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
字数 1801
更新时间 2025-12-28 04:53:57

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

好的,我将为您详细讲解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这一概念。这是一个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北交所)和科创板等板块中,对特定证券交易至关重要的制度。

第一步:基础概念——“做市义务”是什么?
“做市义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即“做市商”)承担的一种持续性双向报价义务。简单来说,做市商就像一个“官方特许的活跃卖家与买家”,它必须同时、连续地向市场公众投资者报出某只证券的 “买入价”“卖出价” ,并承诺在该报价下,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其核心义务是“提供流动性”,确保投资者在想买的时候有卖家(做市商卖出),在想卖的时候有买家(做市商买入),特别是在交易不活跃的证券中。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制度框架——规定在哪里?
“做市义务”并非由做市商随意创设,而是由法律和交易所规则明确规定的。

  1. 《证券法》基础:虽然《证券法》条文未直接使用“做市义务”一词,但其确立了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制定权(如规定交易方式),为做市商制度提供了上位法空间。
  2. 交易所业务规则:这是“做市义务”的具体操作手册。例如: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
      这些细则详细规定了做市商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具体的义务要求、豁免情形、评价与监管等。

第三步:核心义务内容——“做市义务”具体要做什么?
做市商的义务是一套组合拳,主要包括:

  1. 双向报价义务:这是根本义务。做市商必须在每个交易日的连续竞价时段,为其负责做市的证券提供公开、确定的买卖双向报价。
  2. 价差限制义务:做市商报出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即“买卖价差”)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百分比或绝对金额。这防止做市商通过设置过宽价差来获取不合理利润,损害投资者利益。
  3. 最小报价数量义务:每次报价所对应的最低买卖数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确保报价具有实际交易意义。
  4. 持续报价时间义务:做市商在交易日中必须进行报价的时间需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如90%以上),不能随意中断。
  5. 回应报价义务(如适用):在某些市场(如原新三板),当其他交易者报出更优价格时,做市商可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更新自己的报价以回应市场。

第四步:权利义务平衡——做市商有何权利与约束?
承担繁重义务的同时,做市商也享有特定权利并受到严格监管:

  • 权利与优势
    • 信息优势:通常可以获取更全面的订单流信息(匿名聚合后)。
    • 交易费用减免:享受交易所的交易经手费减免或返还。
    • 持仓支持:在开展业务前,可通过认购发行人股票、从股东处受让等方式获取初始库存股。
  • 约束与监管
    • 禁止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或操纵:做市商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与其他投资者进行损害市场公平的交易。
    • 利益冲突防范:需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与隔离墙,防止做市业务与自营、资管、研究等业务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
    • 重大事件报告义务:当做市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违规时,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 考核与退出:交易所会对做市商的义务履行情况(如报价价差、时间、成交量)进行定期评价,不合格的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做市资格。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目标——为什么要设立“做市义务”?
法律强制规定“做市义务”旨在实现以下公共政策目标:

  1. 提供流动性,活跃交易:这是最核心的目标。尤其对于中小型、知名度不高的上市公司,做市商的存在能有效解决“有价无市”的流动性困境。
  2. 稳定价格,平抑波动:做市商通过逆市操作(在市场恐慌性抛售时买入,在非理性追涨时卖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减少价格的短期剧烈波动。
  3. 促进价格发现:做市商的报价基于其专业研究和库存成本,为市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价格参考,有助于形成更合理、更有效的证券价格。
  4. 增强市场吸引力:一个流动性充足、价格稳定的市场,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从而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融资。

总结
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是一套以法律和交易所规则为保障,强制要求特定做市商为指定证券提供持续、双向、价差受限的公开报价,并以此报价与投资者成交的法定义务。它平衡了做市商的权利与责任,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流动性和稳定价格来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一项重要的交易制度基础设施。

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

好的,我将为您详细讲解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这一概念。这是一个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北交所)和科创板等板块中,对特定证券交易至关重要的制度。

第一步:基础概念——“做市义务”是什么?
“做市义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即“做市商”)承担的一种持续性双向报价义务。简单来说,做市商就像一个“官方特许的活跃卖家与买家”,它必须同时、连续地向市场公众投资者报出某只证券的 “买入价”“卖出价” ,并承诺在该报价下,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其核心义务是“提供流动性”,确保投资者在想买的时候有卖家(做市商卖出),在想卖的时候有买家(做市商买入),特别是在交易不活跃的证券中。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制度框架——规定在哪里?
“做市义务”并非由做市商随意创设,而是由法律和交易所规则明确规定的。

  1. 《证券法》基础:虽然《证券法》条文未直接使用“做市义务”一词,但其确立了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制定权(如规定交易方式),为做市商制度提供了上位法空间。
  2. 交易所业务规则:这是“做市义务”的具体操作手册。例如: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
      这些细则详细规定了做市商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具体的义务要求、豁免情形、评价与监管等。

第三步:核心义务内容——“做市义务”具体要做什么?
做市商的义务是一套组合拳,主要包括:

  1. 双向报价义务:这是根本义务。做市商必须在每个交易日的连续竞价时段,为其负责做市的证券提供公开、确定的买卖双向报价。
  2. 价差限制义务:做市商报出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即“买卖价差”)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百分比或绝对金额。这防止做市商通过设置过宽价差来获取不合理利润,损害投资者利益。
  3. 最小报价数量义务:每次报价所对应的最低买卖数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确保报价具有实际交易意义。
  4. 持续报价时间义务:做市商在交易日中必须进行报价的时间需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如90%以上),不能随意中断。
  5. 回应报价义务(如适用):在某些市场(如原新三板),当其他交易者报出更优价格时,做市商可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更新自己的报价以回应市场。

第四步:权利义务平衡——做市商有何权利与约束?
承担繁重义务的同时,做市商也享有特定权利并受到严格监管:

  • 权利与优势
    • 信息优势:通常可以获取更全面的订单流信息(匿名聚合后)。
    • 交易费用减免:享受交易所的交易经手费减免或返还。
    • 持仓支持:在开展业务前,可通过认购发行人股票、从股东处受让等方式获取初始库存股。
  • 约束与监管
    • 禁止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或操纵:做市商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与其他投资者进行损害市场公平的交易。
    • 利益冲突防范:需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与隔离墙,防止做市业务与自营、资管、研究等业务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
    • 重大事件报告义务:当做市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违规时,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 考核与退出:交易所会对做市商的义务履行情况(如报价价差、时间、成交量)进行定期评价,不合格的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做市资格。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目标——为什么要设立“做市义务”?
法律强制规定“做市义务”旨在实现以下公共政策目标:

  1. 提供流动性,活跃交易:这是最核心的目标。尤其对于中小型、知名度不高的上市公司,做市商的存在能有效解决“有价无市”的流动性困境。
  2. 稳定价格,平抑波动:做市商通过逆市操作(在市场恐慌性抛售时买入,在非理性追涨时卖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减少价格的短期剧烈波动。
  3. 促进价格发现:做市商的报价基于其专业研究和库存成本,为市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价格参考,有助于形成更合理、更有效的证券价格。
  4. 增强市场吸引力:一个流动性充足、价格稳定的市场,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从而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融资。

总结
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是一套以法律和交易所规则为保障,强制要求特定做市商为指定证券提供持续、双向、价差受限的公开报价,并以此报价与投资者成交的法定义务。它平衡了做市商的权利与责任,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流动性和稳定价格来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一项重要的交易制度基础设施。

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 好的,我将为您详细讲解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这一概念。这是一个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北交所)和科创板等板块中,对特定证券交易至关重要的制度。 第一步:基础概念——“做市义务”是什么? “做市义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即“做市商”)承担的一种持续性双向报价义务。简单来说,做市商就像一个“官方特许的活跃卖家与买家”,它必须同时、连续地向市场公众投资者报出某只证券的 “买入价” 和 “卖出价” ,并承诺在该报价下,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其核心义务是“提供流动性”,确保投资者在想买的时候有卖家(做市商卖出),在想卖的时候有买家(做市商买入),特别是在交易不活跃的证券中。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制度框架——规定在哪里? “做市义务”并非由做市商随意创设,而是由法律和交易所规则明确规定的。 《证券法》基础 :虽然《证券法》条文未直接使用“做市义务”一词,但其确立了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制定权(如规定交易方式),为做市商制度提供了上位法空间。 交易所业务规则 :这是“做市义务”的具体操作手册。例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 这些细则详细规定了做市商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 具体的义务要求 、豁免情形、评价与监管等。 第三步:核心义务内容——“做市义务”具体要做什么? 做市商的义务是一套组合拳,主要包括: 双向报价义务 :这是根本义务。做市商必须在每个交易日的连续竞价时段,为其负责做市的证券提供公开、确定的买卖双向报价。 价差限制义务 :做市商报出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即“买卖价差”)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百分比或绝对金额。这防止做市商通过设置过宽价差来获取不合理利润,损害投资者利益。 最小报价数量义务 :每次报价所对应的最低买卖数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确保报价具有实际交易意义。 持续报价时间义务 :做市商在交易日中必须进行报价的时间需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如90%以上),不能随意中断。 回应报价义务(如适用) :在某些市场(如原新三板),当其他交易者报出更优价格时,做市商可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更新自己的报价以回应市场。 第四步:权利义务平衡——做市商有何权利与约束? 承担繁重义务的同时,做市商也享有特定权利并受到严格监管: 权利与优势 : 信息优势 :通常可以获取更全面的订单流信息(匿名聚合后)。 交易费用减免 :享受交易所的交易经手费减免或返还。 持仓支持 :在开展业务前,可通过认购发行人股票、从股东处受让等方式获取初始库存股。 约束与监管 : 禁止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或操纵 :做市商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与其他投资者进行损害市场公平的交易。 利益冲突防范 :需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与隔离墙,防止做市业务与自营、资管、研究等业务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 重大事件报告义务 :当做市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违规时,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考核与退出 :交易所会对做市商的义务履行情况(如报价价差、时间、成交量)进行定期评价,不合格的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做市资格。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目标——为什么要设立“做市义务”? 法律强制规定“做市义务”旨在实现以下公共政策目标: 提供流动性,活跃交易 :这是最核心的目标。尤其对于中小型、知名度不高的上市公司,做市商的存在能有效解决“有价无市”的流动性困境。 稳定价格,平抑波动 :做市商通过逆市操作(在市场恐慌性抛售时买入,在非理性追涨时卖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减少价格的短期剧烈波动。 促进价格发现 :做市商的报价基于其专业研究和库存成本,为市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价格参考,有助于形成更合理、更有效的证券价格。 增强市场吸引力 :一个流动性充足、价格稳定的市场,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从而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融资。 总结 : 证券法中的“做市义务” ,是一套以法律和交易所规则为保障,强制要求特定做市商为指定证券提供持续、双向、价差受限的公开报价,并以此报价与投资者成交的法定义务。它平衡了做市商的权利与责任,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流动性和稳定价格来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一项重要的交易制度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