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
我们来系统地学习“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这一词条。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将分步骤深入讲解。
第一步:核心概念澄清 —— 明确“退回”与“解除”是不同主体的行为
这是理解两者关系最基础、最关键的一步。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两地”关系: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 “退回”:是用工单位的行为。指用工单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再需要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继续工作,而将其退还给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退回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在劳务派遣单位。
- “解除”:是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动者的行为。指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解除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结。
简单比喻:派遣公司是“人力租赁公司”,用工单位是“租用”劳动者的客户。客户将劳动者“退回”给租赁公司,是终止租赁关系,但劳动者和租赁公司的雇佣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当租赁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雇佣关系才真正结束。
第二步:退回的法定情形与法律后果 —— 为何退回不等于失业
理解了主体差异,我们再看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情形主要有三类:
-
用工单位有因退回: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用工单位无因退回: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
客观情况变化退回:
- 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
退回的法律后果:
-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实际使用”关系结束,返回派遣单位。
- 派遣单位在劳动者被退回期间(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是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 退回后,派遣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第三步:退回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与路径 —— 连接“退回”与“解除”的桥梁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退回后,派遣单位并非总能解除合同,法律有严格限制。
-
情形一:退回后,派遣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当用工单位依据上述 “有因退回”中的前6项(从“试用期不符”到“被迫究刑责”)将劳动者退回时,这些事由本身就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派遣单位可以据此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情形二:退回后,派遣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当用工单位依据上述 “有因退回”中的后2项(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 “客观情况变化退回” 将劳动者退回时,这些事由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支付报酬后,若符合以下条件,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被退回后,派遣单位积极为其寻找新的用工单位,但“6个月内”重新派遣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 或者,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进行重新派遣,但劳动者不同意。
派遣单位据此解除,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
情形三:退回后,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当用工单位属于 “无因退回”(如破产、协议到期)时,劳动者没有过错。此时,除非派遣单位能够重新派遣成功而劳动者拒绝,或者符合其他法定协商解除、裁员等条件,否则派遣单位不能因退回本身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无工作期间的报酬,直到合同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解除事由。
第四步:实践要点与风险总结
- “退回”是“解除”的前提而非必然结果:多数情况下,退回只是让劳动者处于“待岗”状态,是否解除需由派遣单位依法判断。
- 过错在谁:因劳动者过错(严重违纪等)被退回,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风险最小(无补偿);因用工单位或客观原因被退回,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极严。
- 程序关键:用工单位退回需有事实和制度依据;派遣单位解除需有法律依据并履行通知、补偿等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 工资支付义务不中断:从退回日起至劳动关系终结日,派遣单位有持续支付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
我们来系统地学习“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这一词条。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将分步骤深入讲解。
第一步:核心概念澄清 —— 明确“退回”与“解除”是不同主体的行为
这是理解两者关系最基础、最关键的一步。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两地”关系: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 “退回”:是用工单位的行为。指用工单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再需要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继续工作,而将其退还给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退回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在劳务派遣单位。
- “解除”:是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动者的行为。指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解除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结。
简单比喻:派遣公司是“人力租赁公司”,用工单位是“租用”劳动者的客户。客户将劳动者“退回”给租赁公司,是终止租赁关系,但劳动者和租赁公司的雇佣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当租赁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雇佣关系才真正结束。
第二步:退回的法定情形与法律后果 —— 为何退回不等于失业
理解了主体差异,我们再看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情形主要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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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有因退回: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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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无因退回: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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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变化退回:
- 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
退回的法律后果:
-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实际使用”关系结束,返回派遣单位。
- 派遣单位在劳动者被退回期间(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是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 退回后,派遣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第三步:退回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与路径 —— 连接“退回”与“解除”的桥梁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退回后,派遣单位并非总能解除合同,法律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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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退回后,派遣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当用工单位依据上述 “有因退回”中的前6项(从“试用期不符”到“被迫究刑责”)将劳动者退回时,这些事由本身就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派遣单位可以据此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情形二:退回后,派遣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当用工单位依据上述 “有因退回”中的后2项(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 “客观情况变化退回” 将劳动者退回时,这些事由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支付报酬后,若符合以下条件,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被退回后,派遣单位积极为其寻找新的用工单位,但“6个月内”重新派遣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 或者,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进行重新派遣,但劳动者不同意。
派遣单位据此解除,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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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退回后,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当用工单位属于 “无因退回”(如破产、协议到期)时,劳动者没有过错。此时,除非派遣单位能够重新派遣成功而劳动者拒绝,或者符合其他法定协商解除、裁员等条件,否则派遣单位不能因退回本身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无工作期间的报酬,直到合同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解除事由。
第四步:实践要点与风险总结
- “退回”是“解除”的前提而非必然结果:多数情况下,退回只是让劳动者处于“待岗”状态,是否解除需由派遣单位依法判断。
- 过错在谁:因劳动者过错(严重违纪等)被退回,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风险最小(无补偿);因用工单位或客观原因被退回,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极严。
- 程序关键:用工单位退回需有事实和制度依据;派遣单位解除需有法律依据并履行通知、补偿等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 工资支付义务不中断:从退回日起至劳动关系终结日,派遣单位有持续支付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