: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
在法律职业考试(尤其是主观题案例分析、文书写作、论述题)中,对此知识的考查可能体现为:

  1. 识别与分析:要求考生识别给定材料(如庭审记录、合同条款、法律文书片段)中关键语句所归属的言语行为类型,并分析其在法律程序中的功能与效力。
  2. 评价与构建:评价某一诉讼参与人(如律师、法官)的论证或表达,其言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适切条件,是否有效实现了其论辩意图。或要求考生在构建法律文书(如代理词、判决理由)时,有意识地运用恰当的言语行为类型来达成说服、宣告等目的。
  3. 理论联系实际:将言语行为理论与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论辩策略、程序正义等概念相结合进行分析,例如,论述为何程序规则要保障各方“陈述意见”(实施断言行为)的机会,或分析一份调解书中承诺类言语行为如何构建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言语行为理论

步骤一:理解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
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提出,并由约翰·塞尔等人发展。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语言不仅是用来描述世界的(陈述事实),其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当我们说话时,我们不仅在“言说”,更是在“行事”。例如,法官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这句话本身就是执行“判决”这个法律行为。该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

  1. 以言表意行为:说出有特定含义和指称的语句的行为(即“说了什么”)。
  2. 以言行事行为:在言说中实施的行为,如断言、命令、承诺、判决等(即“通过言说在做什么”)。
  3. 以言取效行为:言说对听者产生的实际效果,如说服、恐吓、安慰等(即“通过言说达到了什么效果”)。

步骤二:将言语行为理论引入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
在法律论证的特定“论辩情境”中(如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撰写、当事人谈判等),所有参与者的言语(口头或书面)本质上都是系列言语行为。分析这些言语行为,是理解论辩动态和本质的关键:

  • 论辩本身是一种复合的以言行事行为:提出主张、举证、质证、反驳、请求等,都是不同类别的以言行事行为。例如,律师说“我反对”,是在执行“提出程序异议”的行为;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是在执行“提起公诉”的行为。
  • 论辩情境的规则决定了何种言语行为被允许、有效或有力:法律程序规则(如诉讼法)和职业伦理规范,共同构成了一个“制度性事实”,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境下,哪些人以何种身份可以实施何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言语行为(如法官可以宣判,而律师不能)。一个言语行为要在法律论辩中产生效力(即“以言行事”成功),必须符合这些“适切条件”。

步骤三:分析法律论辩中言语行为的类型与功能
根据塞尔的分类,结合法律语境,论辩中的言语行为主要类型包括:

  1. 断言类:陈述事实、表达观点、提出法律主张。例如,“案发时被告人在现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语用功能是使说话人(论证者)承诺其所断言的命题为真,并承担相应的举证或说理责任。
  2. 指令类:试图让听者做某事。例如,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其功能是施加一种义务或产生一种影响力。
  3. 承诺类:说话人使自己承担未来做某事的义务。例如,被告人“承诺”赔偿损失,律师“保证”提交证据。这在调解、和解等协商性论辩情境中尤为重要。
  4. 表达类:表达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或态度。例如,表达“歉意”、“感谢”或对某一行为的“谴责”。这在涉及道德评价、量刑情节等论辩中发挥作用。
  5. 宣告类:通过言说直接改变世界状态,其成功执行依赖于一套外在的规则或制度。这是法律领域的典型行为,如“本院判决……”、“本庭宣布开庭”、“我宣布你们结为夫妻”。宣告行为本身就创造了新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步骤四:探讨言语行为理论对法律论证质量与策略的启示

  1. 论证效力的来源:一个法律论证的效力,不仅依赖于其逻辑和事实的“真”,也依赖于其核心言语行为(如诉讼请求、法律定性)是否符合制度性的“适切条件”。无效的请求(如超过诉讼时效)即便论证再严密,也无法成功“以言行事”。
  2. 论辩互动的本质:法律论辩是不同参与者的言语行为序列的互动与博弈。一方提出一个断言,另一方可能以质疑、反对等指令或新的断言来回应。分析这种“行为-反应”链,可以洞察论辩的焦点演变和力量对比。
  3. 隐含的以言行事力量:有时,字面意义(以言表意)与实际施事行为(以言行事)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律师问证人:“你那天不是喝醉了吗?”字面上是疑问,实际上可能是意在断言“你当时神志不清,证言不可信”的隐含断言行为。识别这种隐含的以言行事力量,是理解论辩深层策略和进行有效回击的关键。
  4. 论辩目标的明确化:法律职业者需要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在特定论辩情境中,旨在完成何种具体的言语行为(是说服法官接受某个法律解释,还是促使对方达成和解承诺),并据此选择和设计最有效的言语表达形式和论证策略,以确保“以言行事”的成功和“以言取效”的实现。

步骤五: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
在法律职业考试(尤其是主观题案例分析、文书写作、论述题)中,对此知识的考查可能体现为:

  1. 识别与分析:要求考生识别给定材料(如庭审记录、合同条款、法律文书片段)中关键语句所归属的言语行为类型,并分析其在法律程序中的功能与效力。
  2. 评价与构建:评价某一诉讼参与人(如律师、法官)的论证或表达,其言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适切条件,是否有效实现了其论辩意图。或要求考生在构建法律文书(如代理词、判决理由)时,有意识地运用恰当的言语行为类型来达成说服、宣告等目的。
  3. 理论联系实际:将言语行为理论与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论辩策略、程序正义等概念相结合进行分析,例如,论述为何程序规则要保障各方“陈述意见”(实施断言行为)的机会,或分析一份调解书中承诺类言语行为如何构建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言语行为理论 步骤一:理解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 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提出,并由约翰·塞尔等人发展。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语言不仅是用来描述世界的(陈述事实),其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当我们说话时,我们不仅在“言说”,更是在“行事”。例如,法官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这句话本身就是执行“判决”这个法律行为。该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 以言表意行为 :说出有特定含义和指称的语句的行为(即“说了什么”)。 以言行事行为 :在言说中实施的行为,如断言、命令、承诺、判决等(即“通过言说在做什么”)。 以言取效行为 :言说对听者产生的实际效果,如说服、恐吓、安慰等(即“通过言说达到了什么效果”)。 步骤二:将言语行为理论引入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 在法律论证的特定“论辩情境”中(如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撰写、当事人谈判等),所有参与者的言语(口头或书面)本质上都是系列言语行为。分析这些言语行为,是理解论辩动态和本质的关键: 论辩本身是一种复合的以言行事行为 :提出主张、举证、质证、反驳、请求等,都是不同类别的以言行事行为。例如,律师说“我反对”,是在执行“提出程序异议”的行为;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是在执行“提起公诉”的行为。 论辩情境的规则决定了何种言语行为被允许、有效或有力 :法律程序规则(如诉讼法)和职业伦理规范,共同构成了一个“制度性事实”,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境下,哪些人以何种身份可以实施何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言语行为(如法官可以宣判,而律师不能)。一个言语行为要在法律论辩中产生效力(即“以言行事”成功),必须符合这些“适切条件”。 步骤三:分析法律论辩中言语行为的类型与功能 根据塞尔的分类,结合法律语境,论辩中的言语行为主要类型包括: 断言类 :陈述事实、表达观点、提出法律主张。例如,“案发时被告人在现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语用功能是使说话人(论证者)承诺其所断言的命题为真,并承担相应的举证或说理责任。 指令类 :试图让听者做某事。例如,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其功能是施加一种义务或产生一种影响力。 承诺类 :说话人使自己承担未来做某事的义务。例如,被告人“承诺”赔偿损失,律师“保证”提交证据。这在调解、和解等协商性论辩情境中尤为重要。 表达类 :表达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或态度。例如,表达“歉意”、“感谢”或对某一行为的“谴责”。这在涉及道德评价、量刑情节等论辩中发挥作用。 宣告类 :通过言说直接改变世界状态,其成功执行依赖于一套外在的规则或制度。这是法律领域的典型行为,如“本院判决……”、“本庭宣布开庭”、“我宣布你们结为夫妻”。宣告行为本身就创造了新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步骤四:探讨言语行为理论对法律论证质量与策略的启示 论证效力的来源 :一个法律论证的效力,不仅依赖于其逻辑和事实的“真”,也依赖于其核心言语行为(如诉讼请求、法律定性)是否符合制度性的“适切条件”。无效的请求(如超过诉讼时效)即便论证再严密,也无法成功“以言行事”。 论辩互动的本质 :法律论辩是不同参与者的言语行为序列的互动与博弈。一方提出一个断言,另一方可能以质疑、反对等指令或新的断言来回应。分析这种“行为-反应”链,可以洞察论辩的焦点演变和力量对比。 隐含的以言行事力量 :有时,字面意义(以言表意)与实际施事行为(以言行事)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律师问证人:“你那天不是喝醉了吗?”字面上是疑问,实际上可能是意在断言“你当时神志不清,证言不可信”的隐含断言行为。识别这种隐含的以言行事力量,是理解论辩深层策略和进行有效回击的关键。 论辩目标的明确化 :法律职业者需要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在特定论辩情境中,旨在完成何种具体的言语行为(是说服法官接受某个法律解释,还是促使对方达成和解承诺),并据此选择和设计最有效的言语表达形式和论证策略,以确保“以言行事”的成功和“以言取效”的实现。 步骤五: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 在法律职业考试(尤其是主观题案例分析、文书写作、论述题)中,对此知识的考查可能体现为: 识别与分析 :要求考生识别给定材料(如庭审记录、合同条款、法律文书片段)中关键语句所归属的言语行为类型,并分析其在法律程序中的功能与效力。 评价与构建 :评价某一诉讼参与人(如律师、法官)的论证或表达,其言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适切条件,是否有效实现了其论辩意图。或要求考生在构建法律文书(如代理词、判决理由)时,有意识地运用恰当的言语行为类型来达成说服、宣告等目的。 理论联系实际 :将言语行为理论与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论辩策略、程序正义等概念相结合进行分析,例如,论述为何程序规则要保障各方“陈述意见”(实施断言行为)的机会,或分析一份调解书中承诺类言语行为如何构建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