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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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2-28 11:46:45

刑事上诉的审理程序

  1. 第一步:上诉的启动与受理

    • 这是程序的开端。当一审的当事人(如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审查上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上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审查无误后,会将案卷材料和证据连同上诉状副本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二审法院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予以立案,上诉审理程序正式启动。
  2. 第二步:审理前的准备

    • 二审法院决定受理上诉后,并非立即开庭。在开庭审理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 组成合议庭: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审判。
      • 阅卷与调查:合议庭成员需要审阅案卷,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的理由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证据工作。
      • 确定审理方式:这是准备阶段的核心决策。合议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开展审理还是不开展审理。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开展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诉人仅对量刑或法律适用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书面审理或调查讯问式审理)。
      • 通知检察院阅卷: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需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以便其做好出庭准备。
      • 告知与传唤: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并至少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3. 第三步:正式审理与裁判

    • 这是上诉审理的核心环节。如果开庭审理,其程序参照一审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通常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但二审程序有其特殊性:
      • 审理范围:二审实行全面审理原则,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合议庭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 审理重点:审理围绕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展开,重点审查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 检察院职责: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检察人员主要就一审判决、上诉理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 经过审理,合议庭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二审裁判
      •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 改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已查清事实的。
      •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 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审理仍无法查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 第四步:程序的终结与效力

    •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除死刑案件需依法报请核准外,均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 裁判文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当事人对重审后的判决、裁定,仍可上诉。

刑事上诉的审理程序

  1. 第一步:上诉的启动与受理

    • 这是程序的开端。当一审的当事人(如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审查上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上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审查无误后,会将案卷材料和证据连同上诉状副本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二审法院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予以立案,上诉审理程序正式启动。
  2. 第二步:审理前的准备

    • 二审法院决定受理上诉后,并非立即开庭。在开庭审理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 组成合议庭: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审判。
      • 阅卷与调查:合议庭成员需要审阅案卷,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的理由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证据工作。
      • 确定审理方式:这是准备阶段的核心决策。合议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开展审理还是不开展审理。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开展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诉人仅对量刑或法律适用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书面审理或调查讯问式审理)。
      • 通知检察院阅卷: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需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以便其做好出庭准备。
      • 告知与传唤: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并至少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3. 第三步:正式审理与裁判

    • 这是上诉审理的核心环节。如果开庭审理,其程序参照一审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通常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但二审程序有其特殊性:
      • 审理范围:二审实行全面审理原则,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合议庭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 审理重点:审理围绕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展开,重点审查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 检察院职责: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检察人员主要就一审判决、上诉理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 经过审理,合议庭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二审裁判
      •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 改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已查清事实的。
      •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 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审理仍无法查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 第四步:程序的终结与效力

    •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除死刑案件需依法报请核准外,均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 裁判文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当事人对重审后的判决、裁定,仍可上诉。
刑事上诉的审理程序 第一步:上诉的启动与受理 这是程序的开端。当一审的当事人(如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审查上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上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审查无误后,会将案卷材料和证据连同上诉状副本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二审法院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予以立案,上诉审理程序正式启动。 第二步:审理前的准备 二审法院决定受理上诉后,并非立即开庭。在开庭审理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组成合议庭 :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审判。 阅卷与调查 :合议庭成员需要审阅案卷,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的理由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证据工作。 确定审理方式 :这是准备阶段的核心决策。合议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开展审理还是不开展审理。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开展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上诉人仅对量刑或法律适用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书面审理或调查讯问式审理)。 通知检察院阅卷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需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以便其做好出庭准备。 告知与传唤 :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并至少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步:正式审理与裁判 这是上诉审理的核心环节。如果开庭审理,其程序参照一审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通常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但二审程序有其特殊性: 审理范围 :二审实行全面审理原则,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合议庭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审理重点 :审理围绕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展开,重点审查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检察院职责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检察人员主要就一审判决、上诉理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经过审理,合议庭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 二审裁判 :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改判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已查清事实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审理仍无法查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四步:程序的终结与效力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除死刑案件需依法报请核准外,均是 终审的判决、裁定 ,自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裁判文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当事人对重审后的判决、裁定,仍可上诉。