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
字数 927 2025-11-12 09:52:55
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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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性质
“责令停产停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属于行为罚或能力罚。它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以期通过暂时剥夺其经营资格,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 -
适用条件
该处罚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 主体特定: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违法严重: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继续生产经营可能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他人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法规。
- 必要性与适当性:必须是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的必要手段,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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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程序
由于“责令停产停业”是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较重行政处罚,其决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核心程序包括:-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及其严重性。
- 告知与听证: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该处罚属于法定应当听证的范围,若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组织。
- 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制作决定书:处罚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法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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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解除
“责令停产停业”通常附有期限。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认为其已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解除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符合相关要求后,应作出解除决定,允许其恢复生产经营。 -
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责令改正”的区别:“责令改正”是行政命令,目的在于纠正违法状态,不具有惩罚性,也不是行政处罚。而“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质。二者可同时作出。
- 与“吊销许可证照”的区别:“吊销许可证照”是永久性或长期剥夺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属于资格罚。而“责令停产停业”是暂时性的中止,期限届满经核准后可恢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